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票據除權判決?

28 Aug, 2025

問題摘要:

票據除權判決的功能在於讓票據權利人於票據滅失後能合法取回票據金額或新票據,同時避免票據被不當流通。聲請程序雖繁瑣,但依序進行止付通知、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三階段,即可達成效果。對於票據持有人而言,應在票據喪失後立即採取行動,尤其止付通知必須在五日內完成,延誤將導致權利受損。在聲請公示催告時,要妥善保存報紙登載全張,避免證據不足而撤銷聲請。在聲請除權判決時,要把握申報權利期間滿後三個月內的法定期限,逾期必須重新登報,增加時間與費用成本。最終,取得除權判決正本後,即可依法向付款人領取金額或請求新票據,確保票據權利不因票據滅失而受損。由此可見,除權判決制度兼顧交易安全與權利保障,乃票據法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機制。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票據法及民事訴訟法的規範下,票據除權判決是一種保障票據權利人於票據滅失或遺失時,仍能透過法律途徑排除票據效力、確保自身權利的重要制度。

 

通常票據喪失可能是因為遺失、被竊、遭毀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此時票據占有人可能非真正權利人,若不及時處理,將影響到票據之流通與權利之實現,因此立法者設計了止付通知、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的程序,讓真正的票據權利人可以依法排除票據效力並取回款項。

 

首先依據票據法第18條規定,票據權利人如遇票據喪失,得先行通知付款人為止付,但須於五日內提出已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否則止付失其效力。

 

這一步驟的功能在於先凍結票據支付,避免票據遭不當提示而付款。

 

止付通知的具體程序則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必須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載明票據喪失經過、票據種類、號碼、金額及通知止付人身分資訊等,由付款人受理後即應登記並限制支付。完成止付後,票據權利人需依票據法第19條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的法律基礎則見民事訴訟法第539條以下規定,法院裁定准許後,將公告於法院網站及公告欄,必要時並登載於報紙或公報。依據民訴法第543條,公示催告期間至少應有兩個月,聲請人需保存登載公報或報紙全張作為證明。於此期間,凡持有票據而主張權利者,必須向法院申報,否則將喪失票據權利。若於公示催告期間滿後三個月內,未有人申報或聲請人欲排除票據效力,即可依民訴法第545條提出除權判決之聲請,法院將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出庭,並依職權進行必要調查(民訴法第546條)。

 

此程序的目的在於最後確認票據權利歸屬,避免權利人與占有人爭議不清。實務上聲請除權判決的程序大致如下:

 

其一,票據權利人應準備聲請狀,內載票據種類、號碼、金額、喪失經過等,並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其二,將聲請狀、裁定副本、登報證明文件等一併送交法院收發室。

 

其三,法院將安排言詞辯論期日,聲請人得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到庭,如未到庭,必須於兩個月內聲請另定新期日,否則即喪失機會。其四,法院於審理終結後作成除權判決並寄發判決書正本給聲請人。

 

其五,聲請人即可持除權判決正本,向付款人領取票據金額或新票據,或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

 

至於票據喪失後是否能立即取回金額,票據法第19條規定區分票據是否到期,若票據已到期,權利人可提供擔保請求支付金額或提存;若尚未到期,則須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這樣的設計平衡了權利人保障與票據流通安全。

 

實務上有案例顯示,若票據付款地記載在境外,例如中國或其他外國地區,法院可能會駁回本票裁定或除權判決之聲請,理由在於票據裁定管轄必須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由付款地法院管轄。

 

因此,聲請人於簽發票據時,即應注意付款地記載,避免日後求償無門。此外,若票據係空白授權票據或僅簽名未填寫完整,於喪失後遭補充記載再被提示付款,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規定,付款人仍應於票載金額範圍內予以止付,可見法律亦承認空白授權票據之實務存在並予規範。

 

另依民訴法第544條規定,於申報期間內申報或期間屆滿後至除權判決前申報者,均與期間內申報效力相同,法院在審理除權判決時仍須通知並審查,確保程序公平。值得注意的是,票據除權判決雖然排除票據效力,使占有人喪失票據權利,但若有他人惡意占有票據並提示付款,因止付通知與公示催告效力,付款人依法不得支付,否則仍須對票據權利人負賠償責任。

 -債務-票據-票據遺失-除權判決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18條=票據法第10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民事訴訟法第543條=民事訴訟法第544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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