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要保人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會被債權人強制執行嗎?

08 Sep, 2025

問題摘要:

關於壽險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否可以被強制執行,確實存在一定的法律爭議。以下是一些關鍵點: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特性:保單價值準備金通常是指保險公司在保單到期或被解除時應支付給投保人的金額。它類似於存款,有確定的給付義務,雖然其支付時機可能有所變化。

 

法院意見分歧:關於是否可以強制執行保單價值準備金,各地法院的意見並不一致。一些法院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以作為執行標的,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1號案和108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3號案。但也有法院可能持不同意見。

 

嘗試強制執行:如果你作為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持有可執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建議嘗試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尤其是在發現債務人有隱匿財產行為時,嘗試這種方式可能會有收穫。

 

法院處理:法院在決定是否允許強制執行時,會綜合考慮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性質和法律規定。在多數情況下,北部法院傾向於允許強制執行,但具體結果可能依案件而異。

 

綜上,雖然存在法律爭議,但作為債權人,可以嘗試利用強制執行程式來追償債務。確保瞭解當地法院的實際處理情況,並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策略。

律師回答:

在我的工作中,不管是處理離婚的財產分配案件、遺產分割的繼承案件、債權債務糾紛……,

 

也很常被客戶或保險從業人員問到:

 

「某筆壽險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到底是誰的?我可不可以分配?」、「債權人是否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壽險保單的保價金求償呢?」


 

最近,就有位客戶,因為自己某筆壽險的保價金被法院扣押了!來諮詢討論這個法律問題!

 

因為這個契機,我也和大家聊一下:「債務人(壽險要保人)對保險公司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人到底是否可以強制執行求償?」


 

直接告訴大家結論:

 

「法院實務意見分歧!」

 

因此,不管您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法院到底是否會准許這筆保價金的強制執行?

 

我無法告訴您一個肯定的答案!


 

但如果您是「債權人」,我會建議您可以嘗試聲請強制執行!

 

原因如下:

 

1.畢竟,要查到債務人財產不容易!許多債務人確實有隱匿財產的行為!

 

2.再者,經過本所檢索近兩年(108.109年)的法院判決,

 

多數是認為「可以」強制執行的!尤其是北部的法院!(例如: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1號、108 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 3 號)


 

法院的理由,檢附如下給大家參考:

 

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1號:「保單價值準備金,具有類似存款與確定給付的特性,雖保險人給付的時機可能有所變動,但其給付義務在法律上可認為係屬確定,並可由要保人任意決定請求時機,而與附條件之債權有所不同,而較類似存款契約或信託契約。」、


 

108 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 3 號:「價值準備金為要保人預繳保費的積存,要保人對保險人得主張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權利,實質上為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受益人所負擔之確定債務,僅其給付時機與給付名義因保險契約係持續履行至保險事故發生,或提前終止而有所不同。另解約金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雖可能因成本分攤及費用扣抵而略有不同,惟計算基礎則均為保單價值準備金,其給付義務在法律上係屬確定。」


 

認為「不可以」強制執行的法官,會引用「105年度臺灣高等法院座談會民事類第19號提案結論」的意見:

 

1.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財產歸屬保險人、

 

2.解約金為附條件債權、

 

3.保險契約終止權具有專屬性、

 

4.人身保險以人格上法益為基礎,其財產權具有專屬性。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沒有授權執行法院有權力可以代替債務人向保險公司終止,這筆人壽保險契約的權利。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物-金錢請求權-保單執行-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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