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怎麼寫有效?如何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
問題摘要:
本票是一種形式嚴謹但法律效力極強的票據工具,正確填寫本票需符合票據法第120條的必要記載事項,包括「本票」字樣、無條件擔任支付、一定金額、發票日、發票人簽名等五大核心要件,其他如受款人、付款地、到期日等雖屬補充記載,缺少時可由法律推定補足,仍不影響效力。而當債務人不履行付款時,執票人即可依票據法第123條,持本票正本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可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迅速有效地保障自身債權。若票據時效屆滿,雖無法再行使票據權利,但仍可依原因債權主張。由此可見,本票雖然是保障交易安全的有力工具,但亦因其效力強大而具有濫用風險,因此債權人應注意合法使用,債務人亦須謹慎簽發,並熟悉聲請本票裁定的程序與救濟途徑,方能在法律實務上真正保障自身的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本票在我國法律制度下是一種具備高度強制力的票據工具,因為其特性在於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必要記載事項,執票人就能持本票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而無須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因此被廣泛運用在借貸、買賣、不動產交易、銀行融資乃至於私人之間的金錢往來。但也正因如此,本票容易被誤用甚至濫用,許多人對於如何正確填寫、如何在債務人不履行付款義務時聲請本票裁定並加以強制執行,甚至如何因應本票的時效問題與債務人可能提出的抗辯,往往缺乏清楚的認知,致使權益受到重大損害。
首先,要探討本票怎麼寫才有效,就必須回到票據法第120條的規定,該條文明文列舉本票的必要記載事項,包含: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並且必須由發票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缺少上述要件中的任一項,本票即屬無效,不能作為執行名義使用。
例如若本票上未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文句,則票據將失去本質上的獨立性,無法作為有效票據。實務上也要求金額必須清楚載明,最好使用國字大寫,以避免塗改或數字爭議,而發票日、到期日也不可有矛盾或空白,否則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具效力。本票雖然沒有固定尺寸或格式的限制,即便是一般紙張,只要具備法定要件,仍然具有效力,但書寫時仍建議使用標準格式,以避免未來爭訟。
其次,在如何聲請本票裁定的部分,票據法第123條明定,執票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由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這是票據制度中最為特別的地方,因為一般金錢債權通常必須透過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始能進行強制執行,而本票則賦予執票人一條快速取得執行名義的途徑。聲請本票裁定的程序,大致如下:
首先,債權人需備妥本票正本及本票裁定聲請狀,向管轄地方法院提出申請,並繳納裁判費(裁判費用依請求金額不同而有所差異,一般介於500元至5000元不等)。法院接獲聲請後,書記官會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該本票是否具備票據法上之必要記載事項,而不會實質審查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
因此,只要形式審查無誤,法院便會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其後,裁定會送達債務人,債務人自送達之日起有10日不服的抗告期間,若逾期未抗告,裁定即確定,執票人即可持確定證明書進行強制執行。
法院實務上通常會要求執票人在收到裁定後15日內,持函至戶政機關調閱債務人戶籍資料,以確保裁定能合法送達,否則將不予核發確定證明書。待裁定確定後,法院會在本票正本上加蓋戳記,並核發「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此即為強制執行名義,債權人即可依此聲請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扣押、拍賣、查封或薪資扣押等執行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本票裁定雖具備強制執行力,但其性質仍屬非訟裁定,法院並不就票據債權實體關係加以審理,因此若發票人認為本票存在偽造、變造或其他實體上爭議,仍得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以求救濟。若超過期間,雖非不得提起確認訴訟,但將無法請求執行法院停止執行,除非提供相當擔保。
再者,關於本票的時效問題,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本票對發票人的權利,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換言之,若執票人於三年內未行使票據上之權利,則票據權利將消滅。但需注意,票據權利的消滅,並不等於原因債權的消滅。例如若本票原係因借貸契約而簽發,縱使票據時效屆滿,債權人仍可依民法上之借貸契約主張還款,而民法上債權時效通常為15年。因此,即便超過票據三年時效,債權人仍可選擇另循支付命令或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請求清償,只是程序將較為冗長而複雜。
最後,須提醒的是,因為法院在審查本票裁定時只審查形式要件,所以在社會實務上,詐騙集團或暴力討債者往往利用這一特性,迫使債務人簽下高額本票,再憑票據聲請裁定,以合法形式進行強制執行。為了避免濫用風險,債務人在簽發本票時應謹慎,確保所有必要記載正確填寫,並保留完整的原因關係證明文件(例如借據、契約書),以備將來可能之抗辯之需。同時在調解或還款完畢時,務必取回本票或要求銷票,以免債務清償後仍遭持票人重複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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