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強制執行調查財產?

08 Sep, 2025

問題摘要:

強制執行的查報財產程序包括主動聲請執行、主動查報債務人財產及提供詳盡資料、法院採取查封、扣押、禁止清償及拍賣等措施、持續追蹤債務人財產變動,以及在債務人死亡或財產異動情形下依強制執行法及民事程序法規定延續或調整執行程序,債權人若耐心且積極配合法院行使查報財產與強制執行措施,最終必能將債務人財產掌握並實現債權,體現強制執行制度「把判決主文變成現實」的核心功能。

律師回答:

強制執行是國家公權力對不履行義務的義務人,透過法定手段,使其履行義務或產生與履行義務相同的事實狀態的制度,其功能在於「把判決主文變成現實」。

 

換言之,強制執行的目的就是使債權人原本透過訴訟獲得的債權得以實現,無論是金錢債權、給付債權或其他法律上確定之權利,債權人必須依照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主動聲請執行,法院不會自動代為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若手中持有確定判決、裁定、調解書或其他執行名義,必須以書狀向執行法院提出聲請,書狀中應明確記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資料、請求實現之權利、執行標的物及應為之執行行為或其他法定事項,這是啟動強制執行程序的前提,此外,即使債務人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死亡,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之規定,執行程序仍可繼續,法院得於繼承人不明、所在不明、繼承權承認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等情形下,依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但若已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則不適用,這確保債權人權利不因債務人死亡而消滅。

 

實務上,強制執行程序的有效進行,除主動提出執行聲請外,債權人還需積極查報債務人財產,因為法院無法自行掌握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債權人必須提供財產線索,例如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財產歸屬清單、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銀行存款、股權、保險契約及不動產登記資料等,這些資料相當於告訴法院「債務人有這些財產,請法院協助強制執行」,法院才得以採取查封、扣押、拍賣或其他強制措施以實現債權,強制執行程序中,執行法院得透過查封動產、不動產、扣押薪資、扣押存款或向第三人發出禁止清償命令等方式,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查找及保全,特別是對第三人,如銀行、雇主或其他負有給付債務的人,法院可以依法限制其向債務人清償,將本應給債務人的款項直接轉付債權人。

 

此外,債務人財產查報程序中,債權人可聲請法院調取債務人之戶籍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資料、財產保險契約、股東名冊、公司登記資料及其他可能隱匿財產之資料,以擴大對債務人資產的掌握,若債務人對財產有所隱匿或虛報,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可命其說明財產來源及處分情形,並可處以罰鍰或拘提。

 

實務上,債務人若無財產或財產隱匿,強制執行雖不能立即滿足債權人債權,但債權人應持續追蹤,因債務人若有新財產或他日取得財產,仍可向法院聲請查封扣押,強制執行具有持續性與耐心性。

 

「只要債務人尚未死亡,總有一天會查到財產」,因此債權人不可因短期無果而放棄執行,應善用財產查報、監控銀行交易及其他資訊管道,配合法院強制執行措施,逐步查明債務人資產及其流向。查報財產的資料應完整、真實且具體,債權人提供的線索越詳細,法院採取查封、扣押、追繳契據、拍賣及向第三人禁止清償命令等措施的效率越高。

 

此外,對於債務人持有的動產或債務人名下財產但實際由第三人控制者,債權人亦可聲請法院查封動產或不動產,並可透過異議程序排除第三人合法權利,但同時保障債權人債權實現。強制執行程序中,法院查報財產並非一蹴可幾,往往需耗費一定時間,包括查核債務人名下各類財產、核對銀行帳戶、薪資、股權及不動產資料,並結合債務人行蹤、經濟活動及可能的隱匿行為判斷,執行程序因此需要耐心與持續追蹤,債權人可委任律師或執行代理人協助收集資料、向法院提供線索,以確保強制執行的順利進行。

 

實務上,債務人財產的查報和強制執行相輔相成,法院依據債權人提供的財產資料,採取查封、扣押、禁止清償、拍賣或變價措施,債權人則持續追蹤債務人財產變動,以達到債權實現,此外,強制執行亦具有時間限制,雖非無期限,但只要債務人尚在世,債權人就應積極運用各種法定手段查報財產及聲請強制執行,無論債務人是否隱匿或轉移財產,最終皆可透過司法程序逐步查明並實現債權。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程序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5條)

 


瀏覽次數: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