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手不及抑或緩不濟急?保全程序是什麼?

30 Jul, 2025

問題摘要:

保全程序雖屬臨時性手段,然其對案件整體發展與當事人權益影響深遠,倘若當事人不及因應,即可能措手不及地喪失重要財產與程序地位。因此,透過專業分析、周延準備與理性判斷,方能使保全制度真正發揮預防爭議擴大與保障勝訴利益之功能。面對保全,不可忽視其攻防價值,當事人唯有及早準備與正確應對,才能在訴訟之戰中取得先機與主導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保全程序是訴訟制度中為了確保日後勝訴判決能夠真正實現的一項關鍵機制,其本質是一種預防性的救濟手段,目的是在訴訟結果尚未出來前,先將對方財產暫時凍結、保全或維持一定狀態,避免將來即便勝訴卻無法執行的窘境。
 
此一制度在民事訴訟法中具體分為三類,包括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的處分,分別對應不同類型的請求權與法律需求。
 
所謂假扣押,係指債權人對金錢債權或可換算為金錢請求之債權,擔心債務人將財產脫產或處分,導致未來即便取得確定判決也無從執行,因此於起訴前或訴訟中向法院聲請將債務人之財產予以暫時扣押凍結。(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此類保全著重於對財產的實體控制,其本身並不代表勝訴,而是暫時性手段。當法院准予假扣押,債權人仍須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並最終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調解筆錄、和解筆錄或支付命令等,方得聲請強制執行,否則原假扣押效力即消滅。至於假處分,則適用於非金錢債權之保全,諸如禁止搬遷、不動產拆除停止、公司經營權爭議等,目的在於避免特定權利狀態受到損害或變動。
 
法院會斟酌債權人請求之必要性與相對人之權益影響,決定是否核准。最後是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此為法律爭議極具緊急性,或涉及人格權、親權等無法以財產衡量之權利時,法院得應聲請命相對人維持現狀或暫時命為一定行為,如婚姻案件中子女暫時監護安排、人格權爭議中命網路平台暫時下架特定內容等。
 
實務上,保全程序審理以書面為主,法院多不開庭,採迅速處理原則,且判準並非債權是否成立,而是著重於「保全必要性」與「未來無法執行」之風險評估,因此證明標準較訴訟低,但當事人仍須具體敘明請求內容、理由及佐證資料,否則難以獲准。
 
舉例而言,當債權人提出假扣押聲請時,法院會要求其提出被聲請人擬脫產、轉移財產或其他使未來執行落空之具體情況,並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以防萬一事後請求無理由,造成對方損失。此外,保全程序常具有突襲性,一旦法院裁定准許即可立即執行,債務人收到法院命令或遭執行時常措手不及,因此法律亦賦予債務人抗告、聲請撤銷、聲請限時起訴等權利,以求程序平衡。
 
例如民事訴訟法第528條規定債務人得抗告,第529條規定債權人於保全裁定後須於一定期限內起訴,否則保全措施失效,此外債務人亦可請求法院限縮或撤銷保全。在操作上,律師常見的情況是當事人已經陷入緊急狀況才尋求協助,此時即需迅速研判能否聲請保全。倘若對方已顯現脫產跡象或隱匿財產之行為,則須盡速聲請保全,並準備財產清冊、擔保品與書面資料佐證債權與必要性。
 
反之,若自身收到法院保全裁定而毫無頭緒者,亦應迅速尋求專業協助,評估抗告、聲請撤銷或與對方和解之可能,以免執行擴大導致不可回復之損失。值得一提的是,保全程序性質上並不審理「對錯」,而是預防性工具,因此無論提出與否均可能影響後續實體審理策略與證據準備,甚至影響雙方談判地位。
 
從法院實務角度觀察,對於聲請保全之文件內容與證據要求,雖無訴訟中舉證責任之高標準,但在「必要性」之審查卻極為嚴格,法院須確信若不保全,未來將無法實現債權,否則即使債權人具備正當主張,仍可能遭駁回。反觀相對人面對突如其來的法院命令與執行行為,心理上往往無法平復,此時若無法律專業輔助,常產生誤判或因情緒衝動採取不利行動,實不智之舉。因此,身為法律實務工作者,不僅須精通保全制度規範,更須體察當事人情緒與現實處境,從程序與心理雙重層面協助委託人穩定局勢、制定策略。
 
在紛爭早期階段即導入保全機制,不僅可提升未來訴訟勝訴後實現率,也可能迫使對方坐上談判桌,提早達成和解,避免訴訟曠日廢時;而作為被保全的一方,則須迅速掌握風險與應對策略,視情況反擊或提起本案訴訟,爭取主動。

-債務-債權保全-保全程序-假扣押-假扣押意義-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民事訴訟法第528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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