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退票後,執票人如何循法律途徑請求清償票款?
問題摘要:
支票退票後執票人可循以下途徑請求清償票款:第一,依票據法完成拒絕證書程序,保全追索權;第二,透過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若債務人不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具確定判決效力,可直接強制執行;第三,若債務人提出異議或執票人選擇,則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進行強制執行;第四,必要時聲請假扣押,以確保日後執行標的;第五,若票據請求權時效已過,則回歸民法不當得利之請求。由於票據制度的設計在於強化信用與交易安全,因此執票人在退票後必須迅速、正確地運用法律途徑,以避免票據權利的喪失,並確保票面金額能獲得最終清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支票退票後,執票人如何循法律途徑請求清償票款」這個問題,首先要從票據法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範出發來說明。
依票據法第131條規定,執票人於提示期限內提示支票遭付款銀行拒絕支付時,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或由付款銀行在票據或黏單上記載拒絕付款之意旨、日期並簽名,此與拒絕證書具同一效力。完成拒絕證書的程序後,執票人即可依法行使追索權,對發票人及前手背書人請求票款及利息。這是票據法賦予執票人的基本救濟手段,而後續的具體實現途徑則必須透過民事程序來完成。
實務上,追索票款最有效且便捷的方法,首推依據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依該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換言之,只要持票人主張票據金額的給付,便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法院在形式審查無誤後,會核發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此時,債務人有二十日的期間可以提出異議。債務人若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即使不附理由,法院亦會將案件轉為通常訴訟程序或交由調解程序處理。
若債務人逾期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生確定判決之效力,執票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這種程序快速、成本低廉,對執票人而言是一項重要救濟方式。除了支付命令,執票人亦得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發票人及背書人連帶給付票面金額及利息。雖然訴訟程序相對冗長,但勝訴確定判決同樣可作為強制執行名義,進而查封、拍賣債務人財產以實現票據債權。
若執票人擔心債務人有脫產之虞,則可在訴訟或支付命令程序進行時,聲請法院裁准假扣押,先行凍結債務人財產,確保日後強制執行之標的存在。假扣押雖需提供擔保金,但可有效防範債務人轉移資產,使票據請求權流於空文。
此外,票據法第22條另有時效規定,執票人對發票人的追索權,自發票日起算一年不行使即告消滅;對背書人的追索權則自提示日起算四個月不行使即消滅;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更僅有二個月。因此執票人於退票後應及時啟動法律程序,以免喪失追索權。若票據債權因時效消滅,執票人仍可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就發票人所受利益範圍內請求返還,該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雖非最佳選項,但仍保留最後一道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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