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何以有濫用的風險?

28 Aug, 2025

問題摘要:

本票具有濫用風險的原因主要在於以下幾點:其一,本票屬於無因證券,法院僅作形式審查,忽略真實原因關係,容易被債權人單方面操作。其二,本票裁定屬於強制執行名義,債權人持票即可直接聲請執行,舉證責任卻由債務人承擔,導致債務人救濟不易。其三,民間交易中常出現「客票」與「空白本票」,第三人或債務人親友被迫承擔沉重責任,造成社會矛盾。其四,程序迅速且低成本,使得債權人輕易濫用本票作為威脅或壓力手段。因此,對於一般民眾而言,應謹慎面對簽發本票的行為,避免在不清楚法律效果的情況下輕率簽署,更不可隨意簽下空白本票或代他人簽票。立法政策上,或可考慮限制本票的使用範圍,或強化法院在裁定階段的審查密度,以平衡交易安全與債務人保護之間的利益。畢竟,本票雖然是強而有力的信用工具,但若缺乏適度規制,終將演變為被濫用的法律陷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本票何以有濫用的風險,首先要理解本票在票據法上的定位與功能。依票據法第3條規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換言之,本票是一種由發票人本人承諾付款的有價證券,與支票由銀行付款不同,本票由發票人直接承擔付款義務。

 

又依票據法第123條明文,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逕行聲請法院裁定,裁定一旦成立,即屬強制執行名義,執票人即可持之聲請強制執行發票人財產。這種程序上的便利與效率,本是票據制度為促進交易安全與信用流通所設,然而也正因如此,使得本票成為民間借貸或商業往來中最常被要求提供的擔保工具。問題在於,過度強化票據的執行力與形式要件,卻容易忽略真實的原因關係,造成債權人濫用本票的情況頻仍,導致債務人稍有不慎,即深陷民刑事責任之泥沼。

 

首先,本票具有「文義證券」與「無因性」兩大特徵。所謂文義證券,意指票據權利義務之判斷,僅依票據文義,不問原因關係;所謂無因性,則是指票據一旦簽發,不論其背後是否真有借貸、買賣等原因關係,執票人得依票據文義請求給付。換言之,只要形式上本票記載票據法第120條所列必要記載事項,包括表明為本票文字、一定金額、受款人、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地、發票年月日、付款地、到期日及發票人簽名,即生票據效力。法院在審理本票裁定時,僅就形式審查,不問發票人是否真的欠款,不問簽票過程是否受到壓力脅迫,甚至不審查背後是否另有契約無效、詐欺或高利貸之情事。一旦債務人簽下本票,除非能在事後另行提出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否則法院幾乎必然會核發本票裁定,使得債務人立即陷入被強制執行的風險。

 

其次,本票的法律設計大幅降低債權人舉證的負擔。一般民事訴訟中,債權人若主張有借貸契約,必須舉證借款交付、約定利率、清償期限等事實。但若債權人持有本票,只需提出本票正本,即足以成立形式上的債權請求。債務人若要抗辯,則須另提訴訟,並負舉證責任證明票據無效或債權不存在。舉證責任的倒置,使得債務人在訴訟上處於極度不利地位,而債權人則因持有一紙本票,反而獲得強大的攻擊力。這種制度設計,本意是強化票據流通的安全,但在實務上卻常被債權人濫用,特別是在民間借貸、地下錢莊或高利貸交易中,債務人往往在急需用錢的情況下,倉促簽下本票,甚至簽下「空白本票」,日後債權人即可任意填載金額,再持票請求執行,導致債務人求助無門。

 

再者,本票容易被濫用的另一原因,在於「客票」現象。實務上,債權人經常要求債務人提供非自己簽發的票據,也就是由第三人(通常是債務人的親友)簽發本票,以擔保債務人的履行。這種情況下,第三人往往因人情或壓力而代為簽票,殊不知一旦債務人違約,執票人即可逕向第三人行使票據請求權。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原本並無直接原因關係,但因簽下本票,卻須獨立承擔票據債務,結果不僅親友反目,第三人更淪為強制執行的對象。若債務人甚至冒用他人名義簽發本票,還可能觸犯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形成民刑雙重風險。

 

此外,本票濫用的風險還在於其裁定程序的迅速與簡化。本票裁定屬於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審理時僅作形式審查,不開庭、不傳喚,甚至不聽取債務人意見,一般僅需數週至一個月即可完成裁定。這種快速程序固然提升票據流通性,但同時也讓債務人缺乏即時救濟的機會,往往等到裁定確定、執行程序展開,財產遭扣押、薪資被強制執行時,才驚覺後果嚴重。此時再提起抗告、異議或確認之訴,不僅曠日廢時,且需額外繳納裁判費,債務人多半已經處於財務困境,根本難以負擔。

 

實務上亦常見債權人利用本票裁定與強制執行,作為談判籌碼,迫使債務人就範。例如債務人若不願支付高額利息或違約金,債權人即可持票聲請裁定,並同步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藉由凍結債務人財產施加壓力。即便債務人事後另行起訴,訴訟往往歷時數年,過程中債務人資產早已遭分配,回天乏術。


-債務-票據-本票

(相關法條=刑法第201條=票據法3條=票據法第120條=票據法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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