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如何主張聲明異議?
問題摘要:
債務人主張聲明異議的流程,首先是於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得以書狀或言詞方式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明確記載異議理由及所請求的變更或撤銷事項,其次,執行法院於收到異議後,應進行形式及程序審查,若異議理由合理且未受其他利害關係人反對,法院得依異議內容變更或撤銷原執行行為,若遭反對,債務人須進一步透過異議之訴由實體法院確認權利,最後,債務人亦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對執行名義提出異議之訴,排除債權人不當之執行,整體程序保障債務人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得以主張權利、糾正程序瑕疵、保護財產權益及爭取實體公平,同時兼顧執行效率及其他債權人之利益,使強制執行程序既具確定性,又符合法定程序正義,債務人於實務中應熟知聲明異議之提出時機、方式、內容及相關法律效果,以確保異議權利得以有效行使,並避免因程序疏失而喪失救濟機會,保障自身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的財產及權益不受不當侵害。
律師回答:
債務人在強制執行程序中主張聲明異議,是其法律上重要的救濟手段之一,用以保護自身財產權益及程序正當性,其主張方式、程序與實務運作,均需遵循強制執行法及相關判例規範。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所為之強制執行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之強制執行方法,以及執行程序中可能侵害其利益的其他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以書狀或言詞向執行法院為聲請或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之本質,是債務人向執行法院表示其對於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的不同意見,請求法院變更、撤銷或停止執行,以避免不當或過度侵害其權益。聲明異議的對象包括執行法院所發布的各類執行命令,例如假扣押、假處分、查封、拍賣、扣押薪資或銀行存款等,以及執行過程中執達員實施的具體強制行為,如查封物品、搬運財產或設定提存等,債務人認為程序違法、標的價值不當、或執行方式有損害性時,均可提出異議。
提出聲明異議的方式有二,一為書狀提出,即債務人以書面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書,載明異議理由及所請求之變更、撤銷或停止執行事項;另一為言詞提出,即在執行法院舉行的程序中,當場向法院口頭聲明異議。無論採何種方式,均須明確記載異議理由及請求,便於法院審查。
實務上,債務人提出聲明異議,應注意三個時點:一是必須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因為強制執行程序一旦終結,執行法院便無權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二是應於收到執行法院通知或命令後即時提出,以避免超過法定期間;三是聲明異議的內容須具體明確,說明爭議之標的、異議理由及請求,否則法院可能不予受理或認為異議不成立。聲明異議的理由通常包括執行程序違法、執行標的價值與債權不符、優先順序錯誤、執行方法過度侵害財產或債務人權益,以及其他程序瑕疵等。
除依第12條提出聲明異議,若債務人認為執行名義上債權人的實體權利與實際債權狀態不符,欲以判決排除執行名義之效力,亦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異議之訴的提出,通常發生在債務人對分配表、拍賣價金分配、假扣押或查封程序不服,並且希望法院對債權金額、分配順序或執行方式進行實體審查,確認其權利後再行執行。
執行法院於發現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據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之事由存在,法律既無明文限制執行法院不得依職權逕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解釋上固不能謂執行法院無此權限,但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同一法理,執行法院仍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一經終結,即不許執行法院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最高法院80年台抗字第356號判例)
執行法院在發現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據以聲請或聲明異議之事由存在時,法律並無明文限制執行法院不得依職權逕行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亦即執行法院固然可依職權處理,但仍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程序一旦終結,執行法院即不得再行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以維護程序確定性及執行效果。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救濟-聲明異議
瀏覽次數: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