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上地址有多數或地址記載中國或國外,該向何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呢?

28 Aug, 2025

問題摘要:

本票上地址有多數或地址記載中國或國外,該向何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呢?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本票為要式證券,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必須記載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地、發票年月日、付款地及到期日等事項,若有欠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票即屬無效。其中有關「付款地」之記載,雖非本票絕對必要之記載事項,但一旦載明,便成為票據法定記載,影響本票權利行使與訴訟程序之判斷依據。付款地的記載,不僅決定票款應於何地支付,也涉及執票人請求付款的場所、發票人履行債務的地點、拒絕證書的作成地,以及最重要的,關於票據裁定與訴訟之管轄法院判斷依據,票據法第75條、第106條、民事訴訟法第1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皆有關聯規定。

 

依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據以強制執行發票人之責任,而非訟事件法第194條明文規定,本票裁定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換言之,付款地的記載將直接決定執票人應向哪一法院提出聲請,若誤向無管轄權法院提出,將有駁回之風險。因此,當本票上出現多數地址,或付款地記載模糊不清時,便引發實務上重要的爭議。

 

例如,本票上同時記載有發票人住所、營業所等不同地點,而付款地僅籠統記載「台北」,此時究竟應向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或其他轄區法院提出聲請,本票債權人如未釐清即提出聲請,將可能面臨程序上不利後果。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若本票未記載付款地,應視發票地為付款地;若發票地仍記載不清,則以發票人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認定。然而,一旦付款地有記載,即使模糊,仍應優先依票據文義解釋付款地。

 

付款地記載具有決定執票人請求付款地點、發票人履行地、拒絕證書地點、管轄法院等多重作用,應嚴格認定。若票面記載僅為「台北」,此時依票據行為之外觀,仍應認為以臺北市行政轄區內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惟因臺北市轄區內有多數法院存在,實務上會採由執票人選擇其中一有關聯法院提出聲請,或由法院依裁量認定管轄,以確保執票人權利得以實現。而若票面同時記載發票人之住所於新北市、營業所於臺北市,而付款地記載「台北」,此時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2項規定,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其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地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發票地法院均有管轄權,準此類推,若付款地記載不明確而涉及多法院轄區,則相關法院均得認為有管轄權,執票人得擇一提出聲請。學理上亦有見解指出,付款地若記載模糊或不具體,應從票據文義、當事人真意及交易習慣解釋,例如僅記載「台北」,則解釋為臺北市內金融機構所在地,故臺北市各法院均具管轄權;如記載「中華民國」,則過於廣泛,應解釋為無效記載,回歸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再者,若票據記載有多數發票地或住所,法院見解通常認為,各記載地點均具管轄權,執票人可依程序便利選擇其中之一,避免因記載多重地點而陷入無所適從之困境。至於實務操作層面,若執票人誤向無管轄權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法院通常會以裁定駁回,此舉不僅浪費時間,也造成權利行使延誤,特別是票據權利行使須受短期時效限制(如票據法第22條一年消滅時效),執票人若因管轄問題延宕訴訟,恐將導致權利喪失。

 

本票為要式證券,其作成必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之法定方式為之,其中第7款付款地之記載,依同條第5項之規定,雖非絕對必要事項,但一經記載,即屬本票之法定記載事項。且本票之付款地具有決定執票人請求付款,及發票人支付本票金額所在地、支付票款之貨幣種類、拒絕證書作成地、票據訴訟上管轄法院等作用(票據法第75條、第106條、民事訴訟法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95條參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62號刑事判決

 

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其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發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

 

因此,最穩妥之作法,係於聲請前先行檢視本票之發票地、付款地記載,並查驗該地點之法院轄區範圍,再提出聲請;若有疑義,亦可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關於履行地管轄之規定,認定為付款地,作為聲請管轄法院之依據。

 

本票上若記載多數地址或付款地模糊不清,仍應優先依票據文義解釋付款地;若記載「台北」等籠統字樣,通常視為臺北市之付款地,由臺北市各轄區法院均有管轄權,執票人得擇一聲請;若付款地記載過於廣泛或無效,則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以發票地為付款地,進一步由發票人住所或營業所地之法院管轄。此一處理方式,不僅符合票據法嚴格形式要件之要求,亦兼顧票據流通與交易安全,確保持票人得以迅速行使票據權利,不致因程序瑕疵而受損害。

-債務-票據-本票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123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票據法第120條)

瀏覽次數:2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