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債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之關係為何?

28 Aug, 2025

問題摘要:

「票據債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之關係,可歸納為以下幾點:第一,票據債權若直接基於抵押權所約定之一定法律關係,例如銀行授信、周轉契約等,則為擔保範圍;第二,票據債權若非基於原始法律關係,而係透過轉讓取得,則須符合條件方屬擔保範圍;第三,於債務人已陷財務危機時,抵押權人仍受讓票據,除善意不知情外,不得主張該票據債權受擔保;第四,迴得票據與非迴得票據應加以區分,前者適用限制,後者則屬擔保範圍。此等規範,體現立法者在保護交易安全與維護債權公平間的權衡。最後,實務操作上,抵押權人若欲透過票據確保債權,應於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明確約定並辦理登記,避免將來爭議;同時,對於債務人財務狀況之變化亦應隨時掌握,以免在債務人停付或破產後受讓票據而喪失擔保效力。整體而言,票據債權之性質固有便利流通之優點,然與最高限額抵押權結合時,必須兼顧債權平等原則與抵押義務人利益,法律因此透過第881-1條第3項設下界限,以平衡不同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最高限額抵押權係我國民法所特別設計的一種擔保物權制度,其特色在於允許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就將來不特定、數額變動之債務,設定一個最高限額範圍,並以抵押物作為擔保。其目的在於便利長期往來之交易關係,例如銀行與企業間的授信、周轉融資,避免因每次新增債務而必須反覆設定抵押權,提高交易效率。

 

然而,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擔保範圍必須明確,法律因此要求其所擔保之債權須基於「一定之法律關係」,如民法第881-1條第1項所規定。至於票據債權是否落入此範圍,則需更為細緻之探討。

 

首先,票據債權乃因票據行為而生,其特徵在於票據之無因性與流通性,票據債權人無須證明票據原因關係,即得依票據法之形式要件,向發票人、承兌人或背書人等行使權利。此種「脫因」之特徵,使得票據債權得以迅速流通,保障商業交易之安全。然而,正因票據可能脫離其原因關係,若一律承認票據債權均屬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將可能導致抵押義務人、後順位抵押權人或一般債權人之利益受侵害。

 

為此,民法第881-1條第3項明定:「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除本於與債務人間依前項一定法律關係取得者外,如抵押權人係於債務人已停止支付、開始清算程序,或依破產法有和解、破產之聲請或有公司重整之聲請,而仍受讓票據者,不屬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但抵押權人不知其情事而受讓者,不在此限。」此條文揭示兩層意涵:

 

其一,票據債權若係基於當事人原本約定之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例如因金融機構授信契約而取得之票據,則屬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

 

其二,若抵押權人於債務人財務已陷危機狀態下,仍「受讓」票據,則該票據債權不在擔保範圍內,除非抵押權人善意不知情。進一步區分,學說及實務上對於「迴得票據」與「非迴得票據」有所不同解釋。所謂「迴得票據」,係指抵押權人經由他人轉讓而取得票據,其前手非債務人;「非迴得票據」則係抵押權人直接由債務人簽發或背書取得票據。前者構成條文所謂之「受讓」,因有第三人介入,容易發生抵押權人利用票據交易擴張擔保範圍的情形,故在債務人已陷入停付、清算、破產或重整程序時,法律限制其效力,以免侵蝕其他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後者則因係直接基於債務人與抵押權人間之原始法律關係所生,不屬「受讓」,故仍為擔保範圍。此即「迴得票據」受限制,而「非迴得票據」不在限制之列之理由所在。另一方面,票據債務究竟屬於「人保」或「物保」之爭議亦需釐清。實務與學說多認為,票據債務與違約金債務類似,雖均係由債務人自己負擔,但因其成立目的在於確保主債務履行,性質上屬於一種「人保」。

 

例如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3887號判例即認為,違約金條款除確保債務履行外,亦使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時,不必舉證損害發生及其數額,能迅速獲得補償。票據亦同,作為無因證券,票據債權人可不問原因關係,逕行請求票據金額。此種設計強化債權人地位,亦符合最高限額抵押權制度保障長期授信交易安全之目的。再從立法理由觀之,民法第881-1條第3項之設計,係考量到抵押物拍賣時,價金有限,各債權人必須公平分配,若容許抵押權人於債務人財務危殆之際,仍以低價受讓票據,將導致抵押義務人及其他債權人受壓迫。

 

因此,法律僅承認善意不知情之受讓情形仍享有擔保範圍,藉此平衡交易安全與債權公平。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範圍,除依法律直接規定外,亦可由當事人約定。若雙方在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明確將「基於票據所生之債權」納入擔保範圍,並完成登記,則無論票據是否直接或間接取得,均屬擔保範圍。此為實務上銀行與企業常用之方式,以確保票據授信交易之安全。然而,若未經登記,僅在內部合意將票據債權納入擔保,則對抗第三人時將不生效力。

-債務-票據-票據債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 

(相關法條=民法第88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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