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益拍賣是什麼?應如何救濟?
問題摘要:
無益拍賣之禁止及其救濟制度,在我國強制執行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實務上法院亦多依此原則操作,債務人及債權人皆應熟悉相關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及維護程序正義。無益拍賣原則設置之目的,在於兼顧債務人財產權益保護及債權人受償之公平性,避免後順位債權人因拍賣不動產而無法實質受償,同時不損害先順位債權人利益,法院在處理無益拍賣案件時,應依法審查拍賣價金、優先債權及執行費用,並依規定通知債權人及提供聲明、補正機會,必要時撤銷查封返還債務人,以維護法律秩序與財產安全,確保拍賣程序既符合法律規定,亦達到效率與公平兼顧之目的,實務上此原則已成為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中不可或缺之制度保障,債務人與債權人均應充分解其法律效力及操作方式,才能在實務操作中有效防止無益拍賣及避免權益受損,法院依此原則辦理無益拍賣案件,不僅可保護債務人財產,亦可確保優先債權人受償順序正確無誤,並在司法程序中提供救濟途徑,以維持不動產權利安定,避免後順位債權人因拍賣無實益而造成訴訟爭議或財產流失。
律師回答:
無益拍賣,又稱無剩餘換價之禁止或剩餘主義,係指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普通債權人或順位在後之優先受償權人聲請拍賣不動產時,如其拍賣所得之價金,扣除清償優先受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後已無餘額者,不得實施拍賣,此原則主要在於保護不動產上既存之先順位權利及債權人的利益,避免因後順位債權人聲請執行而使不動產權利結構遭受破壞或前順位債權受損,亦可防止國家執行程序徒勞無益,浪費司法及行政資源。
所謂無益拍賣之禁止,係指普通債權人或順位在後之優先受償權人聲請拍賣不動產時,如其拍賣所得之價金,於清償優先受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後已無餘額者,不得實施拍賣而言。亦曰無賸餘換價之禁止或賸餘主義。
指普通債權人或順位在後之優先受償權人聲請拍賣不動產時,如其拍賣所得之價金,於清償優先受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後已無餘額者,不得實施拍賣而言。亦曰無賸餘換價之禁止或賸餘主義。此項規定,旨在避免在於不動產上之權利,因後順位之擔保物權或普通債權人聲請執行而受損害,以確保不動產權利之安定。
按執行債權人聲請執行,如其債權不能由執行標的物拍賣所得價金而受償,即無實益,並使國家實施之執行程序徒勞無益,縱令可就執行費用優先受償,亦足以損害不動產上發生在先之優先債權。對不動產之無益查封,除準用動產之規定外,並特設禁止不動產無益拍賣之規定。
按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第1項固規定:「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者,執行法院應將其事由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於受通知後7日內,得證明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超過該項債權及費用總額之拍賣最低價額,並聲明如未拍定願負擔其費用而聲請拍賣。逾期未聲請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惟同法條第3項規定:「不動產由順位在先之抵押權或其他優先受償權人聲請拍賣者,不適用前2項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第1項無益執行禁止原則係為保護優先順位債權人,不因後順位之擔保物權人或普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實益而使前順位優先債權人受損害,故如順位在先之抵押權或其他優先受償權人同意拍賣,或渠等另提出已繳納執行費之執行名義參與分配時,則無拍賣無實益之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6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11號提案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依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體現債務人財產權益之保障,防止無益拍賣損及債務人權益,同時也確保後順位債權人不能因拍賣之無實益而影響優先債權人的受償。值得注意的是,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第3項明文規定,不動產由順位在先之抵押權或其他優先受償權人聲請拍賣時,不適用前述無益拍賣禁止原則,因為此時拍賣乃直接針對先順位權利人的債權,拍賣所得價金用於清償其優先債權與執行費用,無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
無益拍賣原則之設置,實務上可防止普通債權人或後順位擔保物權人因拍賣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並使執行程序達到效率與公平兼顧,對於債務人而言,亦具有一定保護作用,避免其財產在無法覆蓋債務與費用時遭受拍賣損失。
救濟方式上,債務人如遭遇無益拍賣聲請,可依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法院應先審查拍賣最低價額是否足以清償優先債權及執行費用,如不足,應依規定通知債權人並給予機會提出補正或提高拍賣價聲請,若債權人未於期限內回應,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以避免不當侵害債務人財產權。此程序保障債務人財產之完整性及拍賣程序之合法性,同時兼顧債權人利益,避免後順位債權人透過拍賣不動產以期受償而造成前順位債權受損,實務上對於涉及多順位抵押權或優先受償權的不動產拍賣案件,法院多依此規定辦理,並需注意債權人聲請拍賣的時效性與合法性,避免無效拍賣發生。
實務上,無益拍賣之問題常見於後順位普通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情形,尤其是當不動產價值不足以支付先順位抵押權或其他優先債權時,如強制拍賣仍進行,拍賣所得無法清償債務,將產生徒勞無益的結果,甚至可能引發債務人返還不動產或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先查明不動產價值、優先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確定是否存在無益拍賣情形,若無實益,法院依規撤銷查封並返還債務人,並通知債權人,確保程序公正。
若債權人認為拍賣仍有剩餘可能,得提出證明,並指定更高拍賣最低價額承擔相關費用以聲請拍賣,此舉確保債權人對不動產價值之評估負責,也避免拍賣造成無實益執行。對於順位在先之抵押權或優先受償權人而言,無益拍賣禁止原則不適用,因其拍賣所得直接用於清償自身債權,無損後順位債權人利益,實務上法院亦會尊重此類先順位權利人的拍賣請求,以維護債權優先順序及不動產權益之穩定。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救濟-聲明異議-無益拍賣-
瀏覽次數: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