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事由為何?究竟應該如何運用假扣押?

30 Jul, 2025

問題摘要:

假扣押制度為民事訴訟中重要保全工具,其聲請須以金錢請求為前提,並釋明債權存在與執行困難之虞,債權人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2條以下規定提出聲請,法院依實情准駁。假扣押除可防脫產外,更能產生實質壓力促成和解,若能熟悉程序操作及相關法條規定,將能有效運用此制度維護自身權利。律師專業判斷與文書撰擬能力亦在此發揮關鍵作用,對於財產保全策略部署至為重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聲請假扣押的事由主要基於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債權人為避免在訴訟歷經多年後債務人早已脫產,遂得聲請法院先行凍結債務人財產,亦即假扣押制度的設計目的。在台灣司法實務中,債務人惡意脫產的情形屢見不鮮,不乏刻意將財產轉移至親友名下、設立人頭帳戶、設定高額抵押,甚至規避財產調查,為此,若能及早聲請假扣押,且法院准予裁定並及時執行,即能有效防止債務人財產流失,保障債權人的實現機會。假扣押並非「假的扣押」,而係程序上之保全措施,意指於本案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尚未取得前,法院准許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加以查封凍結。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及第526條分別規定債權人得就金錢請求或可易為金錢請求之權利聲請假扣押,並應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此處「釋明」不等於舉證,惟應說明具體情況,使法院合理相信債權存在,且有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
 
例如支票、借據、契約、轉帳紀錄、借貸Line對話截圖或起訴書等文件,均屬常見證據資料,若再加上債務人已有移轉不動產、設定他項權利、或個人在國外長期居住之背景,更能強化裁定准許之可能。假扣押運作上具強大實益功能,若債權人能於訴前取得法院核發之假扣押裁定,即可據以聲請法院查封債務人財產,包括銀行帳戶、薪資、股票或不動產等,迫使債務人面臨實際財產處分受限的壓力。這不僅防止脫產,更可能促使債務人正視債務,與債權人進行和解談判,大幅提升債權實現之機會。
 
假扣押制度的核心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脫產,因此其具備強制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效力,惟要使假扣押具正當性,除須有權利存在的基礎外,仍須具備「保全必要性」,即債務人確有可能於將來執行時無財產可供取償。保全必要性之存在與否,實務上是法院是否准許假扣押裁定的重要判斷基準,故債權人若未能釋明債務人有變賣財產、隱匿財產或轉移資產等行為,將難以獲得法院支持。對於債權人而言,是否提出假扣押聲請,應依個案狀況審慎評估。
 
首先需判斷債務人是否仍具財產可供扣押,若債務人本身即無可供執行財產,即使裁定准許亦屬徒然;其次應評估債務人是否有脫產之可能,例如債務人是否有不動產近期出售、存款大幅減少或財產異常移轉等跡象;若債務人為大型企業、銀行、保險公司等依法高度受監督之法人,則通常不致於輕易脫產,假扣押之必要性相對較低。反之,若債務人為自然人或一般中小企業,則潛在脫產風險高,建議積極聲請假扣押以保全未來執行效益。

 
因此,在有脫產疑慮或債務人過往即無誠信履約記錄時,債權人應積極考慮聲請假扣押,作為訴訟前或訴訟中之重要攻防策略。
 
實務操作上,聲請假扣押需繳納1000元裁定費用,法院一經准許,會命債權人提存擔保金,金額通常為請求總額的三分之一,聲請人須盡速提存完畢,並向法院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明定,自准許裁定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聲請執行者,裁定失其效力。因此債權人應提前籌備資金,準備提存,以防錯失時效。
 
假扣押的執行採秘密方式進行,債務人常在毫不知情下突遭銀行凍結帳戶、薪資扣押或不動產貼上查封封條,此時債務人常驚覺債權人之手段果決,進而尋求解決之道。
 
法院裁定中除載明扣押金額及擔保金數額外,亦會裁示債務人如提存相當金額之反擔保金,法院得撤銷假扣押查封。債務人如有異議,亦可聲請法院命債權人限期提起本案訴訟。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假扣押聲請時如本案尚未繫屬,債務人得請求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如屆期未提起訴訟,法院即應撤銷假扣押裁定。
 
此項機制係為防止債權人濫用假扣押,無根據凍結他人財產,實為債務人之重要救濟途徑。判斷是否聲請假扣押,須考量債務人是否仍具財產可供查封,否則即使裁定准許亦難執行;另如債務人為國營企業、銀行、保險公司等具高度信譽之法人,其脫產風險低,則聲請假扣押之必要性亦隨之降低。然若係個人、公司負責人、或與先前有逃避債務紀錄者,則積極考慮假扣押作為保全措施。
 
若法院對請求及原因事實釋明仍感不足,可依第526條第2項規定命債權人供擔保後准許假扣押。特別情況下,如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聲請假扣押時,法院命擔保金不得超過請求金額十分之一,以保障婚姻當事人於財產爭議中之公平地位。

 
另為防止債權人濫用假扣押程序而未提起本案訴訟,民事訴訟法第529條明定,若於聲請假扣押時尚未就本案向法院起訴,債務人得向裁定法院聲請命債權人限期提起訴訟,若債權人未依限提起訴訟,則法院應撤銷假扣押裁定。此機制係基於債務人財產處分權利受限制,須由法院審查實體權利主張之正當性,故債權人不得恣意以假扣押為訴訟壓力工具,亦避免單純以保全名義妨害他人財產運用。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時如無立即起訴,應預為準備起訴書狀及相關證據資料,以因應法院命限期提起訴訟之裁定,否則假扣押即遭撤銷,功虧一簣。
 
值得一提的是,假扣押程序雖不須立即提出可終局執行之名義,如確定判決或和解筆錄,但債權人應於後續訴訟中取得可供執行之文書,方能將假扣押保全之財產轉為強制執行,實際回收債權。假扣押僅係權利實現之前置措施,非即等於可取回欠款,實體訴訟成功與否仍為關鍵。
 
整體而言,假扣押制度為我國民事保全程序中至為關鍵之一環,債權人應詳加評估債務人財產狀況及脫產可能性,衡酌聲請時機、準備擔保金與提出證據,並掌握裁定後程序時效與執行流程,俾有效發揮假扣押之功能與效果。如能妥善運用,假扣押不僅可防脫產,亦有助於促進和解與加速訴訟解決,有效保障債權人之正當利益。
 
在實務經驗中,聲請假扣押失敗者亦非罕見,主因多為未能具體說明債權內容或債務人無執行困難情形。因此聲請人應事前充分蒐證、準備書狀,由律師協助撰寫,以提高成功機率。如獲准裁定後,未及時執行或提存擔保金,則可能喪失查封債務人財產的先機,形同浪費法院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假扣押意義-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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