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加註禁止轉讓,可以轉讓嗎?
問題摘要:
票據加註「禁止轉讓」時,是否能轉讓須嚴格區分:若係發票人記載,則不得以票據法背書方式轉讓,但仍得以民法債權讓與方式移轉權利,效力不再是票據轉讓,而僅是債權讓與;若係背書人記載禁止轉讓,票據仍可背書轉讓,但背書人對再受讓人免責。發票人加註禁止轉讓的目的,主要在保護自身免於喪失抗辯權,確保票據款項僅由特定受款人領取。實務中法院與主管機關也多採取此見解。結論是:票據雖加註禁止轉讓,仍可轉讓,但性質已從票據法上的背書轉讓轉變為民法上的債權讓與,受讓人應注意其所受承擔的風險,因為發票人得以援引原因關係抗辯,這與一般票據自由流通、抗辯切斷的制度有本質上的不同。
律師回答:
票據加註「禁止轉讓」,是否還能轉讓,實務上確實經常引發爭議,而要理解這個問題,必須先回到票據法第30條的規範體系。依同條第1項規定,票據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票據僅需交付即可轉讓,因此即令禁止背書轉讓仍可以轉讓;第2項進一步規定,記名匯票若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第3項則明定背書人雖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仍可繼續背書轉讓,但禁止轉讓人對再受讓人不負責任。由此可見,法律在發票人與背書人分別加註禁止轉讓時,給予不同的效果。發票人記載禁止轉讓時,效力最為嚴格,會使該票據喪失票據法上流通性,不得再以票據法之背書方式轉讓。
至於背書人記載禁止轉讓,則僅限於免除自己對再受讓人的票據責任,票據本身仍可繼續背書轉讓。因此,當票據加註「禁止轉讓」字樣時,是否仍得轉讓,須區分是由發票人記載,抑或背書人記載。若係發票人於票據上加載禁止轉讓之文字,依票據法第30條第2項明文,確屬不得再以票據轉讓,但這並不表示該票據完全喪失債權讓與之可能。
因為票據本身既是債權的具體化,發票人雖排除票據法上的「票據流通」效力,但票據所承載的債權,仍然可以依民法關於債權讓與的規範進行讓渡,僅是該讓渡不再享有票據法上背書的簡便證明效力與抗辯切斷效力,而回歸一般債權讓與模式,讓與人應通知債務人(票據發票人),並負擔舉證原因關係之責任。換言之,「禁止轉讓」僅阻卻票據上的形式背書轉讓,但不阻卻票據作為債權憑證而進行民法上的讓與。
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原則上只能由記載之受款人自行提示付款,不得轉讓給第三人,若有特殊情形,例如受款人並無金融機構帳戶,仍可經由受款人親自簽署委託文句,並經提示銀行查證,方得由受任人代為提示取款。這說明禁止轉讓之本旨,在於保障發票人得抗辯之權利,防止票據遭不當流通或遺失遭人冒領,而非徹底封死票據所載債權的讓渡可能。實務中,金融機構開立支票或本票時,經常會於票面加註「禁止背書轉讓」或「僅供存入受款人帳戶」等字樣,目的就是確保票據款項一定流向特定受款人帳戶,避免票據在市面上自由流通而遭濫用。依票據法第139條第3項,支票如劃線且載明禁止轉讓,應由受款人自行向其金融機構帳戶提示付款,不得再行背書流通
另依中央銀行業務局(七三)台央業字第一八○○號及(七四)台央業字第一一四五號函釋示,此種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如委任背書取款,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受款人在金融業未設立帳戶。(二)受款人與受任領款人均於票據背書簽名,並經提示之金融業者簽章證明。(三)應由受款人於票據背面記載「委託受任人取款」等委託文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三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若委任他人代領,必須符合三要件:其一,受款人在金融機構未設帳戶;其二,受款人與受任人均於票據背書並簽名,且經提示銀行查證;其三,受款人於票據背面明確記載「委託受任人取款」字樣。否則若讓票據可輕易轉讓,則發票人加註禁止轉讓的立法目的將落空。至於效力上,加註禁止轉讓的票據倘若仍被背書移轉給第三人,該第三人並不能主張票據法上的善意取得與抗辯切斷,因為禁止轉讓使票據喪失「流通證券」的性質,受讓人只能依民法債權讓與的方式主張權利,而發票人仍可對抗受讓人以自己與原受款人之間的原因關係抗辯,例如支付已經完成、買賣契約無效、對價未發生等。換言之,禁止轉讓字樣的最大效果,就是讓票據回歸到普通債權關係的層次,剝奪後手持票人之票據法上保護,使發票人得以行使原本只能對直接相對人主張的抗辯。
舉例而言,甲公司簽發支票給乙公司,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乙公司若因資金需求背書轉讓給丙,丙雖持有支票,但其權利基礎僅限於乙公司與丙之間的債權讓與,若甲與乙之間的買賣契約根本無效,甲即可援引該抗辯對抗丙,而不必像一般票據流通那樣受抗辯切斷原則拘束。
此種制度設計,保障發票人之抗辯權,卻也削弱票據的可流通性,這也是當事人在簽發票據時必須取捨的風險分配。實務上,若持票人遺失禁止轉讓的票據,第三人拾獲也不能因票據外觀而善意取得票據權利,因為該票據不具流通性,拾得人無法據此請求付款,發票人或銀行自然可拒絕付款,拾得人僅能承擔不法侵占之責任。至於若銀行本身遺失票據導致第三人提示付款,則損害應由銀行承擔,不得因此拒絕支付合法受款人應得的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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