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是什麼?

08 Sep, 2025

問題摘要:

強制執行的用處在於保障債權人權利實現,無論是金錢給付、物品交付、房屋返還或修繕等行為義務均可適用,程序包括取得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查報財產、法院採取強制措施及費用計算與清償安排,債權人只要耐心並積極配合法院,最終可將債務人財產掌握並實現債權,達到司法保護權益的目的,而這整個過程也反映出國家公權力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質功能與法律制度之完善。

律師回答:

強制執行,是債權人在取得執行名義後,因債務人仍未依執行名義履行其義務時,向法院聲請,利用公權力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法律程序,其功能在於將債權人的權利轉化為現實,無論是金錢債權、交付物品、修繕義務或其他行為債務,均可透過強制執行實現。

 

什麼是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政府出手「強制」實現、滿足你權利的程序。例如,A欠你錢,你就享有一筆「債權」,你可以透過強制執行程序來實現你的債權,強迫A把錢還給你,A想拒絕都不行。

 

強制執行的功能是什麼?有什麼用處?

強制執行,功能是「把判決主文變成現實」。

 

簡言之,強制執行的核心功能就是「把判決主文變成現實」,例如債務人A欠你新台幣100萬元附加利息,如果你已經透過訴訟程序取得確定判決,債務人仍拒絕履行,法院在你提出聲請後,就可以查封A名下的財產,包括銀行存款、房地產、股票、薪資等,必要時拍賣變現,用以清償債務,此外,強制執行不僅限於金錢債權,對於交付、返還或修繕義務亦適用,例如債務人霸佔你的房屋或不履行修繕責任,法院同樣可以依確定判決強制返還房屋或要求履行修繕義務。

 

強制執行程序包含兩個主要步驟:

第一步是取得執行名義

即債權人必須持有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書或其他法律上可作為執行依據的文書,判決確定通常指債務人上訴期間屆滿未提出上訴或終審判決已出,這些文書可包括確定判決、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和解書、調解書、公證書以及本票裁定等。

 

強制執行雖然很好用,但你可不能平白無故就去法院說:「我要強制執行!」,你總要有個「執行名義」才可以。既然強制執行的功能是「實現判決主文」,那麼基本上,你必須先向法院起訴、取得「勝訴判決」,等到判決「確定」了以後,就可以拿著這個確定判決去聲請強制執行。

 

判決確定是指被告「不能再上訴」的意思。第一種情況「超過上訴時間」。民事判決出爐以後要在20天內上訴才合法,超過這個期限的話判決就確定了。第二種情況是「打完終審」。打官司到最後階段(例如最高法院),判決出爐後就不會讓你再上訴,不然打不完。

 

第二步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不會主動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債權人必須主動提出聲請,並同時查報債務人財產資料,如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勞保投保資料、銀行帳戶、股權、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以協助法院查明可供執行之財產,債務人若隱匿或轉移財產,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66條要求其說明財產來源及處分情形,並可處以拘提或罰鍰,透過查封、扣押、拍賣及禁止清償命令等措施,將債務人財產變現用以清償債權。

 

除了「確定判決」以外,還有一些文件在法律上的功效與判決差不多,也可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

 

比較重要的像是: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裁定」(法院允許的一種暫時性命令)

起訴後成立的「和解書、調解書」(經過法院見證的和解或調解)

去調解委員會成立的「調解書」(會送法院核定)

「本票裁定」(不能直接拿本票,要先拿去法院聲請裁定)

某些「公證書」(例如買賣或租用土地的公證契約)

 

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有兩個注意事項:

 

第一:主動聲請

不管你是拿著確定判決、裁定、調解書或其他執行名義,都要自己再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才可以,法院不會主動幫你開始強制執行!這一點一定要記得!不要辛辛苦苦打完官司以後就痴痴的等,錢是不會自己跑進你的帳戶的。

 

第二:主動查報財產

雖然強制執行可以強迫債務人把錢吐出來,但你必須主動告訴法院「債務人有哪些財產」,法院才能去幫你討債。舉例來說,A欠你100萬,你也拿到勝訴確定判決了,但你卻不告訴法院A有哪些財產,法院也沒辦法去替你討債。因此,你必須自己查好A在哪裡工作有薪資收入,或是名下有哪幾筆動產或不動產(例如房子、車子),在聲請的時候一併告訴法院「A有這些錢,請幫我拿過來」才行。

 

你說:「我怎麼會知道對方有哪些財產?我又不是偵探!」沒關係,也可以自己拿去國稅局申請調閱),從稅務資料那邊就可以看到他有哪些財產了。強制執行也有時間限制!就像食物有保存期限、票券有使用期限一樣。

 

此外,強制執行程序亦可適用於債務人死亡或財產異動的情形,債權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於債務人死亡後繼續執行,必要時由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除非已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以確保債權人權利不因債務人死亡而受損。

 

強制執行程序中,債權人須主動查報財產,提供完整、真實、具體的財產線索,法院才可有效採取查封、扣押、拍賣、禁止清償等措施,對於債務人持有之動產或第三人代管的財產亦適用,必要時透過異議程序排除第三人合法權利,但同時保障債權人債權實現,此外,債權人可委任律師或執行代理人協助收集財產資料、向法院提供線索及辦理相關手續,強制執行程序需耐心,因為財產查核、銀行交易監控、薪資及其他資產資訊掌握均需時間,而債務人若有新財產或取得新財產,債權人亦可再次聲請查封扣押。至於強制執行之費用,通常包括法院收取之執行費、拍賣費用及必要的律師代理費用,依執行標的金額及程序複雜程度計算,拍賣所得優先用於支付執行費用,再清償債務本金及利息,必要時亦可要求債務人負擔相關費用。

 

強制執行能夠強行實現你的債權、權利,是相當有效的程序,相應地程序不會太過簡單,你需要主動提出申請與查報財產,法院不會自動幫你完成這些程序。記得,強制執行程序才是真的能滿足你要求的法律程序,以後不要官司打贏了、調解書做完了在原地痴痴地等待對方還錢、履行義務,一定要自己主動聲請強制執行喔!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程序

(相關法條=民法第137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強制執行法第2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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