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遺失如何補救?
問題摘要:
支票遺失的補救步驟可以整理為:第一,立即向銀行提出止付通知並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第二,五日內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送交證明給銀行;第三,配合法院登報公告,等待三個月的申報權利期間;第四,期滿無人申報時聲請除權判決,取得法院宣告支票無效的判決書;第五,持判決書至銀行領取票款或要求重新出票。此一程序雖然繁瑣,但目的在於兼顧權利人保障與票據流通安全,避免票據遺失後被惡意使用。總結而言,支票遺失時,補救的核心在於「止付通知」與「公示催告」兩大程序。止付通知是防止銀行誤付,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則是從法律上剝奪票據效力。權利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積極行動,否則一旦延誤,止付通知會失效,票據可能遭冒領,甚至導致自身債權落空。因此,在商業實務上,最妥當的方式除依程序補救之外,更應建立嚴謹的票據管理制度,避免遺失的情況發生,這才是保護自身權利的根本之道。
律師回答:
關於「支票遺失如何補救」的問題,必須從票據法第18條與第19條的規範出發,並結合票據法施行細則以及實務操作來全面說明。
票據喪失、止付通知以及公示催告程序
關於上開票據喪失、止付通知以及公示催告程序之具體操作要件,依票據法第18條,票據權利人若遺失票據,可以先向付款人提出止付通知,但須於提出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票據法第19條則進一步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聲請公示催告,若票據已到期,聲請人可提供擔保後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則得請求依法提存;若票據尚未到期,則可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換言之,止付通知與公示催告程序必須銜接進行,缺一不可,否則票據遺失後即無法真正保障權利。
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票據權利人若依票據法第18條提出止付通知,必須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並載明若干必要事項,包含票據喪失的經過、遺失票據的種類、帳號、號碼、金額及其他相關記載,並明確記載通知止付人的身分資料。若通知人為機關或團體,必須加蓋正式印信;若為公司或行號,則必須加蓋公司正式印章並由負責人簽名;若為個人,則需記明國民身分證字號,且若票據權利人為發票人,則必須使用原留印鑑。此規範的用意在於避免冒名掛失或濫用止付,確保止付通知的真實性與有效性。
其次,第5條亦規範付款人接獲止付通知後的處理原則,付款人應即查明,對於帳戶無存款又未經允許墊借的票據止付通知,應不予受理,這是為防止濫用止付制度;若票據因存款不足或超過允許墊借額而未能即時支付,則付款人仍應於其存款或允許墊借額度內,先行予以止付,並於日後有新存款或續允墊借時,繼續在原止付金額限度內止付,避免票據再度遭到冒領。另針對尚未到期的票據,付款人應先行登記止付,俟到期日後再依規定辦理,這可防止債務人或不當持有人提前提示。
至於空白支票的特殊情況,第5條最後一項規定,如果票據雖經發票人簽名,但尚未記載完整內容即遭遺失,日後又被補充記載完成者,付款人仍應依票載金額限度內予以止付。其目的在於避免不法分子取得空白支票後補寫金額加以冒領。
最後,第5條並規定經止付之金額必須由付款人留存,除非依票據法第19條第2項的規定辦理,或經占有人與止付人雙方同意,否則付款人不得支付或允許發票人另行動用,以維持止付通知的嚴肅性與實效性。
至於第6條則明確指出,票據法第18條與第19條關於止付通知與公示催告的規定,不適用於已由付款人付款的票據,換言之,一旦付款完成,票據即已消滅,不再存在票據權利,自然無從再行止付或聲請公示催告。這項規範的核心精神在於保障票據交易的既成效力,避免無止境的爭議。
第7條則進一步釐清止付通知與公示催告間的銜接與限制。若票據權利人雖曾依票據法第18條提出止付通知並取得公示催告聲請證明,但其聲請後被法院駁回或撤回,或其後續聲請除權判決遭駁回確定或撤回,或因逾期未聲請除權判決者,則仍適用票據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即止付通知失效。換言之,止付通知若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程序,將會自動失效。而且一旦止付通知失效,法律明定同一人不得對同一票據再次提出止付通知,藉此防止濫用止付制度,避免同一票據被反覆止付,造成付款人與市場交易秩序之困擾。
具體方法如下:
票據權利人第一步必須至付款銀行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與「遺失票據申報書」,內容須載明票據喪失經過、票據種類、帳號、號碼、金額等細節,並附上通知止付人的身分資料。若是公司或行號,還需加蓋正式印章並由負責人簽名;若是自然人,則需填寫身分證字號,且發票人為止付人時必須使用原留印鑑。銀行受理後會核發簽章的副本,供權利人日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時使用。
第二步,票據權利人必須持止付通知書副本到付款地之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的法律性質,是法院以公告方式,催告可能持有遺失票據的不明人於一定期間內出面申報權利,否則即生失權效果。
票據權利人取得付款行庫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聯本,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為法院依該票據之原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現在持有該票據之人,於一定之期限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便生失權效果之特別程序〈最高法院69年度台抗字第86號判決參照〉。為以登報公告之方式,藉以尋找喪失票據之程序,其期間通常為三個月。倘若現在持有票據之人,出面主張權利,則須將票據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通知公示催告聲請人閱覽無訛後,公示催告程序即告終結,並由聲請人與現在持有票據之人另行依法確認該票據權利之歸屬。另主張票據遺失或被盜者,尚需持「遺失票據申報書」向管轄之警察單位報案。
公示催告程序的本質是公告招呼,藉由刊登報紙尋找現持票據之人,若無人出面即可進入除權判決。聲請公示催告時,須繳交聲請狀、郵票與聲請費用,並由法院核發裁定,通常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此期間內若有人持票據出面主張權利,必須將票據提出法院,由法院通知聲請人核對無訛,公示催告程序隨即終結,雙方再另行訴訟確認票據權利歸屬。若無人申報,則聲請人於期間屆滿後,得聲請除權判決。
第三步,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正本後,必須刊登公告,通常要求將裁定全文刊登於報紙,且不得刪減。刊登後需購買報紙兩份,一份自存,一份交付法院存查。若刊登內容有錯誤,必須立即聲請更正,以免影響後續程序效力。
第四步,公示催告期滿後若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可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所謂除權判決,係法院宣告遺失票據無效,使原票據上所表彰的權利歸於消滅,避免日後被不當持有人行使。聲請除權判決需另繳納新台幣一千元聲請費,並可能需出庭辯論。若聲請人不依通知出庭,應於遲誤後兩個月內再聲請新期日,否則喪失權利。除權判決經法院宣告後,票據自判決確定時起失效,即使有人持有原票據,也無法再行使票據權利。聲請人憑確定判決書,即可向付款銀行請求支付票款或要求重新給與票據。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書正本,再持該判決書正本到銀行請求回復付款,並領取止付款項。
第五步,於票據掛失與公示催告期間,尚需注意刑事責任與行政配合。聲請人除應向法院聲請外,通常亦須持遺失票據申報書到警察機關報案,記錄票據遺失或被竊的情形,避免遭他人冒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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