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沒那麼簡單?這些事情您也必須知道

08 Sep, 2025

問題摘要:

強制執行程序遠比一般人想像的複雜,並不是一紙判決或支付命令就能立刻變現。債權人必須隨時留意法院、銀行或債務人之間的公文往來,確實掌握每一步程序,才能確保自身權益。即使眼前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也不能就此放棄,因為未來債務人可能會因繼承或贈與取得新財產,或重新找到工作而有薪資收入。債權人需要具備法律知識、程序耐心以及一點運氣,才能在這樣冗長且多變的程序中順利獲償。換言之,強制執行並不是單純的「查封賣掉換錢」那麼簡單,而是一個長期監控、持續聲請、靈活應對的過程,才能真正達到債權實現的目的。

律師回答:

強制執行沒那麼簡單,這些事情您也必須知道。一般人常以為只要拿到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權就能立刻回收,但實務上卻遠非如此。

 

首先,聲請強制執行只是第一步,接下來法院會依債權人提供的資訊進行財產調查與查封,而整個過程是持續性的溝通。法院不會自動為債權人無限查找財產,通常需要債權人提供具體線索,或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聲請法院向有關機關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如勞建保局的投保資料可查是否有在職工作,集保中心可查有無股票或債券,郵局可查開戶及存款情況等,但銀行存款則因金融隱私而不在此列。即便國稅局的財產所得清單查不到資料,也不代表債務人沒有財產,因為國稅局資料主要來自報稅紀錄,通常是前一年度資訊,存在時間落差。如果債權人透過其他管道得知債務人名下有財產,也可以寫在聲請狀裡讓法院去執行。

 

一是調查國稅局財產及所得清單,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所以要出具執行名義文件,方可以調查。

 

另一種方法,是在聲請狀內請法院調查對方的資產(強制執行法第19條),例如 勞建保局的投保紀錄(確認債務人現在是否有工作)、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集保中心(查詢債務人有沒以股票等有價證券)、郵局存款(銀行存款則無法查詢)等。

 

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第20條規定:「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執行債務。債務人未依前項命令提供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其非不能報告財產狀況者,不得為之。」。債權人也可以依上開規定,請執行法院調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郵局開戶資料及交易上市櫃股票證券商集保帳戶等,或命債務人及有關機關據實報告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例如債務人是打零工領現金者,可命債務人的業主提供)。

 

強制執行法第20條,若法院查無足額財產,仍可命債務人於一定期限內據實報告過去一年內的財產狀況,若債務人不報告或虛偽報告,法院可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甚至得管收債務人,這是強制債務人揭露財產的一項制度。

 

稅捐稽徵法第33條也規定,稅捐機關對於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原則上應保密,但若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則可提供給法院,顯示債權人合法取得判決後,法律上會給予其一定的資訊調查權限。就各類資產的執行方式來說,薪資是最常見的標的。法院會發函債務人公司扣押薪水,並核發移轉命令給公司,要求每月將部分薪資直接撥付給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修正後規定,薪資必須保留最低生活費1.2倍的數額,依債務人所在地區公告的最低生活費計算,再考量共同生活親屬人數,以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這代表薪水不是全額都能扣押,必須預留生活所需。銀行存款則是法院發函金融機構,扣押帳戶內餘額,法院再發收取命令讓債權人領取。但要注意,扣押僅及於查封當下的餘額,若日後帳戶再有存款匯入,必須再次聲請查扣,債權人需要持續追蹤。

 

股票部分,若債務人持有集保帳戶的電子股票,法院會先查詢其證券商,再下達扣押命令,並委託集保公司進行拍賣,拍賣所得匯入法院後,再發還債權人。此程序涉及金融市場,耗時較長,但通常可一次性清償較大金額。不動產的執行最為複雜,需先查封並辦理登記,然後委託估價師評估底價,再進行拍賣。拍賣最多可四次,第一次若流標,第二次與第三次會酌減底價20%以內再拍賣,第四次則屬特別拍賣程序,向社會大眾公開承買。即便如此,不動產拍賣常常不易成交,需要相當時間與程序。

 

動產部分,如家電、家具、汽車等,法院需要債權人提供實際存放位置,否則無從查封。汽車特別麻煩,因為需要拖吊與保管,還要考量折舊與拍賣價值,因此實務上很多債權人不太願意對汽車聲請執行。其他高價動產則可能需經鑑價程序,拍賣方式也較繁瑣。除這些之外,還有幾點細節值得注意。第一,對銀行帳戶的查封,帳戶在查封後仍可繼續使用,只是查封時餘額會凍結並交付給債權人,這代表債務人未必完全不能動用帳戶。

 

第二,若債務人名下暫時沒有財產,債權人可聲請法院發給債權憑證(強制執行法第27條),未來一旦債務人獲得遺產、贈與或新財產,再拿憑證聲請執行。但必須注意債權憑證有時效,需定期換發,否則會失效。

 

第三,執行過程中,債權人必須與法院、銀行或公司出納保持持續溝通,因為法院執行的進度與細節並不會主動告知每個細節,需要債權人主動追蹤。

 

最後,強制執行除法律上的規範外,實務上還需要耐心與運氣。很多債務人在當下確實一無所有,強制執行也無財產可扣,但人生變化無常,可能幾年後繼承一筆遺產或重新就業,這時債權憑證與持續追蹤就很重要。換言之,強制執行並不是「聲請一次就保證拿回錢」,而是一個需要長期追蹤、持續溝通、靈活運用法律工具的過程。債權人應解法律規定,善用法院的調查機制,並準備好花時間與耐心,才有機會最終實現債權。

 

關於各類資產的執行方法:

 

薪資:

關於各類資產的強制執行方法,首先談到的是薪資部分。法院在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會向債務人任職公司發函扣押其薪資,若確實有扣得薪資,法院通常會核發移轉命令給公司,要求公司將部分薪資直接交付給債權人,這部分接下來就是債權人要與公司財務或出納單位保持聯繫,確認之後每月領取款項的細節,每間公司或學校等機關內部程序可能不同,必須依個案處理。此外,薪資執行必須注意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及第4項的規定,每月薪資必須保留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並考慮債務人扶養的親屬人數,因此並非所有薪資都能扣押。由於國稅局財產與所得查詢多數存在時間差,各種國稅申報大都一年一次,資料往往反映的是前一年度狀況,因此無法完全掌握債務人即時財產變化。

 

存款部分:

再來是存款部分,法院會向銀行或郵局發函扣押債務人存款,若有存款存在,法院會發收取命令,要求金融機構將款項交付給債權人,接下來就是債權人與銀行或郵局直接聯繫領款的細節。但要注意的是,扣押時只能針對帳戶當下的餘額,若日後帳戶有新匯入款項,仍需再次聲請查封。

 

股票部分:

至於股票部分,如果債務人持有在集保公司保管的無實體股票,執行法院會先查詢其證券商,再發出扣押命令,隨後委託集保公司拍賣,拍賣所得會先匯給法院,再由法院通知債權人領取。這樣的程序通常較為冗長,但對於債務人持有上市櫃股票的情況,是一種有效的清償途徑。

 

不動產部分:

不動產的執行則最為複雜。法院必須先向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接著進行估價,通常會由不動產估價機構或估價師處理,確認底價後才能進入拍賣程序。依法律規定,最多可以拍賣四次,第一次拍賣如果流標,第二次與第三次為減價拍賣,會針對前次底價酌減20%以內再行拍賣,若仍未拍出,則會進入第四次的特別拍賣程序,以第三次底價公開公告大眾承買。不動產拍賣涉及公告、投標、保證金、移轉登記等一系列繁瑣程序,因此耗時較長,也常常出現流標的情況。

 

動產部分:

動產部分的執行則包括家電、家具、汽車等,通常需要債權人提供這些動產的具體存放位置,否則法院難以查封。尤其是汽車,因為需要拖吊與保管,費用多半由債權人自行處理,加上汽車隨時間折舊,很多債權人最後選擇放棄執行。其他動產如家電,查封後可能交由法院指定的倉儲機構存放,或指定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保管,之後再進行鑑價,價值較高的物品可能會有正式鑑價程序,進一步走到拍賣,依法最多可以拍賣兩次。除各類資產的執行方法外,還有一些細節需要特別提醒。

 

首先,針對銀行存款的查封,雖然帳戶被查封,但帳戶仍可以繼續使用,扣押的僅是當時餘額。若日後帳戶再有新款項匯入,債權人需要重新聲請查封,否則無法自動取得。其次,若債務人名下財產稀少,短時間內根本無法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請求法院發給債權憑證。這種憑證可以讓債權人在未來再查到債務人有新財產時,憑證作為依據聲請執行。不過,債權憑證具有時效性,必須定期換發,否則會失效,因此債權人必須特別留意時效。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程序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9條=強制執行法第20條=強制執行法第27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稅捐稽徵法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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