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之財產遭查封後能否繼續使用?

08 Sep, 2025

問題摘要:

債務人遭查封財產能否繼續使用,取決於查封物性質、價值、用途及保管方式,法院依法可允許債務人於無損查封物價值或必要範圍內使用動產或不動產,並可命其遵守保管及使用規範,違反者可追究刑責及民事責任,保障債權人受償權利,同時兼顧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合理生活及經營使用權益,使查封制度兼顧公權力保全債權、債務人生活保障與財產價值維護之功能,達成強制執行程序之平衡、公平與實效。

律師回答:

債務人之財產在遭查封後能否繼續使用,歷來為強制執行實務及理論所關注的重要問題,其法律規範與實務適用須分動產與不動產二類討論。

 

就動產而言,查封之後,通常應將查封物移置於法院指定貯藏所或委託適當保管人保管,依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倘查封物交付債務人保管,法院得許其於不損查封物價值範圍內使用,例如家具、電視、電冰箱等耗損甚低之動產,債務人得為日常使用,但性質上易於消耗之物品,如食品、原料、燃料等,不得供債務人使用,以免價值減損影響債權人受償權益。

 

查封物若交付債務人保管時,法院亦須告知債務人,若有故意損壞、除去或污穢查封標示或其他違背查封效力之行為,將依刑法相關規定處罰,以維護查封之公示及效力,並命保管人出具收據,以確認查封物之交付及保管狀況。

 

查封物除貴重物品及有價證券外,經債權人同意或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可允許債務人保管並使用,惟須確保使用範圍不損其價值。實務上,動產查封後,若由債務人自行保管並獲准使用,法院仍可命債務人妥善保護其價值,並對於違反規定之行為保留追究之權利。

 

至於不動產,查封後處理方式則依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以債務人為保管人者,仍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如繼續居住、耕作、經營或其他日常管理行為;倘由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法院得酌情許可債務人於必要範圍內管理或使用,以維持不動產之使用價值及生活、經營所需。

 

不動產經查封後,債務人將其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者,其移轉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業經本院著有判列。為貫徹查封之效力起見,債權人自得禁止債務人為處分其財產之行為,是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既在被上訴人聲請法院查封以後,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此項處分行為為無效,而訴請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自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087號判例)

 

不動產查封後,債務人若將其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法院得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並有權訴請塗銷移轉登記,以貫徹查封效力,顯示查封不僅限制債務人對財產之處分權,也保護債權人受償之利益。

 

綜合而言,查封制度之立法目的,在於保全債權人債權,防止債務人於查封後隨意處分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利益,同時兼顧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合理使用需求,法院於執行程序中可依查封物性質、價值及使用必要性,裁量是否允許債務人繼續使用,並限制使用範圍及方式。

 

動產方面,依其耐耗性、價值與用途,可允許債務人日常使用或禁止使用消耗性物品,必要時由法院或債權人代為保管,並設定保管及使用規範以保障價值;不動產方面,債務人仍可從事必要管理與使用,但處分行為則受查封限制,法院得依情形許可必要之管理或使用權限,並防止債務人轉移、設定抵押或其他處分行為,以維護查封效力與債權保障。

 

實務操作中,法院在查封動產或不動產時,通常會通知債務人及債權人,並依查封物之性質決定是否允許使用、使用範圍及方式,必要時指定保管人或貯藏所,並要求出具保管收據,確保查封程序公示及可執行性。債務人若違反查封規定,如擅自處分、損壞或使用超出許可範圍之查封物,法院可依刑法及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追究責任,並可命其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以確保債權人利益不受侵害。

 

此外,法院在核准債務人使用查封物時,亦須斟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需求,特別是不動產查封後,債務人若居住於該不動產或依該不動產經營生計,法院得適度許可其管理與使用,以兼顧基本生活及經濟活動之必要,避免過度限制生活權及營業權,造成債務人生活困難或財產價值減損。

 

在查封不動產情況下,若債務人原本即有使用權益,如耕作、租賃或居住,法院通常允許其繼續使用,但不得設定第三人為使用對象或進行處分行為,並得命其定期向法院報告使用狀況,以確保查封財產之完整與價值。動產查封後,倘債務人需使用,如家具、家電等,法院可評估使用是否會對財產價值造成實質減損,對於非消耗性且低耗損之動產,可允許日常使用,但消耗性或易損耗物品,如食品、原料、化學品等,則不得使用,以避免損害債權人利益。

 

查封物若由債權人或第三人保管,債務人使用權益須經法院許可,且須符合必要範圍,使用後不得損害財產價值,並應遵守保管規定,以維持查封物價值及保障債權受償。債務人及債權人對查封物之使用或保管,若有爭議,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裁定,平衡債權受償與債務人合理使用之利益。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程序-查封物管理使用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59條=強制執行法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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