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權利有無期限?

28 Aug, 2025

問題摘要:

支票權利確實有期限。對發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時效是一年,對前手的追索權是四個月,背書人間的追索權是二個月。逾期未行使,票據上債權即告消滅。但若票據債權消滅,執票人仍得依發票人受利益的限度主張返還,時效為十五年,並且若能取得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則時效將延長為五年。因此,執票人應當特別注意時效,積極行使權利,否則一旦錯過短促的法定期限,雖尚有民事補救途徑,但已喪失票據法上強而有力的權利保障,可能影響債權回收的效率與完整性。


 

律師回答:

關於「支票權利有無期限」這個問題,必須從票據法的規定來探討。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執票人對支票發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則因時效而消滅。換言之,執票人如果拿到一張支票,必須在發票日起一年內行使票據權利,否則票據上的債權將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發票人即可主張消滅時效抗辯而拒絕付款。進一步而言,執票人對前手(例如背書人)行使追索權,法律規定時效更短,僅有四個月,自提示日起算,若逾期不行使,追索權即告消滅。背書人之間相互追索的時效則更短,僅有二個月,若不及時行使,則失去追索權。

 

由此可知,支票的流通與追索制度,法律設定了相當嚴格且短促的時效限制,其目的在於促使持票人及時行使權利,避免票據流通上產生長期懸而未決的不確定性,維持票據交易安全與信用秩序。然而,票據權利即便因時效完成或手續欠缺而消滅,執票人仍非完全喪失請求的機會。票據法另設所謂「不當得利返還請求」,亦即執票人對於發票人仍得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請求返還,且其請求權的時效長達十五年,這是基於一般民事請求權之時效規範(民法第125條),用來補救票據上請求權消滅後仍有不公平之情況。例如,發票人確已取得票據對價,但因執票人怠於行使票據權利致使時效完成,發票人仍不能無限期坐享利益,因此法律賦予執票人於十五年間主張返還請求的機會。再者,若執票人已經對票款債權取得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依民法第137條第2項規定,若原本消滅時效期間不足五年者,將重新起算為五年。例如,一張支票執票人於發票日起一年內提起訴訟,並取得確定判決,則其請求權時效將延長至五年,使權利更具保障。

 

此點在實務上相當重要,因為票據債務人一旦拒絕支付,執票人透過法院督促程序或訴訟取得確定判決,便可延長時效,以利將來聲請強制執行。值得注意的是,票據制度採「嚴格時效」與「速行原則」,例如對前手的追索權只有四個月,背書人之間的追索權只有二個月,這在一般民事請求權中相當罕見。這種設計目的在於確保票據流通迅速,避免因債權人拖延而使票據上多重債務人的責任無限延伸,影響票據信用。法院實務也一再強調,票據權利必須嚴守時效,不因任何理由寬貸。

-債務-票據-支票-時效-消滅時效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22條=民法第137條=民法第1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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