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是否需記載抬頭?記載有何好處?
問題摘要:
支票確實應記載抬頭,而記載抬頭的好處包括:一、可搭配禁止背書轉讓限制流通範圍,保障發票人權益;二、可強化背書連續性審查,確保執票人權利正當;三、可保留發票人在與直接受款人間的抗辯權;四、能降低交易風險,確保資金流向透明;五、可避免票據遭第三人惡意流用。反之,若不記載抬頭,支票雖不至於無效,但屬於無記名支票,流通性雖強,卻大幅增加發票人及受款人面臨法律爭議與財務損失的風險。因此,從法律安全與實務交易的角度而言,支票最好記載抬頭,並視情況加註禁止背書轉讓,以充分保障自身利益並維持交易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支票是否需記載抬頭?記載有何好處?」這個問題,必須從票據法的規定以及支票本質出發加以分析。
按票據法第125條明文,支票應記載八項必要事項,包括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一定金額、付款人之商號、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無條件支付之委託、發票地、發票年、月、日以及付款地,並由發票人簽名。可見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即俗稱的「抬頭」,在法律上是支票必要記載事項之一。依照同條規定,倘若發票人簽發支票時未載明受款人,則推定以執票人為受款人,這種情形即為無記名支票,其效力並非因此無效,而是該支票的受款人不具特定性,任何執票人均得依票據文義行使票據權利。這與記名支票有本質差異。記名支票因載明特定受款人,故必須由受款人提示付款或經背書轉讓後,才得由後手執票人行使票據權利;反之,無記名支票僅需交付即可轉讓,流通性較強,但法律上對發票人權益的保護相對不足。
實務上,記載抬頭的好處非常多。首先,若發票人於支票上載明特定受款人,並加記「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規定,該支票將僅能由受款人本人持票請求付款,不得轉讓予第三人。這樣的設計有利於避免支票被轉讓流通,降低債務人遭遇不特定第三人主張票據權利的風險,特別是在交易尚未履行完畢或擔心受款人信用不佳時,發票人可以透過抬頭加禁止轉讓的方式保障自己,使票據僅在當事人之間流通。相反地,如果支票未載明抬頭,即屬無記名支票,該支票無法加記禁止轉讓條款,任何人只要取得票據即可主張票款,此時發票人將可能面臨與非契約對象的第三人產生法律糾葛,風險大為增加。
其次,抬頭的記載也影響到背書連續的審查。依票據法第37條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若支票為記名支票,則受款人提示付款時,需檢附完整的背書連續,銀行方能承認其權利,這也大幅降低不當取得或盜用票據之風險。至於無記名支票,僅需交付即可轉讓,雖然方便流通,但極易產生票據遺失或遭竊後被不當使用的問題,對發票人與原本的受款人皆極不利。因此,記載抬頭的另一好處,在於保障票據持有人的正當性,使其票據權利更具穩定性與可稽核性。
再者,抬頭記載對發票人的抗辯權影響也不容忽視。票據法第13條明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善意執票人。但若支票記名且禁止轉讓,持票人只能是受款人本人,此時發票人仍可就彼此間之原因關係提出抗辯,例如主張原交易並未履行或存在其他瑕疵。若為無記名支票,則即便發票人與原受款人之間存在原因關係上的糾紛,第三人持票時,發票人仍可能無從抗辯,除非能證明第三人為惡意或有重大過失。換言之,記載抬頭的支票更有利於發票人掌握法律上的防禦空間。
此外,從票據流通安全的角度來看,記載抬頭能有效降低洗錢、詐欺及逃漏債務的風險。因為記名支票的支付必須透過受款人帳戶進行存入或兌現,資金流向清楚,追查容易;反之,無記名支票若遭轉讓,受款對象難以確認,極容易被不當使用,甚至成為黑市交易工具。銀行在審核票據時,通常對記名支票的把關較為嚴謹,付款程序也較為安全。這也是為什麼許多企業在簽發支票時,會堅持記載抬頭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以確保交易對象明確,避免資金外流風險。
實務上法院亦多次肯認記載抬頭與禁止背書轉讓的法律效力。例如最高法院判決曾指出,發票人於票據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僅能由受款人本人行使票據權利,不得再轉讓第三人。這顯示抬頭的記載在司法實務中已被視為發票人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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