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得否撤銷債務人『零』 取得遺產之遺產分割協議?

30 Jul, 2025

問題摘要:

若債務人透過遺產分割協議,刻意不分得遺產,使原應取得之應繼分歸於其他繼承人所有,若其原享有應繼分或特留分者,此即屬一種實質讓與,其性質符合民法第244條規定之無償行為要件,且若造成其償債能力減損,構成有害於債權,債權人依法即得聲請撤銷。惟須注意除斥期間限制,撤銷權應於行為後十年內且債權人知悉撤銷原因後一年內行使,否則即喪失權利。因此,雖非所有未取得遺產者皆可被視為詐害債權,惟若係透過協議行為將既得繼承利益轉讓他人者,債權人仍可主張其構成無償讓與,依法提起撤銷訴訟,以保護債權實現之可能性。未來若涉及此類案件,應詳審遺產分割協議、分配前後財產狀況與債務人是否存在處分行為,再行判斷撤銷訴訟是否成立,以維衡繼承人自治與債權人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債務人未實際取得遺產時,其是否仍可能構成詐害債權,成為債權人主張民法第244條撤銷權之標的,實務與學理對此多有討論。
 
如以「債務人於遺產分割協議中分得為『零』」之情形為核心,探討其與「拋棄繼承」在法律效果上的區別,並進一步分析債權人是否得針對該『零』取得之遺產分割協議行使撤銷權,並說明各種實務見解與法理依據。首先,需區分拋棄繼承與遺產分割取得為零兩種法律行為。前者係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依法向法院書面聲明拋棄繼承權,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溯及至被繼承人死亡時即視為非繼承人,自始不享有遺產繼承權利,亦不承擔遺產債務。
 
不可撤銷拋棄繼承之人格行為
拋棄繼承本質上為基於人格法益之身份行為,該等非財產處分行為即便對債權人不利,仍非民法第244條所規範之財產行為,不得作為撤銷之標的。
 
最高法院73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決議:債權人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且拋棄之效果,不特不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亦不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義務,故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人撤銷之。
 
協議分割遺產
遺產分割為全體繼承人對遺產以協議方式分配,係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進行,在未分割前,遺產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人依法取得應繼分或特留分之比例權利,遺產分割後,始將權利具體化,並各自獲得確定之財產份額。倘若債務人於遺產分割協議中表達放棄分得任何遺產,使自身分配為零,表面上看似並未取得財產,但從法律上分析,其已完成繼承程序,且於分割前即對遺產享有比例權益,惟經分割協議自願將其應繼分交由他人取得,其實質為將既得財產拋棄與讓渡,可能構成無償處分,自應檢視是否構成對債權人有害之行為。關於遺產分割協議分得為零是否可被撤銷,實務上有兩種見解:其一,肯定說,認為債務人於繼承開始後即取得遺產之一部(公同共有應繼分),即為其總財產之一,若於分割協議中拋棄原可得之財產部分,使自己分配為零,而他繼承人因此得多分遺產,此為無償讓與,倘致使債務人資產減少、償債能力降低,損害債權人利益者,自符民法第244條「有害及債權」及「無償行為」要件,債權人得依法起訴撤銷。
 
繼承權固因一定身分關係而發生,繼承人固得於繼承開始時自由選擇其人格法益,即行使拋棄或承繼繼承遺產上之權利、義務,惟如繼承人選擇繼承遺產後,繼承人即取得遺產上之權利、義務,該遺產上之權利、義務即轉為繼承人總財產之一部。如部分繼承人取得遺產上公同共有之權利後,將該財產權拋棄而歸由特定之繼承人單獨所有者,並非拋棄繼承,而係繼承人繼承遺產後之權利行使,如使其減少財產或增加債務之情形時,即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者,自得准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33號判決)
 
遺產分割協議為全體繼承人共同之法律行為,非債務人單獨所能主導,亦無法將協議中個別繼承人之意思獨立切割檢討,且遺產分割本質上仍與身分關係密切相關,應類推適用拋棄繼承不能撤銷之原則。再者,若允許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中之一方行為,將導致遺產處分法律關係不穩定,影響其他善意繼承人權益。
 
債權人不得訴請撤銷債務人於遺產分割中分得為零之協議內容。從立法與法理角度檢視,拋棄繼承與遺產分割應作區辨。前者屬溯及性拒絕繼承,繼承權從未發生,不存在處分問題;後者則為具體財產權之處分,即便債務人最終未實得財產,若其於協議中自願放棄原應取得部分,即已構成對己有財產之減損,性質上等同無償讓與,理應接受撤銷權規範之檢驗。
 
債權人就債務人拋棄繼承權既不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舉重以明輕,債務人基於身分關係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自亦不應允許債權人撤銷。再者,遺產分割協議係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而為之共同行為,非單一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且該債務人之行為亦無法單獨分離,依首開說明,亦不得訴請撤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49號判決)


-債務-債權保全-詐害債權撤銷權-遺產分割協議

(相關法條=民法第244條=民法第1164條=民法第11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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