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程序怎麼作?
問題摘要:
強制執行程序涉及債權人主動聲請、法院受理、查報財產、採取查封、扣押、拍賣及其他強制措施、處理異議及異常情況、終結程序及費用清算等一系列步驟,旨在保障債權人權利實現,同時兼顧債務人及第三人合法權益,使司法程序有效運作並維護社會秩序,債權人若能熟悉強制執行程序、掌握法律規定及財產查核方式,並積極配合法院與執行員辦理,將可最大化債權實現的可能性,這不僅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是保障債務履行、維護交易秩序的重要手段,從提出聲請狀、附具證明文件、繳納執行費、向有管轄權法院聲請、查報財產、法院採取強制措施、處理異議、延緩或停止執行,到最終終結程序,每一步均有法律規範依據,程序完備而嚴謹,確保債權人權利不因債務人不履行而受損,強制執行程序因此成為債權人維護自身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律師回答:
強制執行程序,是債權人在取得執行名義後,因債務人未履行債務而向法院聲請,以公權力強制實現債權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從程序的開始到終結,涵蓋多種情形,包括財產查核、登記、查封、扣押、拍賣、禁止處分、暫停、延緩及撤銷等措施。首先,強制執行程序的開始,是由債權人提出書狀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
強制執行之程序從執行的開始一直到執行的終結,其間可能遇到種種情況,例如執行的調查,執行的登記,執行程序什麼情況下可聲請延緩?什麼情況下可停止執行?又什麼情況可撤銷執行?強制執行法對此設有大部分的規定。
又執行之開始,是由債權人以書狀向執行法院提出而發動,但程序開始後,法院就應依法定程序職權進行至終結為止。其中金錢債權之執行和非金錢債權之執行固然有不同執行方法;即使同為金錢債權之執行,對於動產之執行和對於不動產之執行也不盡相同。凡此種種皆屬強制執行程序的一環。
實務上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提出聲請狀: 強制執行法第5條、強制執行法第4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4條之規定,聲請狀內容應記載:
1.當事人及法定代
2.執行名義的名稱。
3.執行的標的物。
4.聲請執行的理由。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4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4條之規定,聲請狀應記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或名稱、執行名義的種類及內容、執行標的物、聲請執行之理由,並應附具證明文件,如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公證書、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等,以證明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履行義務。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時,須同時繳納執行費,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執行標的物拍賣金額未滿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五千元以上者以千分之八計算,繳納後法院方會受理。關於管轄問題,強制執行法第7條明定,強制執行應向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為地之法院聲請,若標的物分布於不同法院管轄區,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並囑託其他法院協助執行,確保執行行為的合法性與便利性。
那麼重點來,如果今日好不容易打贏官司,或是非訟程序下可強制執行的裁定,首先我們可以先持有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申請查閱債務人的財產清單,逕而判斷債務人名下有無財產可供執行,如果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向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即可。未來若查得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可再向管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程序。
取得執行名義後,債權人可先查明債務人財產狀況,以判斷可供執行之財產,通常可向國稅局申請查閱財產清單,若債務人暫時無可供執行之財產,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債權人得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未來若發現債務人有財產時,得再次聲請執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法院會依強制執行法及相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拍賣及禁止處分等,金錢債權之執行,法院得查封債務人銀行存款、薪資、動產及不動產,並拍賣變現以清償債務;非金錢債權之執行,例如交付物品、返還房屋或履行行為義務,法院亦可依確定判決採取直接強制措施,必要時由執行員協助實施查封、搬遷或交付。執行過程中,債務人或第三人若提出異議,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02條及相關規定審理,對於異議成立的部分,可暫停或調整執行措施,保障第三人合法權益。
同時,債務人或第三人如對於執行名義或執行方法如有爭議性,如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可聲請延緩或停止執行,法院得視情況核准,並可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以平衡債權人利益與債務人權益。執行程序中,法院對執行行為有職權監督,執行員須依規定方式公告、標封、扣押、拍賣財產,拍賣所得先支付執行費用,再清償債務本金及利息,若不足以清償,債權人得對剩餘債務繼續聲請強制執行。
對於不動產,法院會先通知登記機關辦理查封登記,以防債務人轉移財產,確保債權人優先受償;對動產,則依規定實施查封或移交保管,必要時得併用多種公示方法,以保障執行之公開與合法性。執行過程可能遇到債務人逃避、隱匿或轉移財產情形,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66條、67條規定,命債務人說明財產來源及處分情形,拒不配合者,可處以拘提或罰鍰。債權人亦可委任律師或執行代理人協助辦理查報財產、聲請執行及協調法院措施,增加執行效率。程序進行中,債務人或第三人若對執行行為有合法權利,可提異議或聲請撤銷部分執行,法院依規定審理,必要時調整執行標的或方式,以平衡各方權益。
強制執行程序的終結,通常發生於債務履行完畢、拍賣所得已清償債權、債務人財產不足或債權人撤回聲請等情形,法院會發出執行終結通知,若債務人之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債權人仍得保留債權憑證,未來若債務人取得新財產,可再次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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