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收到法院、執行署扣押債權執行命令怎麼辦?置之不理會怎樣?
問題摘要:
第三人收到扣押債權執行命令的正確做法包括:一、立即確認與債務人之金錢債權關係及金額;二、按法院命令扣押可扣押金額並陳報法院;三、若無可扣押債權或金額不足,於十日內提出異議書,陳報實際情況;四、在異議期間,勿私自清償債務或處分相關財產,以免遭強制執行;五、了解債權人如對異議不服,仍可提起訴訟,而扣押效力於異議或訴訟裁定前持續存在。如此操作,不僅保障第三人權益,也避免無辜捲入債務人的強制執行糾紛,降低財產損失風險,並符合法律程序規定,確保在收到執行命令後,第三人能依法行使異議權,維護自身利益,避免因疏忽或置之不理而成為債務人替代受償的標的,最終保障公司或個人的資產安全及法律風險可控性,並為日後可能涉及的訴訟程序提供完整證據與法定程序依據,使整個扣押債權強制執行程序得以依法、順利、有效率地進行,同時兼顧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合法權益與程序正義。
律師回答:
第三人收到法院或行政執行署的扣押債權執行命令時,往往會感到措手不及,尤其當公文主旨指出「禁止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在新臺幣○○元範圍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應向法院陳報扣押情形,並另候法院通知」時,容易誤以為與自己有直接債務關係,但實務上這類情況多半是因為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金錢債務,而該債權涉及第三人(通常為公司或個人)的金錢給付,例如薪資、貨款、租金或其他金錢債權,因此法院為保障債權人利益,依法發出扣押債權命令,要求第三人暫時不得向債務人清償,並陳報扣押情形。
收到此類公文,首先要確認自己與債務人的關係及債權存在情形,如果確實有債務人對第三人存在的債權,則應按法院指示辦理扣押,分兩種情況處理:若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數額大於法院扣押金額,則依命令扣押指定金額後,陳報法院已扣押;若債務人債權數額低於法院指定扣押金額,則扣押全部可得金額,並於收到執行命令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說明實際債權數額已依命令扣押完畢。如果第三人對債務人沒有任何債權,即不存在可扣押金額,仍應於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陳報已無金錢債權可供扣押,這樣原則上後續執行程序就不會波及第三人。
置之不理會有什麼不利後果?
然而,如果置之不理,不提出異議,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6條,執行法院可命令第三人禁止向債務人交付或移轉動產或不動產,第三人如不承認債務人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的存在時,債權人仍須提起訴訟取得執行名義,但第三人若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即視為默認同意法院執行命令的內容,債權人可直接對第三人強制執行,使第三人名下財產可能被查封或扣押,產生不必要損失,因此十日內提出異議極為關鍵。
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及第120條,第三人應於收到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聲明不承認債務人債權存在、對債權數額有異議或主張其他可對抗債務人的事由,這樣才能暫時阻止強制執行的效力,並等待法院裁定是否撤銷或維持扣押命令。即便提出異議,除非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3項向執行法院聲請撤銷該命令,扣押效力仍然存在,不因法院通知債權人強制執行程序終結或退還執行名義而消滅。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六條規定,以命令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交付或移轉動產或不動產者,如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時,則須債權人提起訴訟對於第三人得有執行名義,始得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故第三人祇依同法第一百十九條向執行法院為上述不承認之聲明為已足,不得以債權人遲未提起訴訟而聲請撤銷上開命令。惟上開命令雖未撤銷,仍不得據以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即不得據上開命令而為查封該動產或不動產之處分。(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13號判例參照)。
第三人縱對扣押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除該第三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3項規定,聲請執行法院撤銷該執行命令外,其扣押效力即仍有效繼續存在,不因執行法院發函通知債權人強制執行程序終結,或退還執行名義,即謂強制執行程序已實質終局性地終結。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如不承認債權存在或對於債權數額有意見,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78號民事判決)
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又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1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第120條第2項地3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此第三人縱使對扣押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除該第三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3項規定,聲請執行法院撤銷該執行命令外,其扣押效力即仍有效繼續存在,不因執行法院發函通知債權人強制執行程序終結,或退還執行名義,即謂強制執行程序已實質終局性地終結。(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841號判決)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為執行,經該第三人聲明異議,縱債權人未對該第三人起訴,其執行程序並不當然終結,尚須由執行法院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始能謂為終結。(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0號判決)
第三人即使異議,若不申請撤銷命令,扣押效力持續存在,執行程序並未自動終結。若第三人遺漏提出異議或期限已過,債權人仍可向法院強制執行,對第三人財產直接查封或扣押,雖然日後可透過向法院提起異議之訴,證明對債務人確實無債權可供扣押,以阻止強制執行,但訴訟成本遠高於單純提交異議書,因此預防勝於事後補救。
第三人縱對扣押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除其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3項規定,聲請執行法院撤銷該執行命令外,扣押效力仍有效繼續存在。如果沒有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就視為默認同意法院執行命令的內容。債權人如果未能取償,是可以向法院聲請直接對你的公司強制執行的!就是公親變事主的感覺,明明欠債的不是你,但被強制執行的卻是你的財產。所以在十日內聲明異議是很重要的。如果真的忘記異議,被債權人強制執行怎麼辦呢?還是有救的,只是必須另外向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舉證證明自己對於債務人確實沒有債權可供扣押,以阻止強制執行程序,但畢竟打訴訟的成本比一張異議狀高多了,所以能預防就務必預防囉。
實務上,當第三人收到扣押債權執行命令時,應立即確認債務人是否有債權存在,並評估金額是否符合扣押指示,若有債權則依命令扣押並陳報,若無債權則於十日內提出異議,提交書狀向執行法院說明無可扣押金額,避免被債權人直接強制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若第三人對扣押債權的存在或金額有疑義,債權人可在收到異議通知後十日內提起訴訟,否則執行法院可能依第三人聲請撤銷執行命令,但在此期間,扣押效力仍持續存在,第三人不得私自清償債務或處分相關財產。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救濟-第三人債權執行命令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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