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對方惡意脫產的假扣押,應該如何聲請及抗告?

30 Jul, 2025

問題摘要:

假扣押程序具備高度實務功能,能有效避免債務人脫產而使判決淪為空文,唯須以具體事證支持,於聲請狀中詳細敘述債權發生原因、金額、債務人行為、脫產跡象與將來執行困難之具體情形,並留意程序中每一環節,包括聲請費用、擔保金額、執行聲請及時效限制,方能提高法院准許的機率,確保債權實現之可能性,實為保障債權人權益的重要制度。假扣押為有效防止債務人惡意脫產的重要手段,但其核准與否端賴釋明內容是否充足、法院對執行困難之認定及聲請程序是否完備,債權人應詳加規劃證據與聲請策略,方能在與時間賽跑的過程中即時凍結債務人財產,避免將來判決形同空文。抗告階段則應聚焦於釋明是否有疏漏或法院事實認定錯誤,並視需要輔以新事證補充聲請事由,若能成功翻案,不僅可取得假扣押裁定,更可為日後勝訴執行鋪設堅實基礎,確保債權得以真正落實。透過精準運用假扣押與抗告程序,方能發揮法律制度應有之保護債權人功能,讓債權不再淪為紙上權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為避免對方在訴訟過程中惡意脫產導致勝訴後無法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是一項極為重要的法律程序,具備及早凍結債務人財產、防止財產轉移的功效。假扣押之本質為保全程序,旨在對未來可能取得的執行名義提前進行財產保全,避免債權人徒勞於漫長訴訟後卻無法實際取得債權實現。所謂「假」係源自日語中「暫時」之意,並非虛構,而是指法院暫時凍結財產,以保障日後判決或支付命令可得執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得聲請假扣押,對象包括借款、損害賠償、價金給付、租金、薪資等請求。然而,假扣押之核准尚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23條之條件,即「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若債務人已有明顯脫產跡象、資產明顯不足、轉移戶籍或遷居國外,均可作為釋明要件。
 
「假扣押的原因」是相當重要的一點,畢竟目的如果是為避免對方脫產,所以就必須說服法院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實務見解認為「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為不利益處分,致陷於無資力狀態,或將財產隱匿,或債務人逃匿無蹤等積極作為為限,尚包括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等,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93號裁定參照)
 
法院對於釋明標準逐年趨於嚴格,非僅債務人積極為浪費、隱匿、移轉資產之行為始足認為有執行困難,亦包括經催告仍拒絕給付、資產與債權額度差距過大等,若依社會經驗足認將來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則應准許假扣押。
 
聲請假扣押應備具狀,其內容應詳載當事人基本資料、請求及其事實、假扣押原因與法院名稱,尤以「假扣押原因」須具體詳述債務人將脫產、經濟狀況惡化、行蹤不明或其他足認將影響執行的具體事證,方可說服法院裁定准許。
 
法院如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仍須備妥相當擔保金,通例為請求金額三分之一,以避免濫用保全程序而致債務人無端受損,僅在特定案件如剩餘財產分配、勞資糾紛等依法律另有限縮擔保金額的例外。准許裁定送達後,聲請人應儘速提存擔保金並於30日內聲請假扣押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始能進入實際財產查封程序,查封標的可包括銀行存款、不動產、股票、動產等,惟聲請人應掌握債務人財產資訊,以利法院及執行機關執行。
 
若法院駁回假扣押聲請,債權人亦可提出抗告,惟抗告內容應集中爭點於「法院對執行困難釋明認定之錯誤」、「法條適用不當」或「程序瑕疵」,並應附具補強資料或新事證以利上級法院審查。實務上亦常見重複聲請之情形,如原聲請未被准許,經蒐集補強事證後再次聲請反而成功,顯見假扣押程序具有一定的彈性空間與策略操作可能性。
 
舉例而言,某案債務人積欠千萬元,遲遲不還,債權人連續三次聲請假扣押後終於獲准,成功查封其不動產,最終促使債務人願與債權人和解,並以設立抵押方式作為還款保障。可見假扣押不僅具保全功能,更可能作為訴訟壓力工具,促成債權實現。
 
惟需提醒,假扣押執行前須完成一系列程序,包括繳納聲請費用、備妥聲請狀、取得裁定、繳納擔保金、聲請執行與繳納執行費用(通常為千分之八),流程嚴謹,任何一環疏漏皆可能導致假扣押失效或時效喪失效力,建議如不熟悉程序,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為宜。另方面,債務人若認為假扣押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亦可提起抗告,或於執行前提供反擔保請求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所提反擔保金額通常為債權人請求之全額,法院審酌後得以裁定撤銷執行。若債務人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而債權人未起訴者,亦可聲請撤銷該假扣押。
 
假扣押是一種重要的民事保全程序,目的在於協助債權人於提起訴訟前或訴訟進行中,凍結債務人之財產,以防債務人惡意脫產,致使未來即使取得勝訴判決亦無法實現債權。進行假扣押的先決條件,即債權人所請求者須為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如返還借款、損害賠償、價金、租金、工資等。欲成功聲請假扣押,必須提出一份內容完整的聲請狀,其中應載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資料、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假扣押之原因及聲請法院。
 
就「請求及其原因事實」而言,舉例而言,若債權人主張被告未償還借款,即須敘述雙方借貸關係之經過,包括借款時間、金額、付款方式、還款期限等,若能提出支票、借據、銀行轉帳紀錄等佐證文件,將有助於法院認定債權之存在,進而提高准許假扣押的機會。此外,若是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如附有檢察官起訴書或刑事判決書等,也屬強有力之原因事實證明。至於「假扣押之原因」,則應具體敘明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此為法定必要條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3條之規定。
 
實務上,法院對於此要件之認定日益嚴格,僅以「債務人未給付」尚不足以構成需假扣押之情況,債權人須提出債務人脫產之具體跡象,例如不動產已辦理移轉或設定抵押、名下資產迅速減少、個人戶籍遷至國外、在國外有住所且經常不在台灣等,若能提交財產異動登記資料、戶籍謄本、國外居住證明等,則更能強化聲請理由。
 
聲請假扣押並非一次即能成功,實務上常需視情況補強資料甚至重複聲請,以曾經辦理過某案件,債務人積欠巨額債務十三年未還,初次與第二次聲請假扣押皆遭駁回,直至第三次聲請時,因扣住債務人關鍵財產,對方感受到強大壓力而願意談判,最終雙方達成具保擔保的和解協議,債務人分期償還債務,該案亦得圓滿解決,可見假扣押制度之實際效用極為顯著。
 
假扣押程序實務上可分為四個階段,第一步為聲請假扣押裁定,債權人需繳納1000元裁定聲請費用,法院通常於一週內作出裁定,若准許,將核定需提存之擔保金額,原則上為請求金額三分之一。
 
第二步為查財產,債權人應主動掌握債務人名下之動產、不動產、銀行存款、股票等財產資訊,以利執行程序之進行。
 
第三步為提存擔保金,債權人應按法院裁定之數額將金額提存至法院指定帳戶,未提存即無法聲請執行。第四步為聲請假扣押執行,必須在收到准許裁定後30日內完成聲請,並繳納執行費用,約為請求金額的千分之八。
 
此後,法院得依強制執行程序,查封債務人財產,達到暫時凍結效果,防止資產外流。法院雖對假扣押之審查標準趨於嚴格,但亦非全然無法通過,關鍵在於聲請人對於「債權存在」與「執行困難」之釋明是否具體詳實,能否提出明確事證證明。實務見解指出,債務人雖無積極隱匿財產或惡意處分,然債務人資產已嚴重不足清償債權者,亦可能構成「將來難以執行」之虞(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93號裁定)。
 
此外,若債務人對債權人催告後斷然拒絕給付,或資產與債權額度相差懸殊,亦得視為執行困難之情形。因此,聲請時除提出債權證明外,更應詳述債務人經濟狀況、名下資產變化、過往債務履行情形及其對請求之反應等,以供法院全面審酌。須注意者,聲請人於聲請假扣押後如未於一定期間內提起本案訴訟,或法院認為保全必要性已消滅,得命撤銷假扣押。且債務人若認為假扣押違法或造成不當損害,亦得依法聲請撤銷或提出反擔保金請求免執行,甚至提起國家賠償,故聲請人應善盡誠實義務,不得為濫用假扣押。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假扣押意義-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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