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票款已經全數清償,能否索回本票?無法拿回本票,要如何還錢?

28 Aug, 2025

問題摘要:

本票票款若已全數清償,債務人依法有權請求債權人返還或塗銷票據,倘若僅部分清償,則可要求將已清償部分記載於票據上。若債權人拒絕配合,則應先請求出具清償證明書,或採取清償提存方式,並於提存書中載明債權人必須交回票據或取得除權判決,始能受領提存款。如此一來,即可透過程序保障債務人權益,避免重複清償的風險。由此可見,票據雖具高度形式性,但法律仍賦予債務人完備之防禦手段,清償後不僅可以要求票據返還,更可藉由證明文件、提存及除權判決等機制確保債務真正消滅,維護交易公平與法律安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必須從民法以及票據制度的角度一併說明。依民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其僅一部消滅或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

 

由此可知,若本票票款已經全數清償,發票人或債務人有權請求債權人返還該本票,或將之塗銷,以避免日後再被濫用或重複請求。因為票據為文義證券,持票人僅憑票據即可向票據債務人行使權利,若債務人已經清償而票據仍在債權人手中,將造成重複清償之風險。實務上,當債務人全額清償票款時,應立即要求債權人將本票交回撕毀,或者至少在票據上加註「已清償」字樣,以符合法律上免責的要求,並再依票據法第30條為禁止背書轉讓。

 

倘若債權人拒絕交付本票,原因是因為票據遺失,則債務人至少應要求對方出具「清償證明書」,載明已全額收受票款,並註明清償的時間、金額、票號,俾以備存查,如該本票為無記名票據或未於事前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則可以要求其進行票據法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之程序,方可以支付票款,在此之前,拒絕給付票款。倘若無此證明,將使債務人於日後遇到票據再次流通時陷入被迫舉證及雙重付款的困境,顯然不利。

 

正如若債務人僅部分清償時,依同條規定,亦得請求將已清償部分記載於票據上。實務上常用的方式是在本票背書欄或其他空白處,由債權人註明「已受領新臺幣○○元,餘款尚欠○○元」並簽章,並敘明「禁止背書轉讓」,此種記載能夠避免債務人將已清償部分再度被請求。

 

倘若債權人不願配合,債務人亦可藉由依民法第326條規定,「清償提存」方式處理。依提存法第9條規定,提存書必須載明提存人資料、代理人資料、提存物性質與金額、提存原因事實,以及清償提存受取權人姓名或事由。若債務人要藉由提存方式清償本票票款,應於提存書記載:債權人須交回本票或債務人取得除權判決(如票據遺失)後始得受領提存款。

 

即使債權人拒絕交付票據,債務人仍能透過提存達成清償效果,並確保自身免於重複清償的風險。同時,提存具備公信力,日後債權人若再以本票行使權利,債務人即可提出提存憑證與清償證明抗辯,法院自然不會支持重複清償的請求。

 

此外,實務上若票款已清償而票據未能取回,債務人亦可聲請法院作成「票據除權判決」,此乃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特別程序所設計之制度,用以解決票據遺失、拒不返還等爭議。透過除權判決,法院公告並通知可能持票之人主張權利,若於公告期間無人提出異議,法院即作成判決宣告該票據無效,從而避免票據再被濫用。此一程序通常搭配清償提存使用,確保債權人日後若欲領取款項,必須交回票據或已被法院宣告無效,不致產生重複給付之風險。

 

另一方面,實務與學說亦指出,即便票據欠缺應記載事項而在票據法上無效,其仍得作為普通民事債務之證據使用;同理,即便票據形式有效,倘若債務人能提出清償證明,亦得阻卻票據權利之行使。換言之,本票雖然為強而有力的執行名義工具,但仍須服從「債務清償即消滅」的基本原則,票據之存在不得凌駕於實質清償事實之上。因此,債務人若能提出收據、轉帳紀錄、清償證明或提存證明,即足以阻卻票據債權的再行使。

-債務-票據-本票-清償-提存-給付票款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30條=提存法第9條=民法第308條=民法第3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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