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寫錯,可以改嗎?

28 Aug, 2025

問題摘要:

支票寫錯能否改,答案是「可以,但有限制」。除金額不得更改外,其他記載事項若有誤,只要尚未交付並且由原記載人在變更處簽名或蓋章,即屬合法有效,不會影響支票本身的效力。若已經交付,原則上不得修改,以免破壞票據制度的安定性。實務操作上最保險的做法,仍是遇到重大錯誤時直接作廢並重開一張新支票,以確保票據能夠順利流通,避免後續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支票屬於票據的一種,具有嚴格的記載要件與形式規範,法律之所以對支票設下嚴格的格式要求,主要目的在於確保流通安全,避免因內容模糊或隨意變更而影響票據交易的安定性。然而在實務上,發票人或背書人填寫支票時,難免會有記載錯誤或需要變更的情形,這時能否更改,以及如何更改,便涉及票據法上的規定與效力問題。依票據法第11條第3項明文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這條規定明確指出兩個重點,其一,支票上如有記載錯誤或需變更的情形,只要不是金額部分,原記載人仍有更改的權限;其二,更改後必須在變更處簽名或蓋章,以示該記載確為本人所為。

 

此一要求的立法意旨在於兼顧靈活性與安全性,讓支票在未交付前能夠進行必要的修正,但又透過簽名或蓋章方式避免爭議,防止他人偽造或竄改。換言之,支票若尚未交付給他人,發票人或背書人仍可發現錯誤並加以更正,只要在更正處簽名確認即可維持支票的效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支票的金額部分屬於票據最核心的記載事項,涉及付款金額的確定性,因此法律明定金額不得變更,否則將導致票據失效。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984號判例亦曾解釋,票據上記載如有變更,應於變更處簽名或蓋章,但所謂「變更處」並非一定要直接簽在變更字上,只要在變更文字的上下或旁邊簽名或蓋章,能夠清楚表示該簽名係為確認變更記載即可,這樣的做法仍符合票據法的規範精神。

 

此一見解在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因為許多人在修改時未必能精準地簽在字上,但只要能夠辨識出是針對變更內容進行的確認,法院仍會承認其效力。舉例來說,若支票日期填錯,可以在日期旁邊劃掉錯誤部分並重新填寫正確日期,再於修改處簽名或蓋章,該支票仍屬有效。同樣地,若受款人名稱書寫錯誤,也可依相同程序更正。但若誤寫的是金額,例如本來要寫「新台幣壹萬元整」,卻錯寫成「新台幣拾萬元整」,即便在上面劃掉並簽名,該支票仍屬無效,因為法律禁止金額變更。這也是為什麼在實務操作上,金融機構往往建議開票人一旦金額寫錯,應該作廢該支票並重新開立,而非試圖更正。

 

除金額記載外,支票上其他應記載事項如發票日、付款地、受款人等,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都可更正。票據法的設計並不是要僵化支票制度,而是希望在保障流通安全與尊重商業需求之間取得平衡。因此,雖然容許修正,但同時設下簽名確認的要件,避免產生「被竄改」的爭議。如果未依規定簽名或蓋章,變更記載即屬無效,法院在審理票據糾紛時可能會不予承認,導致支票被認定存在瑕疵而無效。

 

此外,實務上也有討論過,若支票在交付後才進行修改,即使有發票人簽名,效力是否仍然存在。一般見解認為,票據交付後即進入流通,若再行修改,容易影響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基礎,違反票據無因性與形式性原則,因此交付後的修改多半不被承認。只有在善意受票人明確同意並由發票人簽名確認時,才有可能例外認定為有效,但這仍具高度爭議。因此建議在交付前務必檢查完整,避免後續爭議。

-債務-票據-支票-票據記載事項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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