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須扣除債務人生活必需?
問題摘要:
新制將最低生活費公告標準納入計算基準,並考量債務人家庭負擔及其他財產,具體化債務人生活保障措施,使執行程序更加公平合理,有助於防止債務人因被扣押薪資或財產而陷入生活困頓,並兼顧債權人合法受償權益,使強制執行行為達到實質正義與生活保障之平衡,彰顯法律對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基本權益的重視,並提供法院在執行程序中行使自由裁量之空間,以確保每個案件都能依債務人實際生活狀況及債權人權益合理處理,使生活必需費用扣除原則在薪資扣押、財產查封及其他強制執行措施中獲得具體適用,保障債務人及家屬維持基本生活水準的權利,同時兼顧債權人合理受償的利益,整體制度達到平衡、公平及人性化之目標。
律師回答:
債務人生活必需費用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的保留,乃現行強制執行法保障債務人基本生活權的重要規範,立法上已由立法院於5月29日三讀通過明文規定第122條,明確規範債權人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時,應先扣除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之費用,該費用計算基準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乘以一點二倍為準,並應斟酌債務人其他財產,以確保扣押行為不致剝奪債務人及其家屬的基本生活資源。
依第115-1條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其效力及扣押範圍限於債權人債權額及執行費用額,且不得超過各期給付數額之三分之一,範圍包括自然人提供勞務而獲得之薪酬及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之繼續性給付債權,而法院於執行時得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的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為扣押比例不公平者,可不受三分之一的限制,但仍須保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得扣押。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更進一步規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者以公告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並應綜合考量債務人其他財產情況,若債務人有共同生活親屬,則依債務人依法負擔扶養義務比例計算其生活所需數額,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限制,但仍須保留債務人及其扶養親屬生活費用,以兼顧債權清償與基本生活保障。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如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家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固為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所明定。但債務人服勞務所獲之薪津,非必全部為維持債務人及其家屬生活之必要費用,如除去此項必要費用尚有餘額,仍非不得為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683號民事判例)
債務問題一直是許多人的噩夢,很多民眾為了躲避債權人追討債務,放棄固定的工作而從事打零工或沒有勞保之工作,犧牲掉未來的生活,惡性循環下更不容易清償債務。其實,現行強制執行法本有明定,就債務人依法所領之社福津貼、補助不得被強制執行,但薪資是可以作為扣押之標的,扣押薪資依現行強制執行法條文並無規定每月要扣多少,實務上多以每月薪資的三分之一做為標準,法院並未主動審酌債務人實際之生活情況,常導致債務人因被扣薪而陷入生活困頓。
本次修法即是直接明定須先酌留債務人生活必須費用,該費用以近1年內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乘以1.2倍做為計算基礎。如果又有扶養的親屬可再按比例扣除,已保障債務人之生活。但修法內容也明文規定,法院可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的生活狀況有其他情事,認為有失公平,則不受最低生活費的限制
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如維持其及家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但債務人薪資非全部為生活所需費用,除去必要費用後仍有餘額者,該餘額可作為執行標的,顯示生活必需費用扣除原則與可扣押部分比例原則在實務運作上的平衡。債務問題長期以來困擾許多人,許多民眾為逃避債權人追討而放棄固定工作從事臨時或非勞保之工作,反而犧牲未來生活保障,形成惡性循環,無法有效清償債務。過去雖然法律明文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及補助不得強制執行,但薪資仍可作為扣押標的,且未明確規範每月扣押比例,實務上多以薪資三分之一作為標準,法院在未主動審酌債務人實際生活情況下,容易使債務人生活陷入困頓,影響基本生存權。
新修法直接明定扣押前須先酌留債務人生活必需費用,計算方式以公告最低生活費乘以一點二倍,若債務人有扶養親屬,再按比例計算應保留生活費額度,保障債務人及家屬基本生活。同時,修法亦考量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法院可依公平原則調整扣押範圍,不受最低生活費限制,以兼顧債權人受償權益與債務人生活保障。
實務運作中,法院於薪資扣押或財產查封前,通常要求債務人提供生活費及扶養人數證明,依公告最低生活費及家庭負擔計算應保留之生活費額度,扣押超出部分以清償債務,以達成債權保護與生活保障平衡。
債務人除薪資外,若有其他財產如存款、不動產或投資收益,法院亦會將這些財產納入考量,避免過度扣押造成生活困難。法律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及社福津貼不得扣押,即使債務人尚有其他可執行財產,亦受保護,體現對弱勢債務人之人性化保障。修法後之強制執行制度,兼顧債權人受償與債務人生活,法院於扣押薪資及其他財產時,應扣除債務人生活必需費用,剩餘部分才得扣押,且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部分亦應保留,避免剝奪債務人及其家屬基本生活所需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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