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收到法院扣押命令超過10天異議,還有第二次異議的機會嗎?

08 Sep, 2025

問題摘要:

第三人在收到法院扣押命令超過十日未異議,仍有第二次異議機會,主要適用於收取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之階段,此異議權須於收到命令後十日內提出,並附具足以證明第三人不應受強制執行之理由與證據,執行法院則進行形式審查,若確認異議成立,即可撤銷或變更執行命令,第三人亦可在必要時請求法院確認債權不存在或其權利效力,形成完整救濟程序。

律師回答:

第三人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即使第一次收到法院發出的扣押命令後超過10日未提出異議,仍有第二次異議的機會,這是強制執行法所保障第三人權益的重要制度,也是實務上經常遇到的情況。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至第120條規定,法院對第三人發出的命令包括扣押命令、收取命令及支付轉給命令等,扣押命令通常係指執行法院為保障債權人權益,對第三人所持有的債務人財產或債權進行暫時封鎖,例如債務人在第三人處有應收款或薪資、工程款等,由法院核發扣押命令後,第三人不得對債務人給付或清償該債權,以免債權人無法清償。

 

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明文規定,第三人若不承認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或財產權存在,或對數額有所爭議,應於收到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並附具證明文件或說明理由,使執行法院形式審查後,可決定該扣押命令是否失效或部分失效。然而,實務中第三人常因未充分理解或延誤,錯過此第一次異議期限,此時強制執行法仍提供第二次救濟機會,即在收到收取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後,第三人仍可於十日內提出異議。收取命令通常係指債權人依法向第三人請求支付扣押金額,支付轉給命令則指第三人將扣押金額繳交法院,由法院再分配給債權人。

 

第三人對於法院嗣後所發收取或移轉命令,仍得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一經異議,債權人若認其聲明不實,應依第120條規定另行處理,執行法院不得逕行強制執行。因此,即使第一次扣押命令逾期未異議,第三人仍可在第二次收到法院收取或支付轉給命令後行使異議權,並附具相關證明,若法院認定第三人所主張的排除強制執行之事由成立,即可撤銷或變更執行命令,避免第三人被迫交付非屬債務人債權之財產。

 

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125號判決:「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所爭議時,應於接受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此所謂命令,應包括扣押命令及收取或移轉命令在內,亦即第三人對於法院先發之扣押命令,雖於上述法定期間內未提出異議,然不能以其未聲明異議而解為當然承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其對於法院嗣後所發收取或移轉命令,仍得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一經異議,債權人苟認其聲明不實,應依同法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辦理,執行法院不得依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實務上,第三人應注意幾個重點:

首先,確認收到的命令種類及其法律性質,扣押命令、收取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各自對應不同的程序與權利救濟;

 

其次,掌握十日異議期間,無論是第一次扣押命令或後續收取、支付轉給命令,均須計算起算日並於期限內提出異議,以避免逾期遭受強制執行;

 

第三,提出異議時,應明確指出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並無債權關係,或主張債權已消滅、受他人抵押、質押或其他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並附具契約、收據、證明函或其他佐證文件,以利法院形式審查及後續實體程序運作;

 

第四,如第三人提出異議後,債權人仍主張異議不成立,債權人須另行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之訴,執行法院在此階段僅進行形式審查,不得逕行對第三人強制執行,保障第三人救濟權益與財產安全。

 

從實務案例觀察,例如債務人甲欠乙款,甲在丙公司工作,乙向法院申請扣押甲對丙公司薪資,丙公司收到扣押命令後未於十日內提出異議,此時扣押命令仍生效,但當丙公司收到法院核發的收取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時,仍可於十日內提出異議,說明薪資並非債務人所有或已由其他途徑清償,附上薪資明細或支付憑證作為證據,法院形式審查後,即可暫停或撤銷支付命令,避免丙公司無故支付款項。此機制充分體現強制執行法對第三人財產保護與程序正義之考量,也符合最高法院判決所示,第三人未於第一次扣押命令提出異議,並不等於承認債務人債權存在,仍有後續異議權可行使,確保非債務人財產不受不當侵害。

 

實務操作中,第三人應密切注意各類法院命令到達日、十日異議期限及異議提出方式,並保留完整證據文件,避免因程序疏忽或逾期而遭強制執行,確保其財產權益不受不當侵害,並維護法律程序的公平與正義,使強制執行法所設計的第二次異議制度得以有效運作,保障第三人對債務人債權及其財產之合法權益,形成既尊重債權人清償權又兼顧第三人財產安全之平衡機制,實務上亦有多起案例證明,即便第一次未提出異議,第三人於後續收取或支付轉給命令階段,仍得成功主張異議,使扣押或支付款項不致錯付,維護第三人合法利益,強化程序正義,確保強制執行法制度之完整性及可操作性。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救濟-第三人債權執行命令異議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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