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應如何對有限公司股東權聲請強制執行?

08 Sep, 2025

問題摘要:

債權人對有限公司股東之強制執行程序,須先取得合法執行名義,聲請法院核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及公司處分出資額,調查及評價股東出資價值,依法辦理拍賣或承受程序,完成股東出資變更登記,並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以保障自身債權受償利益,整個程序涉及強制執行法、公司法及登記程序規範,操作中必須注意程序合法性、公司章程規定及其他股東權益,方能達成債權人對股東出資額之有效執行與受償目的。

律師回答:

債權人若欲對有限公司股東之股份聲請強制執行,首先必須取得合法的執行名義,例如勝訴判決書、訴訟上和解筆錄、假扣押裁定等,並向執行法院提出強制執行聲請,執行法院審查後確認債務人名下是否有足以執行之財產,若債務人沒有可供執行之存款、不動產或其他財產,但其為有限公司股東時,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公司之出資額進行執行,因有限公司股東對公司負責的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因此出資額在法律上即為可執行之標的。

 

公司法第99條規定,有限公司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原則上以其「出資額」為限。換句話說,就有限公司型態的公司組織而言,各股東間是以「出資額」概念取代「股權」概念。

 

在強制執行程序時,債權人也可以聲請執行法院就債務人對於有限公司之「出資額」進行執行。簡單來說,債權人可具體請求執行法院核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及該有限公司處分債務人之出資,接著再提出價值資料給執行法院參考,或是對該債務人之出資進行鑑價程序,接續再進行拍賣程序。

 

在程序上,債權人應先聲請執行法院核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及公司處分其出資,並提供該出資之價值資料,必要時得申請法院委任專業鑑價人對股東出資進行鑑價,以確定拍賣底價與受償金額。隨後,債權人得依強制執行程序申請拍賣債務人之出資額,拍賣所得價金作為清償債權之手段,若拍賣無人應買,其他股東亦不願受讓時,債權人可以聲明承受該出資額,成為股東。

 

公司法第111條第4項明文規定,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並於二十日內由公司或股東依規定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此程序確保公司運作及股東結構變更合法且明確。完成拍賣或承受程序後,債權人取得股東出資額,即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登記機關接獲通知後會直接辦理股東出資變更登記,並將變更結果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同時副知執行法院,以確保股東名冊及章程出資記載之合法更新。

 

債權人承受股東出資後,即可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包括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請求分派盈餘、查閱公司帳簿及財務資料等,藉此保障自身債權利益與股東權利。於實務操作上,債權人在聲請執行前,應確認有限公司章程中有關股東出資及轉讓之規定,並留意公司是否有優先購買權或其他限制性規定,以免執行程序受阻。此外,債權人亦可於聲請執行前向法院申請調查債務人於公司之出資額、公司資本及盈餘分配狀況,以掌握可供執行之範圍與金額,避免因拍賣價值過低或公司資本流動性不足而無法充分受償。

 

若公司為多數股東運作之有限公司,債權人亦需注意其他股東對股東出資受讓之態度,必要時可於拍賣公告中提示潛在受讓人承受條件,並遵循公司法及強制執行法規定程序,以確保拍賣或承受行為合法有效。值得強調的是,股東出資額雖屬可強制執行之財產,但其性質不同於動產、不動產或金融存款,拍賣程序中涉及公司股東會權益及公司章程之變更,故債權人應特別注意程序合法性,避免程序瑕疵造成拍賣無效或債權受償受阻。

 

同時,在執行過程中,債權人可申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0條規定,命公司及債務人提供最新財務及出資資訊,以便確認執行標的價值及出資轉讓可行性,並可協助拍賣底價評定及拍賣公告內容之擬定。完成出資轉讓並變更登記後,債權人作為股東,得依法參與股東會決議、行使表決權及盈餘分配請求權,並可持股比例參與公司治理,確保自身權益與債權受償之保障。

 

在公司法與強制執行法的制度架構下,債權人對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額的強制執行,不僅是一種財產受償手段,也具有實際掌握公司經營與盈餘分配的效果,因此債權人應充分理解股東權利性質、出資額執行程序、拍賣及承受方式、股東會參與與登記變更之法律規定,並在每一階段遵循法律程序及時提供必要資訊,以避免執行無效或產生爭議。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物-有限公司投資額

(相關法條=公司法第99條=公司法第111條=強制執行法第11條=強制執行法第19條=強制執行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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