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麼「追索權」?什麼又是「付款請求權」?
問題摘要:
追索權就是當支票或其他票據於提示後未獲支付,執票人得向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追討票款與相關費用的票據權利。它是票據制度設計中「第二次權利」,目的在於保障票據流通與交易安全,使執票人在付款失敗時仍有救濟管道。對執票人而言,正確理解並善用追索權,乃是確保票據債權得以徹底實現的重要法律武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追索權,在票據制度中係一項極為重要的權利,其意義在於當執票人依法行使付款請求權未果之後,仍得依票據法規定,向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款及相關費用。
追索權在票據法上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概念,它與付款請求權並列為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的兩大途徑,特別是當支票遭到退票或付款人發生財務危機時,追索權便成為執票人求償的重要手段。所謂追索權,依票據法第85條規定,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行為後,得向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以支票為例,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85條之規定,當支票於票載發票日後經執票人提示付款未獲支付,或付款人受破產宣告時,執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權。
此種權利設計乃立法者為了維護票據的信用與流通安全,賦予執票人除「付款請求權」外的另一層保障,確保在付款請求失敗後,仍有補救機制。學理上,付款請求權常被稱為「第一次權利」,而追索權則為「第二次權利」,其發生以付款請求不成立為前提。追索權的發動原因主要有二:其一,執票人依法定或票載期限提示支票而未獲付款;其二,付款人受破產宣告,依票據法第85條第2項第3款,縱然尚未到期,執票人仍得提前行使追索權。
由此可知,追索權之核心在於確保執票人不因付款人無力清償而喪失票據保障,而得將求償對象擴張至全體票據債務人。關於追索權的行使,首先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執票人於提示支票未獲支付時,通常須製作拒絕證書或取得銀行之退票理由單,以資證明付款遭拒,並以此作為行使追索權的基礎。追索權一旦成立,執票人即可向全體票據債務人,包括發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請求支付票款及相關利息與費用。
依票據法第126條規定,執票人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以及為行使權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此可見,追索權之範圍並非僅限於票款本金,還包括利息與費用,以完整保障執票人的權益。實務上,法院對於追索權的行使亦有明確見解。最高法院判決多次指出,票據係無因證券,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不負舉證其基礎原因關係是否存在。票據債務人若欲抗辯,須自行舉證證明其主張之事實。
換言之,當執票人依追索權提起訴訟時,只要能證明票據真實存在、經合法提示且未獲支付,即已具備勝訴基礎,而不必再證明原始借貸、買賣或其他原因。票據債務人若欲主張票據債權不存在,必須提出足以推翻票據效力的證據,例如票據係偽造、竄改,或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否則法院將依票據文義判決債務人敗訴。
追索權與付款請求權雖然同屬票據權利,但兩者的性質有所不同。付款請求權係針對付款人或承兌人所行使,乃票據第一次履行義務的直接請求;追索權則針對發票人、背書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屬於付款失敗後的次級權利。追索權的設計,保障了票據流通的安全,因為即使付款人資金不足導致支票遭退票,執票人仍可循追索途徑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請求,不致使票據淪為廢紙。
從比較法觀點來看,票據制度在各國商事法制中都有相似安排。英美法系的票據制度強調「共同債務責任」,即一旦票據遭拒付,全體簽名人皆須負責;大陸法系則透過追索權機制,賦予執票人對多數債務人的選擇權,以確保債權實現。我國票據法即承襲此種制度,強化票據的信用功能。
由於追索權賦予執票人同時向多數票據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機會,因此大大提高了票據債權實現的保障。當然,追索權的行使亦須符合法律程序,例如執票人須在退票後保全權利,通常是透過取得退票理由單、辦理拒絕證書或其他法定方式證明票據遭拒付,方能有效行使追索權。若執票人怠於保全,其追索權可能因此消滅或受到限制。票據法第86條等相關規定,亦明訂追索權的期間與程序,確保票據債務人不至於無限期承擔責任
。綜合而論,追索權是票據制度中保障持票人權益的第二道防線,當付款請求權因付款人拒付或破產而落空時,執票人仍可透過追索權,向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求償,並請求票款、利息與必要費用。此制度兼顧票據流通安全與交易秩序,確保票據持有人不致因付款人拒付而權益受損。
追索權的存在,也使票據制度更具信用,增強了票據作為支付與融資工具的效力。故而「什麼追索權」的答案,正是票據持有人於付款遭拒絕時,依法向票據上所有債務人行使的一種請求權利,目的在於保障票據權利人得以最終獲得票款與相關補償,維護交易正義與金融秩序。
實務運作中,當支票跳票後,執票人應即保存支票正本及銀行退票理由單,並得委託律師提起民事訴訟,以追索權為基礎請求全額票款及利息費用。由於票據為文義證券,訴訟程序較單純,法院審理時僅需審查票據真實性與提示未獲支付之事實,而不需回到基礎法律關係,訴訟速度遠快於一般債權糾紛。若判決確定後,債務人仍不履行,執票人即可聲請強制執行,透過查封、拍賣等方式實現票據債權。
-債務-票據-追索權-給付票款
瀏覽次數: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