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無效?!教你如何填寫一張有效支票!
問題摘要:
一張有效的支票,必須完整記載票據法規定的必要事項,不得記載有害條件,得記載事項則視實務需要決定是否填寫,而任何不符支票本質的記載,都可能導致支票部分或全部失效。支票之所以被廣泛運用,正是因為其形式要件簡明且具備即期支付特性,因此在填寫時務必要謹慎,才能確保支票發揮應有的信用與支付功能,避免因形式瑕疵導致退票或無效,進而引發法律糾紛與信用受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支票無效?!教你如何填寫一張有效支票」這個問題,首先必須理解支票的法律性質,支票是一種支付性票據,具有「文義證券」、「無因證券」及「流通證券」的特徵,意思是只要支票的形式符合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就可以依票面文義向發票人請求付款,而不需要先去證明背後的原因關係,這就是支票能夠在商業往來中取代現金使用的根本原因。
票據法第4條明定,支票是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這裡的金融業者必須是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或漁會,若在支票上記載委託非金融業者付款,自然違反支票本質,將導致整張支票無效。
要開立一張有效的支票,首先必須具備必要記載事項,這些是法律所要求的最低條件,缺少就會直接使支票失效。必要記載事項包括:第一,票面必須有「支票」字樣,以明確表示其性質;第二,金額必須填寫,通常需以中文大寫,避免竄改空間;第三,必須記載付款銀行;第四,應記載「無條件支付」或「憑票支付」,這是支票本質要件;第五,必須填寫發票日期,這不是到期日,支票屬於見票即付,不能預約到期日;第六,應記載付款地點,通常就是付款銀行所在地;第七,最重要的是發票人簽名或蓋章,若簽名並非本名,但法院仍可辨識為特定人,也屬有效,不過以本名簽署或蓋留存印鑑最為穩妥。除必要記載事項,還有一些得記載事項,這些非必要,但記載後仍具效力,例如受款人姓名或商號名稱、發票地點、禁止背書轉讓字樣、支票左上角平行線,若劃線則該支票僅能透過銀行入帳而不得直接兌現,若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更限定只能存入該銀行帳戶,這在實務上常見,特別是企業間支付時為避免盜領,會採用劃線支票(票據法第125條、票據法第139條)。
此外還可記載自付款提示日起的利率,這與一般利息不同,因為支票屬於見票即付,無法約定到期日利息,但可以約定遲延付款後的利率。再來是不得記載事項,這裡要分為幾類,第一類是不生票據效力但仍可能有一般法律效力的事項,例如支票上記載保證,雖然票據法第144條不準用保證於支票,但仍可能生一般債務保證或背書效力;第二類是背書加註條件,例如「限用於租金支付」,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票據法所未規定的記載不生票據法效力,因此該條件視為不存在,但背書本身仍有效;第三類是純屬無效或無益記載,例如支票約定付款到期日或票面利息,這些與支票見票即付的本質不符,因此不生任何效力。最後一類是有害記載事項,也就是記載後會使整張支票無效,例如在支票上加上「付款須以交貨為條件」等限制,會抵觸「無條件付款」的基本原則,致使整張支票失效。
實務上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未規定之事項,不生票據上效力;又背書附加「請領租金專用」等文字,不影響背書效力,僅該條件不生票據法效力,由此可見法院對支票效力的嚴格認定。開立支票時常見錯誤包括:金額大小寫不符、漏填發票日期、簽名與留存印鑑不符、付款銀行名稱錯誤或不完整,這些都可能導致銀行拒絕付款或票據爭議。
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1930號判決:「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為票據法第十二條所明定,而依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關於保證之規定,既不準用於支票,則此項於支票上加「連帶保證人」之背書,僅生背書效力。」
最高法院57年度第2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六):「設付款行庫或信用合作社,遇有顧客持抬頭支票,其背書圖章內之名稱與抬頭(受款人)名稱相符,支票背書內加註「請領租金專用」等文字,固非票據法第三十六條所稱之背書附記條件,惟依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應認係票據法規定以外之記載,僅該項文字不生票據法法上之效力,抬頭人既已簽章背書,即應負責,其背書文字(即背書人之名稱),仍具有背書之效力。」)
為避免支票無效,建議填寫時應逐一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否完整,金額應避免塗改,如有更正應加蓋簽章,簽名或印鑑應與銀行留存完全一致。
除形式要件外,實務上更需注意支票的管理,票據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票據遺失時的止付通知與公示催告程序,若支票不慎遺失,票頭存根即可發揮重要作用,協助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包括票號、金額、受款人等資料,並於五日內向付款銀行提出已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否則止付通知將失效。這也提醒持票人必須妥善保存支票票頭與交易紀錄,以免遺失時無從舉證
-債務-票據-支票-票據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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