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假扣押?已經敗訴,可以再撤銷假扣押嗎?

30 Jul, 2025

問題摘要:

聲請假扣押係為保障債權實現而設之程序,但因其涉及限制債務人財產權,且法院審查為書面程序,聲請人須釋明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並準備擔保金以利裁定成立後迅速執行。聲請人應先確認請求內容為金錢請求或可轉為金錢請求,再依本案管轄法院或標的物所在地法院聲請,備齊書狀與證據資料,明確陳述債權事實與保全必要性,必要時由律師協助撰擬狀紙與財產調查,並於裁定後及時提存擔保金與聲請執行,方可發揮假扣押保全債權之制度功能,避免因債務人脫產致判決無法執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假扣押,係指債權人基於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擔心債務人於訴訟尚未確定期間將財產脫產或隱匿,致日後取得終局執行名義時無從實現債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將債務人之財產暫時凍結,以保全將來執行效果之民事保全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此一聲請可於訴訟前或訴訟繫屬中為之,惟必須具備兩大要件:一、須為金錢請求或得轉為金錢請求之權利;二、具有保全必要性,即有日後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
 
當事人聲請假扣押時,應提出「民事假扣押聲請狀」,該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25條記載下列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三、假扣押之原因;四、法院。聲請法院得為本案管轄法院,亦得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法院,若為後者,應於狀中明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第524條第1項、第525條第2項)。聲請假扣押須以書狀為之,並於聲請狀中釋明債權之成立基礎與保全之必要性。
 
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債權人之請求如非保全強制執行,顯無必要者,不得聲請假扣押。」法院會就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與說明,審酌是否有足認保全必要性之具體事由,例如債務人有脫產行為、將資產移轉予第三人、躲避聯繫或拒絕履行債務等。法院對假扣押聲請的審查多為書面審查程序,基於其具隱密性與緊急性,法院不通知債務人亦不開庭,故債權人應準備充分資料,清楚說明請求及保全必要性。
 
再就提供擔保而言,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規定,請求及假扣押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仍得命債權人提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釋明尚有不足,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命其提供擔保後始准假扣押。
 
換言之,聲請人未提供足夠證據說明債權存在與保全必要性,即使欲提供再高額之擔保金,亦無法強制法院准許假扣押,法院裁量提供擔保之要與與否及金額,並非債務人可強制要求,亦非債權人可片面操作,而是取決於法院對案情之整體判斷。至於聲請假扣押後之程序發展,若本案尚未繫屬,則債務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提起訴訟,若債權人屆期未起訴,法院將裁定撤銷假扣押。
 
針對法院准許假扣押,限於未經本案判決確定前方得提出,換言之,如經確定判決認定無理由,亦得撤銷假扣押,亦可見於最高法院歷年裁定中,如77年台抗字第141號裁定即指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釋明之,若其欲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為確定判決所否認,則其聲請自屬不能准許。」又如27年渝抗字第713號裁定亦表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釋明之,若其欲保全之請求已被確定判決否認,則其聲請不予准許。」此顯示聲請人必須釋明之請求具有相當正當性與合理性,始得進入法院裁量擔保之階段。
 
實務上為免假扣押裁定失效,聲請人於提出聲請同時即應評估提起訴訟之可行性與時程安排。此外,法院准予假扣押後,債權人尚須依裁定內容向法院提存所繳納擔保金,並聲請執行法院進行查封程序,否則假扣押無從實現保全效果。法院亦會於裁定主文中載明債務人得提存一定金額作為反擔保,聲請撤銷假扣押。法院作成假扣押裁定後,將交由執行機關查封債務人名下之財產,如銀行存款、不動產或動產等。為加速執行效率並確保債權順利保全,債權人應事前掌握債務人財產資訊,並於聲請時指明標的物。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假扣押聲請-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民事訴訟法第525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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