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扣薪,如何「異議」保住薪水?
問題摘要:
法院扣薪雖是債權人保障債權的重要手段,但法律同時兼顧債務人及扶養親屬基本生活,透過強制執行法第12條、115條之1及第122條等規定,提供異議救濟管道及最低生活費保護門檻。債務人收到扣薪命令後,應立即評估自身及扶養親屬生活所需,計算最低生活費乘1.2倍、列明扶養比例、檢附證明文件,並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以確保薪水不被過度扣押,維持基本生活與家庭生計,這不僅是債務人的權利,也是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保障措施,透過程序正確及充分的證據陳報,債務人可有效行使異議權,保護自己及扶養親屬的最低生活權益,避免因法院扣薪而陷入生活困境,同時亦促使債權人取得適度清償,實現強制執行的公平目的。
律師回答:
被法院扣薪,如何保護薪水,是許多債務人非常關心的問題,尤其當債權人已取得確定判決、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等執行名義時,法院便可能透過債務人的勞保投保單位資料得知其任職公司,進而發函給公司直接扣薪,作為強制執行方式。雖然法院有權發出扣薪命令,但法律規定仍保護債務人及其扶養親屬的最低生活權益,透過聲請或聲明異議,可以保留必要的薪資不被扣押。
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所為的強制執行命令,或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所採取的執行方法,認為侵害自身利益者,可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聲請或聲明異議,雖然聲請異議不自動停止執行,但執行法院須裁定是否准許,若不服裁定者,可進一步抗告。
執行法院於發現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據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之事由存在,法律既無明文限制執行法院不得依職權逕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解釋上固不能謂執行法院無此權限,但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同一法理,執行法院仍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一經終結,即不許執行法院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
(最高法院80年度抗字第356號判例)
執行法院在發現有異議事由存在時,即使法律未明文規定,亦得依職權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但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一旦程序終結,即不得再撤銷或更正原處分。因此,債務人若欲保護薪水,需把握程序期間提出異議。扣薪的範圍則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3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對第三人之債權,若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的金額,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乘以1.2倍計算,並應斟酌債務人其他財產。
例如臺中市108年最低生活費為13813元,1.2倍為16576元,若債務人月薪50000元,可扣押部分為50000元–16576元=33424元。若債務人須扶養親屬,則可依共同生活及法定扶養比例增加必要生活費,將扶養比例計算入最低生活費後,再決定可扣押薪水金額。例如有未成年子女一人,父母平均負擔扶養責任,可再增加16576÷2=8288元作為債務人保留金額,此部分不納入可扣押範圍。
由於法院核發扣薪命令時,通常僅依債務人個人最低生活費計算,若有扶養義務未提出,債務人必須主動向法院聲明異議,否則已被扣薪的金額難以追回,因此債務人收到扣薪命令後應立即提交異議書,說明扶養親屬人數及其比例。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修正後,扣薪範圍亦受到限制,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債權,法院最多僅能扣押各期給付數額的三分之一,並應預留必要生活費與履行公法義務後之差額,保障債務人基本生活。扣薪範圍計算公式為:(債務人應領薪資)–(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債務人履行公法義務總額,如所得稅、勞健保費等) ≤債務人應領薪資的三分之一。例如債務人月薪35000元,居住於臺中市,無其他扶養義務,扣薪上限為35000÷3=11667元,扣薪後仍保留最低生活費1.2倍額度17515元,此方式兼顧債務人及債權人利益,使債務人不致於因全額扣薪而陷入生活困境。對於已有扣薪的債務人,也可在收到執行命令後提出異議,因扣薪為持續性執行,聲明異議可使未來扣薪金額減少或免扣,特別是當債務人月薪偏低、扶養親屬較多時,此機制尤為重要。
實務上,若債務人月薪高,但家中有未成年子女或須扶養老人,應詳細列明扶養比例及人數,以確保必要生活費完整保留,避免被過度扣押。同時,債務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學籍證明或醫療證明,佐證扶養關係及比例,法院審查後可調整扣薪金額,使債務人及其扶養親屬生活不受過度影響。此外,債務人亦可委任律師協助擬定異議書,確保程序正確、資料完整,提高異議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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