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票頭(存根)有何作用?

28 Aug, 2025

問題摘要:

支票票頭的作用主要有三:第一,作為發票人開票時的備忘與對帳依據,避免財務疏漏;第二,在票據交付時,若受款人於票頭簽收,即可作為交付證明;第三,在票據遺失時,票頭可協助發票人或執票人完成止付通知與公示催告的程序,對於證明票據存在與防止不當流通至關重要。雖然票頭本身不具票據效力,並不影響支票有效性,但在法律爭議中往往扮演輔助舉證的重要角色。發票人或執票人若能善加保存票頭,則在面臨票據遺失、退票、糾紛或訴訟時,往往能獲得更大的保障。因此,票頭雖為支票冊中的「附屬物」,卻是票據管理上不可忽視的重要工具,尤其在票據遺失的情況下,更可能成為保護權利人避免財產損失的關鍵。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支票票頭(存根)有何作用」的問題,首先要說明支票本身的設計。甲種活期存款戶在銀行開戶後,金融機關會提供印妥的空白支票,通常一本有二十五、五十或一百張,裝訂成冊。使用時,存戶需將支票撕下交付受款人,而裝訂處則留有表格,印有支票號碼,這部分就是所謂的「存根」或俗稱「票頭」。票頭的主要功能在於備忘與證明,存戶開票時,得於存根上記載受款人姓名、票據金額、發票日等事項,作為日後查核或對帳的依據。更進一步,若受款人或其授權代收人能在票頭上簽收,該票頭即可成為支票交付的證明,有助於存戶在發生糾紛時舉證。不過必須注意,票頭的記載與否,並不影響支票發票行為本身是否完成。換言之,即便票頭空白,支票交付仍屬有效。

 

但在票據遺失時,票頭的作用就顯得特別重要。依票據法第18條,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通知,但須於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否則止付通知失效。第19條則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聲請公示催告,若票據已到期,聲請人可提供擔保請求支付票據金額,若不能提供擔保則請求提存;若票據尚未到期,則可請求給與新票據。這些程序中,票頭的重要性體現在能夠協助證明票據的存在與內容,因為票頭通常會記載支票號碼、金額、受款人等資訊,這些記載可作為止付通知及公示催告時的重要依據。

 

依施行細則第5條,票據權利人辦理止付通知時,必須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並載明票據喪失經過、票據類別、帳號、號碼、金額等相關資料。若沒有票頭,申請人可能難以完整填寫這些資訊,銀行也不易辨識。相反地,若能出具票頭,即可清楚指出遺失票據的編號及金額,使止付作業更加順利。

 

再者,票據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若票據落入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手中,原票據權利人得聲請法院依假處分程序禁止其向付款人請求付款。這種情況下,票頭同樣可以作為證據,證明票據原本是由存戶簽發交付的,避免他人濫用票據向銀行請款。實務上,票頭的價值常被忽視,但在票據發生爭議或遺失時,票頭可以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舉例來說,若支票遺失,持票人需申請公示催告,法院會要求聲請人盡可能提供票據的號碼、金額、發票日等資料,以便刊登公告與辨識該票據,防止不當流通。此時若持有人能提出票頭,即可清楚對應遺失的支票,法院與銀行也能據此進行止付或公告,降低詐領風險。

 

反之,若無票頭,雖仍可透過其他途徑如交易紀錄、對帳單、受款人證言等方式輔助證明,但舉證過程會更加繁瑣且不確定。票頭的另一層重要作用在於保存交易痕跡。發票人日後如被執票人持票請求清償時,若發票人認為該票據係作為擔保或交易未完成而交付,則可透過票頭與相關簽收紀錄,證明當初支票簽發的情境。例如票頭上載有受款人簽名,發票人即可據此證明該支票確實已交付給特定人,而非因冒領或盜用所致。此舉對於爭議的釐清頗有幫助。

-債務-票據-支票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18條=票據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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