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本票?簽發本票要記載哪些?

28 Aug, 2025

問題摘要:

本票作為一種法律工具,具有極高的拘束力,持票人可以憑票直接聲請法院裁定發票人清償票款,並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而無需先提起普通民事訴訟。這就是為什麼許多商業交易或借貸行為常會要求對方簽立本票,因為它兼具簡便與強制性。然而,正因為本票具有如此強烈的法律效果,民眾在簽發或接受本票時必須格外謹慎,確保票據記載完整、無誤,避免留下爭議空間。同時也必須理解票據上的文字具有高度形式性,不能隨意加上額外條件,以免落入本票效力的爭議。換言之,本票雖然看似只是一張紙,但它蘊含的法律效果相當強大,發票人若不慎簽下,可能導致自己陷入龐大的債務糾紛,因此在簽立之前,務必要仔細檢查票據的記載是否符合票據法的規定,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以保障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本票是一種特殊的票據工具,在我國票據法第3條中明確定義,本票係指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指定的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換言之,本票不同於支票必須透過銀行支付,它本質上是一種債務人「自己承諾在到期日一定要付錢」的法律文書,因此在國際上又被稱為期票或允諾付款票據(Promissory Note)。

 

本票的特徵之一在於它具備「無條件支付」的性質,即使發票人心中認為付款的原因是因為交易契約,例如買賣房屋、租賃或借貸,但在票據法律關係上,本票必須單純呈現出「不附任何條件」的付款承諾,這也是票據流通制度的核心精神,因為票據必須能夠脫離原來的基礎法律關係,單獨流通於市場中,持票人只要看到票據上的金額與到期日,就能夠依票據直接請求付款。那麼一張有效的本票應該要記載哪些事項呢?

 

根據票據法第120條,本票應載明八大要件,且必須由發票人親自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也就是在票面上必須出現「本票」這兩個字,才能區分它不是支票或匯票;(二)一定之金額,這是票據最核心的要件,必須以數字或文字清楚寫明,不能模糊或含糊不清;(三)受款人的姓名或商號,也就是收款對象,若未記載受款人,則以執票人為受款人;(四)無條件擔任支付,這點必須明確呈現在票面上,不能加上任何條件,例如「交屋後才支付」、「貨到才付款」,否則可能會導致票據效力問題;(五)發票地,若未記載則推定為發票人之營業所或住所;(六)發票年、月、日,這是用來判斷票據先後以及效力的重要依據;(七)付款地,若未記載則視同發票地;(八)到期日,若未載明則視為見票即付,即持票人出示本票時,發票人必須立即付款。此外,發票人必須親自簽名或蓋章,否則票據無效。

 

假如票據上漏載某些事項,票據法也提供了補充規定,例如未載到期日則為見票即付,未載發票地則以發票人住所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則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受款人則以執票人為受款人。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維護票據流通的安全,避免因記載不全而使票據失效。不過,如果在本票上記載一些票據法沒有規定的條件,例如「交屋後自動作廢」、「某某合約履行完畢後才有效」,會發生什麼情況呢?

 

實務上有兩種見解:第一種見解認為這是票據法第12條所謂的「無益記載」,即不是票據必須記載的事項,因此即使寫上去,也不影響票據的效力,票據仍然有效,發票人仍須依本票金額支付;第二種見解認為這種記載屬於「附條件發票」,違反了本票必須「無條件支付」的原則,因此本票整體上自始無效。兩種見解在不同案件中會有不同適用,對持票人與發票人可能產生截然相反的結果,前者有利於受款人,後者則有利於發票人。

-債務-票據-本票-本票應記載事項

(相關法條=票據法第3條=票據法第12條=票據法第1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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