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的注意事項,如何說明原因和提供擔保金?
30 Jul, 2025
問題摘要:
聲請假扣押是一項高度專業、風險性高的法律程序,債權人應謹慎規劃聲請策略,詳實釋明債權基礎與保全必要性,並評估自身是否具備提供擔保金之能力。若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與具體說明,僅憑擔保亦不足以成就假扣押聲請,法院將予以駁回。為提高假扣押成功率,實務上建議債權人應事前蒐集完整資料、查明債務人財產狀況,並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撰擬聲請書狀與證據準備,並就可能之擔保金額預為評估與籌備,以利法院裁定後即時辦理提存並聲請執行,確保債權能在訴訟未竟前獲得實質保障,避免因債務人脫產而導致判決無法執行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聲請假扣押是民事訴訟程序中保全債權的重要手段,當債權人擔心日後取得確定判決或執行名義時,債務人已將財產脫產或隱匿,而無法實現債權,即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3條以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並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查封凍結,以保全日後執行效果。為防止濫用此制度,法令對於聲請假扣押的要件及程序規定甚為嚴謹,其中如何說明請求及假扣押的原因、如何提供擔保金,便為聲請成功與否的關鍵。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5條第1項規定,聲請假扣押時,應具體載明: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三、假扣押之原因;四、法院。首先,就「請求及其原因事實」而言,債權人必須提出構成其債權之法律事實與證據,說明其對債務人有何種請求權,例如借貸契約所生債務、買賣契約未付款、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等,並附上借據、匯款紀錄、契約書或存證信函等證據。
其次,對於「假扣押之原因」亦即保全必要性,債權人應釋明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例如債務人正低價脫產、設定高額抵押權、或行蹤不明逃避債務等,皆可構成保全必要性。若債權人無法提出足夠資料證明其請求權存在與保全必要性,法院即使未直接駁回聲請,亦可能命其提供擔保金後始為准許。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若債權人釋明不足而願意提供擔保,或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裁定命債權人提供相當擔保金後始准予假扣押;即使債權人已具體釋明,法院仍得依職權命其提供擔保。
由此可見,擔保制度是彌補假扣押程序中無雙方辯論、程序偏債權人一方的風險控管機制。至於擔保金金額,法律並無固定比例,由法院斟酌請求金額、案件性質、債權人資力與風險高低決定,但實務上多以請求金額1/3為原則。例如請求金額為300萬元,法院可能要求擔保金100萬元。
法院亦可能依債權人資力與債務人財產狀況,決定是否免除或降低擔保額度。若債權人未於法院指定期間內繳納擔保金,法院即不進行假扣押執行程序,裁定亦可能失其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經濟較弱勢者如配偶或勞工,法律另有特別規定以減輕其擔保負擔。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明定,夫妻一方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聲請假扣押時,擔保金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
又勞動事件法第47條則規定,勞工就工資、職災補償、退休金或資遣費等項目對雇主聲請假扣押時,法院命其提供的擔保金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的十分之一,且若勞工釋明繳納擔保會對其生計造成重大困難時,法院不得命其提供擔保,充分體現對弱勢勞動者的保護。
聲請人於提出假扣押聲請時,應連同書狀一併檢附請求之相關事證資料,並評估自身財力是否足以應付法院裁定之擔保金額。如經法院准許假扣押後,應即刻辦理擔保提存手續,並聲請法院啟動執行程序,否則假扣押程序無從完成。
反之,債務人若不服假扣押裁定,可提起抗告,或提供反擔保金聲請撤銷假扣押,亦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如債權人未依限起訴,法院即得應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此外,如第三人對遭扣押財產主張權利,亦可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排除執行。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假扣押聲請-
(相關法條=勞動事件法第47條=民事訴訟法第525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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