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更生,迎向新人生

12 May, 2017

律師回答:

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消債條例第73條:「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但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

 

為了重建債務人的經濟生活,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規定,如果積欠很多家金融機構債務,可選擇向最大家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或向法院、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前置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後分期清償,如不成立,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提出更生方案,每月以收入扣除支出及扶養費後的餘額還款,經債權人同意或法院認可方案後,盡力清償六年,六年過後其他未還的債務當然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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