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應如何調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
問題摘要:
債權人要有效調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既須充分運用法律賦予之職權及程序,包括向法院聲請財產報告、提供擔保、管收等,又須積極利用行政及公開資訊,如國稅局資料、戶政及地政資料、金融機構帳戶及勞保投保資料,同時結合實地查訪、租金收入、應收帳款及借名財產等線索,並持續追蹤財產變動,以全方位掌握債務人財產狀況,確保債權實現,這亦凸顯債權人專業知識、調查技巧及積極性在強制執行實務中的核心地位。
律師回答:
債權人在強制執行過程中,若欲有效掌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需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0條及相關規定,採取一系列積極而周延的調查措施。
依第19條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如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自行調查,並可向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公司及其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單位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如受調查者為個人,若有正當理由得拒絕。
第20條進一步規定,當已發現的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抵償債權,或無法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其在命令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狀況;若債務人不報告或提供虛偽報告,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債務,倘未依命令提供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法院更可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但必須先訊問債務人,且確認其並非不能報告財產狀況,方得為之。
由此可見,債權人須積極掌握債務人財產資訊,否則即便取得強制執行名義,也可能因找不到可供執行的財產而無法落實債權。債權人可透過各種方式自行查找債務人財產,首先,可前往國稅局查閱債務人申報的所得、股票投資、存款及動產、不動產相關資訊,藉以掌握其財產分布及可能可供執行之資源;其次,前往戶政事務所,若債務人為戶長,其家庭動產一般推定為其所有,債權人可藉此初步掌握其家庭財產狀況;再者,前往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特別是當債務人不動產座落及門牌號碼已知時,可直接查詢所有權及設定負擔情況,並留意如有出租情形,對承租人的租金請求權亦為可執行之債權;此外,可向法院申請調查債務人的勞保投保資料、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上市櫃股票之證券商集保帳戶資料,或命債務人及有關機關據實報告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狀況,特別是對於以零工或現金收入為主的債務人,可向其雇主調查其實際收入,以掌握其清償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除非債權人能掌握債務人的秘密財產,如隱匿的應收帳款、借名財產或他人代持財產,否則債權人只能依一般法律程序及公開資料進行調查,這也凸顯債權人積極性與專業判斷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的重要性。
進一步來說,債權人若發現債務人故意隱匿財產或有脫產行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命其提供財產報告或提供擔保,並可視情況聲請管收債務人以確保債權實現。債權人亦可利用法院的職權調查,例如向債務人所屬金融機構或公司調查帳戶或資產狀況,或透過第三方知悉財產的人士提供證明,這些措施可有效補充債權人自行調查之不足。
然而,債權人在調查過程中仍須注意比例原則及合法程序,避免因調查手段侵害債務人合法權益而遭法院駁回申請或承擔法律責任。例如對個人財產調查,若受調查者有正當拒絕理由,債權人不得強行調查;在申請管收或提供擔保時,法院亦會審酌債務人財產狀況及履行能力,避免過度侵害債務人自由或生活。
綜上所述,債權人欲有效掌握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需結合法律規定、行政及司法資源、公開資訊及實地調查,並應具備相當的法律專業知識與調查技巧,以確保債權能順利實現。在實務操作中,債權人通常會先從公開登記資料入手,包括地政事務所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戶政事務所戶籍資料及國稅局申報所得資料,再輔以金融機構、勞保投保資料、郵局帳戶及證券商集保帳戶等資訊,逐步比對債務人財產狀況,如發現疑似隱匿或借名財產,則可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命債務人說明或提供擔保,並必要時聲請管收,以促使債務人履行義務。此外,債權人亦應持續追蹤債務人財產變動情形,例如不動產出售、動產轉讓或債務人收入增加,並適時向法院申請更新財產報告或調查,以確保強制執行措施不因債務人財產隱匿或轉移而失效。
債權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的成效,直接影響債權實現的速度與比例,因此債權人應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結合法律手段與實務操作,從公開資訊、金融資料、勞保投保資料、租金收入、應收帳款及借名財產等各方面全面掌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以提高強制執行的成功率。同時,債權人需注意法律程序的正當性,確保調查、命令報告財產及聲請管收的每一環節均符合法律規定,避免因程序瑕疵而影響債權實現,並透過與執行法院及相關機關的協調,確保調查與執行行為合乎合法性與有效性。此外,債權人亦可利用民間資訊及專業調查公司提供之資料輔助調查,但必須注意其合法性及可靠性,避免因非法調查或不實資料而影響執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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