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票裁定不服,如何向法院提出異議? 

28 Aug, 2025

問題摘要:

一張本票可能只是一紙文書,但在法律上卻具有驚人的效力,因此當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時,千萬不可掉以輕心,若自認確實不負債務義務,應立即採取行動,依非訟事件法195條規定提起確認訴訟,才能在法律程序上爭取到最大的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票據制度下,本票是一種強而有力的執行名義工具,執票人持有本票便能夠聲請法院核發本票裁定,進而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而無需經過漫長的本訴訟程序,因此一旦法院作成本票裁定,對發票人來說將面臨極大壓力。那麼,如果發票人認為本票債務不存在或票據有瑕疵,可以如何提出異議?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發票人若主張本票為偽造、變造,或其本票債務不存在,可以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原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也就是請求法院確認該票據債權不存在。此舉一旦完成,發票人並通知執行法院已經依法提起訴訟,執行法院原則上應停止強制執行,以免債務人遭受無端侵害。不過法律同時考量到執票人的利益,若執票人請求繼續執行,法院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才准許執行繼續進行,反之,若發票人願意提供擔保,也可請求法院裁定停止執行。這樣的設計其實就是在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取得一種平衡,一方面防止債務人濫訴拖延,另一方面也保障若票據確屬虛偽,債務人能在裁定階段即及時阻止財產被強制執行。

 

本票裁定的法律性質在於,它與支付命令有異曲同工之處,都是以書面審查為基礎,法院不會針對債務是否真實存在進行實體審理,而僅僅檢查票據是否形式完備、要件齊全,因此這也就是為什麼法律另提供確認之訴程序,讓債務人得以就本票債權是否存在爭執。

 

本票發票人以相對人所執伊名義簽發之本票三張皆第三人所偽造,訴求確認兩造間就該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判決,雖逾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期間,惟本票發票人不依該條項所定期間提起確認之訴,僅無同條第二項之適用,非謂逾此期間即不得起訴。(最高法院64年台抗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過去多次裁定說明,即使發票人未於20日內提起確認之訴,仍不代表從此喪失起訴權,例如發票人若主張票據為第三人偽造,其仍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只是不得享有非訟事件法195條第2項所規定的強制停止執行效果。換言之,20日內起訴的好處在於可以即時阻止執行,超過期間也還是可以打官司,但執行可能先行進行,債務人得冒著被扣押、拍賣財產的風險。

 

在實務操作上,發票人若對本票裁定不服,應盡快準備相關證據,例如筆跡鑑定申請、借貸契約是否存在、是否有交付對價等,向法院提起確認訴訟。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檢視本票是否為本人親自簽發,或是否被他人偽造變造,也會檢視基礎法律關係是否存在。如果確定債務不存在,則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屆時即使原本票裁定存在,該強制執行名義的效力也將隨之消滅。一旦有確定判決認定本票債權不存在,執行力自然消滅,債務人就不需要另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者,依同條第3項規定,法院仍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倘其提起之確認之訴業經判決本票債權不存在確定者,其非訟事件執行名義之執行力,已可確定不存在,即無另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21號民事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本票裁定與一般的支付命令程序不同,支付命令屬於金錢債權的簡易程序,債務人如不服,20日內可以提出異議,案件便會轉入通常訴訟程序,由法院進行全面審理。但本票裁定不同,它是以票據法上的特別規定,直接賦予執行力。因此發票人若僅僅在執行階段提出「我沒有欠錢」這樣的抗辯,法院原則上不會受理,必須透過正式的確認之訴來進行救濟。

 

總結來說,對於本票裁定不服的救濟途徑,第一,務必把握20日的黃金期間,及早提起確認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否則強制執行可能先行進行;第二,即使超過20日,仍然可以起訴,但失去立即阻止執行的效果,債務人應準備擔保或接受財產被扣押的風險;第三,發票人應蒐集完整的證據,尤其是證明本票偽造或債務基礎不存在的資料,才能在確認之訴中勝訴;第四,若有必要,應諮詢律師專業協助,以免錯過救濟時效或程序要件。

 

一張本票可能只是一紙文書,但在法律上卻具有驚人的效力,因此當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時,千萬不可掉以輕心,若自認確實不負債務義務,應立即採取行動,依非訟事件法195條規定提起確認訴訟,才能在法律程序上爭取到最大的保障。一般積欠信用卡多面臨支付命令的情況,倘若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有不服,債務人可以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分,在送達後20日的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票據-本票-本票裁定-本票救濟

(相關法條=非訟事件法195條=票據法第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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