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不服法拍價金分配結果,對分配表提出異議的流程為何?
問題摘要:
債權人若不服法拍價金分配結果,應先於分配期日前一日提出書狀聲明異議,並記載原分配表錯誤及正確分配方法;法院對於異議進行形式審查,若認定異議正當且到場當事人不反對,則更正分配表,送達未到場者並規定三日內提出反對;若遭反對或到場當事人反對,則須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於十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訴訟證明,執行法院將爭議金額提存,待訴訟確定後再行分配;若異議人已就同一事由另行提起訴訟,執行法院應依確定判決辦理分配,整個流程保障了債權人對分配結果之救濟權,同時兼顧其他債權人及債務人的利益,以維持強制執行程序之公正及秩序。
律師回答:
債權人在法院拍定債務人財產後,若對法院所作之分配表有異議,其救濟流程主要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提出異議書狀」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規定,最遲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而所謂「對分配表異議」,係指債權人(債務人也有此權利)對於分配表內容不同意,最遲應於分配日「前1日」,向法院提出「異議書狀」,主張分配內容有何錯誤、以及應如何正確分配,以便法院得具體改正。
異議書狀中,須明確記載異議人認為原分配表有何不當,以及應如何變更,法院在收到後,即可對異議程序進行形式審查。
分配表作成後,法院會指定分配期日,並於分配期日前五日將分配表交付債務人及各債權人,使各方有充分時間審閱,提出異議。債權人所謂「對分配表異議」,指的是對分配表中各債權金額或順位分配不服,最遲應於分配日前一日提出,且需說明錯誤內容及正確分配方式,以便法院依程序予以更正。
第二階段為「法院審查及更正分配表」
依強制執行法第40條規定,法院對於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的異議若認為正當,且到場的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其他債權人不反對或同意,法院應即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若異議未能依此規定終結,法院則先就無異議部分進行分配。
法院會在分配期日,會有以下情形:
有債權人或債務人到場,到場人均同意異議內容:
法院詢問到場之當事人「是否同意該異議」?若到場當事人均同意,則法院應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
而未到場之當事人,法院會將更正後的分配表,送達當事人。
如果該不到場的當事人不同意更正後分配表的內容,應於收到後3日內,向法院為「反對」更正後分配表之陳述,而遭到反對的部分,提出異議的債權人,就必須透過訴訟去確認債權金額及分配方法了(即債分配表異議之訴)。
反之,若未於3日內表示反對,則視為同意更正後分配表內容。
(一)有債權人或債務人到場,到場人其中一人不同意異議內容:
若到場當事人其中一人反對該異議者,則法院就不會更正分配表,僅就無異議部分先行分配。而被反對的異議部分,債權人就必須透過訴訟去確認債權金額及分配方法(即債分配表異議之訴) 。
(二)無債權人或債務人到場:
法院有權審查異議是否正當,若認為無理由,即不更正分配表,若認為有理由,則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
法院應將更正後的分配表,送達當事人。如果該不到場的當事人不同意更正後分配表的內容,應於收到後3日內,向法院為「反對」更正後分配表之陳述,而遭到反對的部分,提出異議的債權人,就必須透過訴訟去確認債權金額及分配方法 了(即債分配表異議之訴)。
反之,若未於3日內表示反對,則視為同意更正後分配表內容。
法院在分配期日的程序中,會詢問到場債權人及債務人是否同意異議內容,若到場人均同意,法院即更正分配表;對於未到場者,法院會將更正後分配表送達其所在地,並規定受送達者於三日內提出反對陳述,若未提出則視為同意,更正後分配表得直接執行分配。
若到場債權人或債務人其中有人不同意異議內容,法院則不會更正被反對部分,僅先對無異議部分進行分配,而異議部分須由提出異議的債權人另行提起訴訟確認。對於無人到場的情形,法院仍有權審查異議是否合理,若認定異議有理由,則可更正分配表,並送達未到場當事人,如其於受送達後三日內提出反對,則需進一步透過訴訟程序確認債權及分配方法,若未提出反對則視為同意。
第三階段為「分配表異議之訴」
因執行法院對異議所涉及的實體債權金額及分配順序無權實質審查,若異議遭他方反對,原提出異議的債權人必須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在分配期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若反對係因未到場當事人嗣後收到法院通知後起算亦同。
債權人提起異議訴訟後,應向執行法院提出已起訴之證明,法院則將爭議債權的分配金額提存,暫不分配,待分配表異議之訴確定後,再依確定結果分配。若債權人已就同一事由另行提起實體債權爭執訴訟,則無須再行起訴,執行法院應依該確定判決辦理分配。
此外,債務人對於有執行名義而參與分配之債權人,如欲提出異議,僅得以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的事由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若聲明異議人未於法定期間提出起訴證明,視為撤回其異議聲明,其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前述期間自受法院通知之日起算。
因為強制執行程序中的分配表異議,執行法院並不審查實體事項(即實際債權金額到底多少),當提出的分配表異議遭他當事人反對時,法院就不會更正反對部分的分配表。如果提出異議的債權人不做任何後續救濟,法院就還是依原本的分配表進行分配。因為執行法院對於異議所涉實體問題無權調查認定,所以須轉由訴訟法院加以處理,「分配表異議之訴」係指延續分配表異議而來的訴訟程序。
異議之債權人須於分配期日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若屬未到場當事人嗣後反對情形,乃自受法院通知後起算10日)。異議之人須於起訴後,向執行法院提出已起訴之證明,若屬合法起訴,執行法院就會將分配金額提存,暫不予分配,待分配表異議之訴確定後,再為分配。
-債務-強制執行-執行救濟-分配表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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