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就是要知道對方正確姓名、年籍及地址,是嗎?
問題摘要:
支付命令程序雖然快速簡便,但其基本前提就是必須知道債務人的正確姓名、年籍及地址,否則法院無法完成合法送達,支付命令也就無從成立。若債權人僅掌握零碎資訊,可以透過法院協助向戶政機關調閱,但必須有足夠線索才能成功查詢。若債務人刻意隱匿行蹤,導致無法完成送達,那麼支付命令程序便不適用,債權人應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這也提醒所有債權人,在借貸或交易發生時,務必先確認對方的身分證明與住址,否則將來即便手握契約,卻因欠缺正確資訊而無法啟動支付命令,便失去這項強而有力的法律工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支付命令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設計給債權人的一項便利工具,其目的在於讓債權人能夠以相對簡便、快速且低成本的方式,取得執行名義進而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必一開始就進入曠日廢時的訴訟程序,因此支付命令常常被形容成「討債的快車道」。然而,聲請支付命令要能順利進行,的確有一個最基本的要件,那就是必須要知道債務人的正確姓名、出生年籍與居住地址,因為法院在形式審查過後會將支付命令寄送給債務人,債務人必須在二十日內有機會提出異議,否則支付命令確定後便具備執行名義的效力。倘若債權人連債務人的姓名或地址都搞不清楚,法院便無法完成送達程序,自然也就無從核發支付命令。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程序有其適用限制,例如債權人如果尚未履行對待給付,或者支付命令必須送達到外國,或者必須依公示送達為之,皆不得聲請支付命令。這些限制背後的道理在於,支付命令的本質是一種「督促程序」,它要求法院能在短時間內把支付命令確實送到債務人手上,給予其合理期間回應機會,若債務人沉默則視為確定;若債務人異議,程序則轉入通常訴訟。但若債務人根本不在國內、下落不明或必須公示送達,那就與支付命令的速捷精神背道而馳,因此法律才會規定不得採取支付命令程序。
實務上,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時,法院會要求填載債務人的正確姓名及住址,如果資料不完整或無法比對,法院會發函要求補正,否則駁回。若債權人確實不知債務人詳細住址,可以憑法院的補正文函至戶政事務所調閱債務人戶籍謄本,但前提是債權人必須提供足以辨識該人的基本資料,例如確切姓名、出生年月日或至少年次,若名字較為少見,有時只要知道縣市與年籍便可查得。若債務人長期未返家、逃匿或刻意隱匿住所,法院三個月內無法完成合法送達,支付命令便會失敗,此時只能改以民事訴訟並聲請公示送達。
當事人雖然長期旅居美國並持有美國護照,但並未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與戶籍,法院認定其台中原住所仍屬有效住址,因此支付命令得合法送達,進而核發確定證明書。由此可知,住所是否廢止,須視當事人是否有「永久離去之意思」,如果只是出國求學、服兵役或逃匿避債,仍然有歸返意圖,就不能認定住所已廢止。
查依一定事實,足認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即為廢止其住所,民法第二十四條固有明文。惟雖離去其住所,如出國留學、出外就業、在營服役、在監服刑、離家避債、逃匿等,但有歸返之意思者,尚不得遽認廢止其住所。相對人之住所原為台中市○區○○路○○○○○號戶籍地,其於系爭債證之原始執行名義送達該址時,因詐欺案,逃匿美國,於七十年十二月間經通緝,迄八十九年三月八日時效完成,撤銷通緝,期間相對人雖持有美國護照,但未放棄中華民國護照,亦未變更其原設於戶籍地之住所,為原法院認定之事實。又相對人現已回國,目前住居於台中市,上開核發原始執行名義之法院均認對相對人送達為合法,而核發確定證明書。似此情形,能否謂相對人無歸返之意思,其已廢止在台中市○區○○路○○○○○號之住所,變更其住所為美國之居住處所,即不無研求之餘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支付命令確定後,債權人可以持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且得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財產及所得清單,這使得債權人有更大的籌碼去迫使債務人履行。反之,如果債務人在二十日內提出異議,不需要附理由,案件就會轉入通常訴訟程序,債權人成為原告並須補繳裁判費,此時再由法院進行全面審理,確定債權是否真實存在。
如果申請支付命令沒有對方的地址資料,法院應會發函要求補正,可以拿著法院公文到戶政事務所調取資料,但建議至少要知道對方住的縣市、以及出生年月日(如果對方的名字少見,或許只要知道對方是幾年次的就可以),才能調取的到戶籍謄本。
不過支付命令有個限制,就是法院要能夠3個月內把支付命令合法送達債務人,且不能為公示送達。換言之,如果債務人早已逃匿,必須依照公示送達方式,就不能聲請支付命令,而應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並聲請公示送達。如果債權人(支票執票人)預期無法利用支付命令或債務人很可能會異議,便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程序。
-債務-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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