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付支票是什麼?

28 Aug, 2025

問題摘要:

保付支票就是由付款銀行在票面上明文承諾「照付」、「保付」的支票,法律效果在於銀行成為主要債務人,負絕對付款責任,發票人與背書人因此免責。此制度大幅提升支票的信用與安全,保障執票人收款的權利,但同時也要求銀行審慎核准保付,以避免超出存款額度的不當保證。保付支票在現代商業社會中,既是信用工具,也是法律制度下的重要保障,其功能與匯票承兌相當,在交易實務上佔有不可或缺的地位。

 

律師回答:

關於「保付支票是什麼?」這個問題,必須先從支票的法律性質談起。支票依票據法第4條的定義,係指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支票的特徵在於「見票即付」,也就是執票人一旦向付款銀行提示,銀行應在存款餘額範圍內無條件支付票款。

 

但在實務上,因為支票的付款義務主要來自發票人與金融機構間的存款契約,執票人能否順利領到票款,仍然要取決於發票人在付款銀行的帳戶餘額是否足夠。若發票人存款不足,就可能發生「退票」、「跳票」的情形,使得支票失去即期支付的保障。為避免這種風險,票據法特別規定一種制度,稱為「保付支票」。依票據法第138條規定,付款人(通常是銀行)於支票上記載「照付」、「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即表示該銀行對該支票承諾無條件支付票款,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此即所謂「保付支票」。

 

換言之,保付支票是指經付款銀行在票面上明文保證付款的支票,持票人不再需要擔心發票人帳戶中是否有足夠存款,因為銀行已承諾絕對付款,承擔主要債務人的地位。依該條規定,付款人一旦作成保付的記載,法律效果有三:

 

第一,付款人須負絕對付款責任,地位與匯票承兌人相同,成為支票上最主要的債務人;第二,發票人及背書人因為有付款人保付而免除責任,避免重複擔保,這也是保付制度的重要功能;第三,付款人不得為超出存款額或信用契約數額的保付,若違反者將遭科罰鍰,但金額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此外,依票據法第138條第4項規定,經付款人保付的支票,不適用票據法第18條(止付通知)、第130條(提示期限)及第136條(退票效力)的規定,換言之,保付支票因有銀行的絕對付款保證,無需受限於一般止付或提示時限的規範。保付支票的實務運作模式,是由發票人先向付款銀行提出申請,銀行在確認發票人存款餘額足夠,或已同意提供信用額度後,在支票正面加註「保付」、「照付」等字樣,並加蓋銀行章戳與經辦人簽名。

 

此舉等同於銀行「承諾」對任何合法持票人支付票款,與匯票承兌制度相類似,因此在國際商業交易或大型支付上,保付支票具高度信用價值。司法實務亦有案例闡述保付支票的效力。例如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216號判決指出,支票為絕對的有價證券,其權利之行使與支票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因此支票債務人清償時,依票據法第138條準用第97條的規定,持票人必須交出票據。

 

保付支票的付款與交付、返還程序必須同時完成,才能確保法律關係的終結。保付支票在交易安全上的意義十分重大。一般支票雖然理論上屬於「見票即付」,但因受制於發票人帳戶存款數額,執票人仍有遭退票的風險;而保付支票則透過付款銀行的直接介入,保證票款無條件支付,這不僅增強支票的信用功能,也大幅降低交易糾紛,對於大額或跨境交易尤其重要。

 

實務上,保付支票常見於標案履約保證、債務清償擔保或高額買賣中,發票人透過申請保付支票,不僅展現自身信用,還能提高交易對方的信任度。然而,保付支票並非毫無限制。首先,付款銀行不得超出存款額或約定信用額度保付,否則將面臨行政罰鍰,這是為避免銀行濫發保付承諾,影響金融秩序。其次,保付支票一經簽發,發票人及背書人即免除票據責任,執票人之請求對象即限於付款銀行,因此若銀行破產或拒絕付款,執票人將無法再向發票人或背書人追索。這也是保付支票與一般支票在風險分配上的差異。

-債務-票據-支票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130條=票據法第18條=票據法第136條=票據法第1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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