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欠錢不還,要對其財產進行查封?應該怎麼作?

08 Sep, 2025

問題摘要:

查封程序不僅涉及法院與執行員的協作,也需債權人提供完整資料、證明文件及必要配合,以確保執行行為合法有效。債務人財產查明與執行過程,需兼顧債務人與第三人合法權益,法院對異議、延緩、停止及撤銷等情形有明確規定,債權人應熟悉相關法條及程序,以依法行使權利。透過查封、扣押、拍賣及公告等程序,債權人可將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變現,清償債務,必要時持續追蹤債務人財產變動,並可再次聲請執行,以保障債權實現。

律師回答:

債務人欠錢不還時,債權人為保障自身權益,通常需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查封,這是一種最後手段,因為無論如何,債務人財產的查明和處置涉及其合法權益,必須依程序行事,並利用公權力協助完成。

 

首先,債權人必須取得執行名義,這是聲請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6條規定,執行名義包括確定的終局判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可為強制執行之裁判、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依公證法可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法院許可裁定,及其他法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取得執行名義後,債權人應注意數項要點,包括執行名義必須為正本,附條件或期限者需待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後方可執行,若名義涉及對待給付者,則債權人須先為給付或提出給付後才能開始強制執行,另外,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自收受超過三十日不得再聲請執行,債權人亦可依民事訴訟法向法院提起清償債務之訴以取得判決作為執行名義。

 

取得執行名義後,債權人為查明債務人財產,可向國稅局或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閱債務人名下不動產登記資料、動產登記資料、薪資及扣繳資料等,藉此掌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範圍,這些資料可作為法院核准強制執行之依據,也可協助債權人決定應採取何種查封、扣押或拍賣措施。

 

查明財產後,債權人得向有管轄權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程序,法院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對債務人名下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標示或公告,動產如銀行存款、薪資、股票或其他可供執行之資產,可直接查封或扣押;不動產則依登記所在地法院辦理查封登記,以防債務人轉移財產,查封後法院可公告拍賣或變賣,拍賣所得優先支付執行費用,再清償債權本金及利息。強制執行程序中,債務人或第三人若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法院將審理,異議成立部分可暫停或調整執行措施,以保障第三人合法權益。

 

若債務人財產不足,債權人可保留債權憑證,未來若債務人取得新財產,可再次聲請執行。整個過程中,債權人需有耐心,因為財產查明與執行涉及多種資料調查、法院程序及公權力協助,通常需時間逐步調查,並善用國稅局財稅資料、銀行帳戶查詢及其他合法資訊來源,以確保查封行為的合法性與有效性。

 

此外,債權人在執行過程中應密切配合法院及執行員,提供必要文件及資訊,必要時可委任律師協助辦理查封、扣押、公告及拍賣等程序,以提升執行效率及保障權益。查封程序包括標封財產、公告拍賣、扣押動產及收入、禁止處分等措施,法院依規定公示及管理財產,並確保執行過程公開透明,避免債務人非法轉移或隱匿財產。執行標的拍賣所得先支付執行費、拍賣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再用於清償債務本金及利息,若不足,債權人仍保有追償權。

 

執行程序中,若債務人提出延緩或停止執行的申請,法院將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審查,必要時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以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整體而言,債權人面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查封其財產是一種合法且必要的手段,透過取得執行名義、查明財產、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採取查封及拍賣等措施,債權人可有效保障自身權益,但過程需循序漸進、依法操作、耐心調查及善用公權力,才能在合法框架下最大化債權實現的可能性。

 

債權人在整個過程中需保持耐心、謹慎及循序進行,逐步掌握債務人財產狀況,善用國稅局財稅資料、銀行及不動產登記資料,並配合法院程序,確保查封行為合法、有效及高效,避免因程序不當或資訊不足而影響債權實現。

 

透過上述措施,債權人得以在法律框架下,合法運用公權力調查、查封及拍賣債務人財產,最終保障自身債權,減少損失,並維護交易秩序及社會秩序,同時兼顧債務人及第三人權益,這也是強制執行制度設計之目的,債權人若能熟悉整個程序、掌握法律規範及財產查明方式,將大幅提升債權實現之可能性,使得因債務人不履行所造成的損失得以最小化,並透過耐心、合法及有效的方式,逐步完成債務清償的最終目標。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程序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法第6條=強制執行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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