債務人離職後,原扣薪命令將失效,是嗎?
問題摘要:
債務人離職後,原核發之扣薪命令確因債務人喪失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而失效,債權人如欲持續追償,須重新聲請扣押及移轉命令,法院亦須依現有事實重新審核執行可行性及扣押比例,該制度既保障債務人權益,又維護債權人清償權利,符合強制執行法之基本精神,並有助於維持執行程序之公平與效率。
律師回答:
債務人離職後,原扣薪命令是否失效,是債務執行實務上經常遭遇的問題,涉及強制執行法對第三人債權扣押程序的規範及執行效力問題。
債務人欠款不還,債權人若已取得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15-1條規定,聲請法院對債務人之薪資、工資或其他債權予以扣押。法院核發扣薪命令後,通常會將扣押命令送達債務人及其雇主(第三人),命第三人於薪資發放時代扣債務人應支付之款額,並移轉至執行法院指定之帳戶。扣薪命令之核發,本質上是對債務人於特定第三人之債權行使強制執行權,具有法律效力及公信力。
然而,債務人離職後,其在原雇主處的薪資債權即不存在或消滅,扣薪命令之客體隨之消失。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但書規定,若債務人喪失對第三人之權利或第三人無支付能力,移轉命令即失其效力,故原核發之扣薪命令對該第三人之薪資債權不再具強制力。
換言之,一旦債務人離職,原扣薪命令對該第三人之薪資扣押將因失效而無法執行,但此失效僅限於該第三人及其薪資債權,並不影響債務人對其他第三人之債權執行可能性。執行實務中,多數法院於債務人離職情形下,會認定原扣薪命令已因客體消滅而失效,債權人如仍欲就同一債權對同一債務人之後續薪資進行扣押,必須重新聲請扣押及移轉命令,法院將依債務人新雇主之薪資情形核發新的執行命令。
債務人或第三人如對扣薪命令有異議,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得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若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對其之債權存在,或認債務人已離職致無法扣薪,應及時行使異議權,否則扣薪命令仍具法律效力,債權人得向法院請求對第三人強制執行,扣除三分之一薪資作為債務清償。
如果債務人離職事實已發生而第三人未及時提出異議,法院認定原扣薪命令之客體消滅,則該命令失效,債權人須另行聲請核發新命令。
實務上,法院對於債務人薪資扣押命令之核發及失效處理,通常遵循以下程序原則:
首先,核查債務人是否仍在原第三人處任職,若已離職,確認其薪資債權消滅;其次,若債務人仍在職,扣薪命令依法執行,其扣押範圍及金額須依債務人薪資水準及強制執行法規定之比例計算;第三,如債務人再度受雇於同一或其他雇主,債權人得基於原判決之執行名義,重新聲請扣押該雇主支付之薪資。從理論上分析,扣薪命令之失效並非債權消滅,僅因客體消失而不能對原第三人繼續執行,債權人仍保有針對債務人其他可執行財產的請求權,包括後續薪資、銀行存款、保險解約金或其他可執行財產權益。
扣薪命令失效後,債權人如欲繼續追償,應重新聲請法院核發扣押及移轉命令,法院將依新事實重新審查其執行可行性及扣押範圍,並通知債務人及其現任雇主。
債務人離職對原扣薪命令失效的認定,亦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規定之精神,即強制執行應以保障債權人利益與不對債務人及第三人造成不必要損害為原則。
若扣薪命令仍試圖對已離職債務人之薪資行使,將無法實現債權清償目的,且可能侵害第三人權益,故實務上認為原扣薪命令失效符合比例原則及合理性要求。結合實務操作,債權人應注意扣薪命令送達後,持續追蹤債務人任職情況,若發現債務人離職,應立即通知法院並依強制執行法程序重新聲請扣押,以免因原命令失效而延誤債權清償。
債務人亦應注意,離職後原扣薪命令雖對原雇主失效,但並不影響法院對其其他財產之強制執行,仍可能面臨銀行存款扣押、保險解約金扣押或其他債權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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