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過期無法兌現 可改支付命令保債權
問題摘要:
支票雖然具有嚴格的提示期間與一年時效限制,但這並不代表支票逾期後債權即完全消滅。票據債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但原因債權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仍可能存在,債權人仍可依此作為基礎,透過支付命令聲請來保障自身的權益。這也顯示出在票據制度中,法律並未完全切斷票據與原因關係之間的連結,執票人雖失去票據上的便捷追索手段,但仍能透過民事程序維護自己的債權。因此,當支票過期無法兌現時,改以支付命令聲請方式確保債權,正是法律所提供的合適救濟途徑之一。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支票作為一種支付票據,其最大特點在於持票人可以憑票向銀行請求付款,但若未在票據法規定的提示期間內辦理提示,支票將因逾期而失去票據上的效力。這時,許多人誤以為債權便因此消滅,事實上並非如此,債權人仍可透過其他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其中最常見的方式之一就是聲請支付命令。
依票據法第130條規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間相當短暫,若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必須在發票日後七日內完成提示;若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同省市,則為十五日內;若發票地在國外而付款地在國內,則最長為兩個月內。超過上述期間,執票人若未提出付款請求,將導致追索權喪失。依票據法第131條、第132條及第144條等相關條文,若未在期限內提示付款,執票人不得再向發票人以外之前手主張票據責任,僅能對發票人本身主張,但若同時逾越票據法第22條所定自發票日起一年內行使的時效,則票據權利亦會消滅。
按支票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準此規定,只須執票人未於同法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即不得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此與票據上之權利罹於時效之情形有別。又發票人於交付支票前固非不得改寫發票年、月、日,若於交付支票以後,由發票人更改票載發票年、月、日者,非經背書人之同意,不得令背書人依更改日期負責(本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三○號判例參看)。本件上訴人係主張:被上訴人同意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曾靖宜更改票載發票日,伊並不知情,依票據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僅依變造前之文義負責,被上訴人未於系爭支票原載發票日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七日內提示並作成拒絕證書云云。原審既以此事實為法律上之判斷,則被上訴人未依系爭支票原來之票載發票日於票據法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提示付款,即對上訴人喪失追索權,與票據上之權利罹於時效之情形不同。(最高法院89年度台簡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
支票逾期未提示付款者,僅失去對前手的追索權,而與票據時效屆滿不同,這兩者須加以區分。換言之,即便追索權消滅,對發票人仍可能另有法律途徑主張。當支票因為逾期而失去票據效力時,執票人仍可將其視為一種債務存在的「書面證據」或「借據」,透過民事訴訟途徑聲請支付命令。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凡是債權人以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一定數量為給付標的的請求,均可以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法院會在書面審查後,直接向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這種程序簡便快速,無需經過完整訴訟程序,且若債務人在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確定,具有與確定判決同等的效力,債權人便能以之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債務人財產,確保債權得以實現。這也是支票過期後保障債權的重要替代手段。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支票對發票人的時效為一年,若執票人在一年內未行使票據權利,票據債權即告消滅。
然而,票據法第22條第4項另有規定,即便票據債權因時效或程序瑕疵消滅,執票人仍可於發票人所受利益的限度內,請求返還或償還。因此,即使票據無法直接行使,執票人仍可回歸原因關係,例如借貸契約、買賣契約或其他債務基礎,主張發票人應返還原本應支付的金額。
若執票人逾期未提示付款,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若有原因關係存在,執票人仍可另循民事債務途徑請求償還,這也說明支付命令的法律依據與正當性。
按支票為提示證券,依票據法第130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該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執票人於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另同法第144條準用同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規定亦均明示其應為付款之提示,而遭付款人拒絕時,始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否則不得逕向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953號判決更進一步強調,票據雖為無因證券,但當票據權利因時效消滅時,執票人仍得依不當得利或原因關係,請求返還發票人實際所受利益,而非單純依票據本身主張全額票面金額。
換句話說,執票人若要聲請支付命令,最好能提出除支票以外的相關證據,如借款契約、轉帳紀錄或其他能夠佐證原因關係存在的文件,以便法院認定債權確實存在。支付命令制度本身的目的,就是要提供一個簡便的債權實現途徑,尤其是對於票據逾期失效但債務事實明確存在的情形,最能發揮效果。若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而不提出異議,債權人即可直接持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附上強制執行聲請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迅速達成債權回收的目的。
-債務-票據-支票-消滅時效-利益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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