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可以在「夜間執行」嗎?
問題摘要:
強制執行並非完全禁止夜間進行,而是原則禁止,例外許可。對債權人來說,如果只是在白天執行不到,並不足以構成急迫情形,必須能具體指出債務人有規避執行或脫產的跡象,才有可能獲得法院許可。對債務人而言,夜間假日的限制提供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不會隨時受到強制干擾;但若債務人刻意利用此限制隱匿財產,法院則有機制可以突破,保障債權實現。最後必須強調,夜間或假日執行必須經過法院許可,執行人員不能自行決定。債權人若有需求,應循合法途徑提出聲請,不可私自要求執行人員違法執行。債務人若遇到執行人員於夜間、假日未經許可進入住宅執行,可依法提出異議,以維護自身權利。
律師回答:
關於強制執行能否在夜間執行的問題,必須從法律規範、立法目的與實務運作來分析。一般人直覺上會覺得,債務人欠債不還,如果白天執行不到財產,夜間或假日應該也可以去執行,否則豈不是給債務人規避的空間?但是立法並非如此簡單處理,因為強制執行不只是債權債務人之間的事,它涉及國家公權力對人民財產、生活與居住安寧的介入,因此法律在時間上設有限制。依強制執行法第55條第1項規定:「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及日出前、日沒後,不得進入有人居住之住宅實施關於查封之行為。但有急迫情事,經執行法官許可者,不在此限。」第2項規定:「日沒前已開始為查封行為者,得繼續至日沒後。」這表示,如果白天已經開始執行,為不中斷程序,可以延續到夜間,這是法律允許的彈性處理。
可見原則上禁止夜間與假日進入住宅查封,例外是在有急迫情況,經法院特別許可時,才得為之。這樣的規定有兩層意義:
第一,避免執行行為對債務人及其家人生活造成過度干擾,因為夜間、假日是一般人休息的時間,如果國家執行機關在此時段闖入住宅執行,債務人及家人會感受特別強烈的不安甚至羞辱,立法上希望避免這種不必要的衝擊;
第二,法院及執行機關也不可能全天候加班配合債權人,必須有制度性規範來限制執行時間,確保行政運作的合理性。然而,法律同時也顧及到有些執行標的確實只能在夜間或假日找到,例如債務人的汽車白天開出門跑業務,只有夜間停在家裡;或是債務人在夜市擺攤,只有晚上才會出現;甚至債務人白天隱匿,只有假日才會返家。若堅持不允許夜間假日執行,反而使執行失去效果,所以才在第55條設置「急迫情事」的例外,由執行法官審酌具體狀況許可。
因此在程序上,若債權人認為確有必要於夜間或假日執行,應該以書狀向法院聲請,具體敘明執行之必要性或急迫情形,並提出證據,例如提供照片、錄影,證明債務人只有夜間將車停回家,或提供證明債務人夜市擺攤的事實,讓法院判斷是否許可夜間或假日執行。若法院認定急迫性確實存在,會在核准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這樣的設計一方面維護債權人的利益,使執行具有實效性,另一方面也避免執行程序過度侵犯債務人居住安寧,維持制度的正當性。
強制執行法第55條第2項規定僅適用於動產之查封行為,並不包括執行行為。本件執行程序依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僅於拍賣程序準用關於動產與不動產之規定,強制執行方式自無準用之餘地。且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始聲明異議,與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並無不合。況執行當日執行人員既未全程參與,伊如何即時聲明異議云云。查原法院於執行拆除期日,係於囑託地政人員測量拆除界限、將雙方表示之意見記明筆錄、命相對人依抗告人之請求將拆除下來之鐵材移置抗告人所指地點及命相對人將各拆除階段一一拍照送院等後始行離去,有筆錄附卷可稽,且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6項第4款規定僅係執行法官「宜」親至現場執行。又強制執行法第55條第2項雖係規定日沒前已開始為查封行為,得繼續至日沒後,且該條文係位於「對於動產之執行」,惟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規定,於不動產之強制執行得準用之,而強制執行法第127條之執行程序雖未規定準用前開規定,惟本件執行程序性質上同屬對於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當有類推適用之餘地。況本件執行標的似僅為抗告人存放雜物之鐵皮屋,而強制執行法第55條第1項規定之查封時間限制乃針對有人居住之住宅,以避免干擾債務人休憩時間之居住安寧(見該規定之立法意旨),是本件執行有無該條規定之適用即非無疑。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至於不動產的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3條允許準用動產查封的相關規定,雖然第127條拆屋或交屋等程序並未明文準用,但實務上仍承認在性質上屬於不動產執行的情形,可以類推適用第55條。第55條的目的主要是保護「有人居住之住宅」的安寧,若標的是空屋或倉庫,便不必拘泥於時間限制。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0點規定:「假扣押、假處分及其他執行案件,遇債務人有脫產之虞或其他急迫情形,法官應許可得於星期日、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及日出前、日沒後執行之。休息日及日出前沒後之執行,應將急迫情形記載於執行筆錄,並將執行法官許可執行之命令出示當事人。」並要求必須將急迫情形記載於執行筆錄,並出示法官許可命令,避免執行人員恣意擴張。所以債務人認為有必要於夜間或假日執行時,應以「書狀」敘明應於夜間、假日執行之急迫情形或其必要性,若有證據應一併提出,向法院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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