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名本票的背書不連續,還可否向背書人追討呢?
問題摘要:
記名本票的背書必須保持連續,若背書發生斷裂,執票人便無法向背書人追討,只能向發票人請求,或另循原因關係主張債權。此一制度看似嚴苛,實則維護票據流通秩序,避免票據權利人不明確而損害交易安全。民眾在實務操作上,應特別注意本票的背書程序,尤其是記名本票,必須確保每一手背書皆由合法前手簽署,避免將來因背書不連續而喪失追索權。本票雖然是一種方便的支付與擔保工具,但若涉及背書轉讓,記名本票背書不連續即會嚴重影響執票人的權利。依票據法第37條及最高法院相關判例,執票人必須證明背書連續,否則無法向背書人追討。這不僅是形式要求,更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必要設計。因此,對於簽發或受讓本票的人而言,務必確保背書完整,以免將來在追討票款時因背書不連續而陷入法律困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記名本票的背書不連續,是否還能向背書人追討,這在票據法與實務中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依票據法第3條的規定,本票是由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指定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因此本票與匯票、支票同樣具有票據文義性與無因性,重點在於票據的形式是否具備完整,而非背後的原因關係。
票據制度的設計,目的在於確保票據流通順暢與權利行使便利,因此票據法對於「背書」的要求極為嚴格,特別是關於背書的連續性,直接決定執票人能否對前手或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
本票之發票人應於本票上記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至於無記名本票則得依交付轉讓之。又執票人得於無記名本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受款人,將其變更為記名本票,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如由發票人將受款人記載於本票時,須由受款人先為背書轉讓,始能認為背書之連續倘由執票人於無記名本票之空白內記載受款人,並將本票背書轉讓與受款人時,則因受款人並非自發票人受讓本票之人,即不能因該受款人未在本票背書,遽指為背書不連續,遂謂其不得向背書人行使票據上權利。
(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1939號民事判例)
記名本票是指在票面上記載特定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的本票,發票人開立記名本票後,需交付給該受款人,票據方能發生效力。若受款人要將票據轉讓給他人,必須經由背書及交付才能完成。而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31條第2項、第37條第1項及第85條的規定,票據的轉讓效力必須具備「背書連續」要件,也就是說,每一背書必須由前一受款人或背書人所簽署,次手才能繼續背書,確保權利流通不發生中斷。若票據背書不連續,執票人便無法以形式上權利繼承的身分,向前手或其他背書人行使追索權。
例如,阿財持有一張記名本票,票背雖然有甲、乙等人的簽名,但若本票原受款人丙從未在票據上背書,導致甲的簽名與前手未接軌,此即屬於「背書不連續」。依票據法規定,阿財無法主張自己具備完整的背書連續,法院會認定阿財雖然持有票據,但不能以票據權利人身分對甲行使票據請求權,亦即阿財喪失追索的資格。這正是票據制度所強調的形式審查原則,票據的權利行使必須從票面上直接判斷,不容許推測或補充。
本票之發票人於票據上記載受款人姓名或商號後,若該受款人未在票據上作第一次背書,後續其他人雖有背書記載,仍屬背書不連續,執票人因而不得行使票據上權利。實務上亦強調,票據流通中,若要確認執票人是否具備合法地位,必須檢查背書是否一手相承,不能中斷或跳躍。這樣的制度設計,雖然嚴格,但目的在於防止偽造、濫用與票據權利歸屬不明確之情形,以保障交易安全。
然而,票據法也並非全然不講究實質。在某些情況下,若背書不連續,但執票人能以其他方式證明其取得票據之合法性,例如在無記名本票的情形,執票人於票面空白處記載自己為受款人,再背書轉讓,法院可能會依具體情況判斷其是否仍具追索權。但在記名本票的情形下,因發票人已特定受款人,若該受款人不背書,後續轉讓即屬形式上瑕疵,法院通常不會承認背書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票據法第37條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意即舉證責任在於執票人,必須證明自己是透過連續背書而取得票據。若無法證明,則不得行使票據權利。不過,若執票人是直接從發票人取得本票,而非透過背書轉讓,則其權利基礎是發票行為本身,而非背書,因此並不存在背書不連續的問題,執票人仍得對發票人行使票據權利。也就是說,背書不連續僅限於執票人試圖向背書人或其他前手追償時才會受到限制,對於發票人仍可依票據文義請求付款。
此外,票據背書不連續,是否完全喪失求償權,學說與實務上也有細緻的討論。有見解認為,票據上之記載雖不具票據法上的效力,但在票據外之原因關係(如借貸契約)仍可能發揮效力。換言之,即使票據背書不連續,票據上權利難以行使,但若執票人能證明其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借貸或買賣等原因關係,仍得規定另行請求。此種方式雖須經過民事訴訟程序,程序上較為繁瑣,但仍提供另一種救濟管道。
-債務-票據-本票-背書-背書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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