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空白支票、印鑑章的法律責任為何?

28 Aug, 2025

問題摘要:

冒用空白支票或印鑑章開立票據,法律責任極為嚴重。在票據法上,此屬偽造票據,原發票人不負責任,並可對任何執票人提出絕對抗辯;在民事上,被害人可透過確認之訴主張票據債權不存在,並於銀行有疏失時請求賠償;在刑事上,行為人將面臨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之重罪處罰,最重可判十年有期徒刑。因此,空白支票與印鑑章必須嚴格管理,若發現遺失或遭盜用,應立即採取止付、報案及法院公示催告等措施,以減少損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冒用空白支票、印鑑章的法律責任」這個問題,必須同時從票據法、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三方面來探討。

 

首先,依票據法基本規範,支票屬於嚴格的文義證券,票據上權利義務悉依票面文義判斷。票據法第5條明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因此成立票據債務必須以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或經合法授權代理人簽章為前提。若票據上的簽名或印鑑章非發票人本人所為,或並未經授權,則該票據行為屬於「偽造」,原發票人對於此票據不負責任。

 

票據債務人應依票據文義負責者,須以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本人行為為前提,倘若印章遭冒用,並不發生票據責任。盜用他人印章簽發票據,即屬偽造行為,被盜用人得主張「絕對抗辯」,即便執票人係善意第三人,亦可拒絕付款。此即票據無因性之例外,因為此種情況下根本不存在有效票據行為。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030號判例:「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固有明文;惟票據債務人應依票據文義負責者,以該債務人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前提。」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309號判例:「盜用他人印章為發票行為,即屬票據之偽造。被盜用印章者,因非其在票據上簽名為發票行為,自不負發票人之責任,此項絕對的抗辯事由,得以對抗一切執票人。」

 

刑事責任方面,冒用他人印鑑章或空白支票簿,開立支票交付他人,即屬「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依刑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支票屬於刑法所稱之有價證券,盜蓋印章或冒開支票,即觸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行為人將偽造之支票交付使用,則同時構成「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惟依刑法吸收原則,行使行為通常為偽造罪所吸收,不另論罪。此外,刑法第217條亦規定「偽造、變造署押、印文罪」,冒用他人印章的行為本身已觸犯此罪,但若同時涉及有價證券偽造,則以刑法第201條重罪論處。實務上亦有案例,若公司內部人員未經授權擅自冒用公司印鑑簽發支票,如法務部檢察司70年研討意見所載,應以偽造有價證券罪論處。

 

法律問題:甲、乙為兄妹,合資經營子公司,乙任董事長,並以子公司代表人乙之名義在某行庫設一支票存款帳戶,一日甲負債為債權人催討甚急,乃持公司印鑑及甲自己之私章,未經乙授權,擅取該公司空白支票簽發支票一紙交債權人抵債,屆期經提示以印鑑不符而不獲支付。甲應負何刑責。…甲非子公司之代表人,未經營業務,又非該帳戶之名義人,未經授權竟冒用甲公司代表人名義,盜蓋印鑑偽造支票並行使之,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一條第二項、第一項及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之罪,行使為偽造所吸收、盜蓋印章為偽造之部分行為,應論以同法第二百○一條第一項之罪。

(法務部70年11月00日(71)法檢(二)字第277號)

 

所稱「偽造」乃指無權製作有價證券之人,假冒他人名義,或逾越有製作權人之授權範圍,製作外觀上具有價證券形式之虛偽證券之行為而言。偽造有價證券所偽造之程度,以具有證券之形式,而足以使人誤信為真正為已足,至於被偽造之原所有人實際上是否因而生有損害,均與犯罪之成立無涉。

 

實務運作上,若發現支票簿或印章遺失,必須立即採取救濟程序。依票據法第18條規定,票據權利人得向付款銀行提出止付通知,並於五日內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以防止票據遭冒用。若未依法辦理,止付效力即失效。進一步,若支票已遭冒用並流通,應盡速聲請公示催告並申請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以切斷第三人主張票據權利之可能。

 

在民事責任方面,若發票人之空白支票簿、印鑑章遭他人盜用,受害人仍可能面臨執票人提起訴訟的風險。雖然票據本身因屬偽造而無效,但在實務操作上,受害人往往需要透過訴訟程序加以釐清,最常見的作法是提起「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請求法院確認發票人無需對盜開支票負責。

 

至於銀行的責任,通常存戶與銀行間存在委任契約關係,銀行依照留存印鑑辦理支付,原則上屬於履行委任義務。若銀行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通常不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若能證明銀行在核發或審查過程中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例如未審慎核對印鑑真偽或放任異常領票行為,存戶則可依民法第535條、第544條主張銀行違反注意義務,請求損害賠償。

-債務-票據-文義性-簽章-支票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5條=民法第535條=民法第544條=刑法第201條)

瀏覽次數:5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