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辦理拋棄繼承,債權人可否訴請法院撤銷?

30 Jul, 2025

問題摘要:

債務人辦理拋棄繼承是否得由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撤銷,雖理論上存有不同見解,但依現行實務主流判決及民事庭決議意旨,均認為拋棄繼承為人格性質之身份行為,非屬可撤銷之財產處分,縱有損債權人利益,亦不容訴請撤銷。因此,債權人若欲維護債權,應依其他法律制度另謀途徑,而非寄望於撤銷拋棄繼承之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債務人名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債權人往往會密切注意債務人是否有任何增加資產的機會,例如是否即將繼承遺產,然而若債務人竟在繼承開始後選擇拋棄繼承,使原本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機會落空,債權人自然會感到不滿,並思考是否可依民法第244條規定主張詐害債權行為,向法院請求撤銷拋棄繼承。該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於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
 
從文義解釋觀之,債務人拋棄繼承並未取得財產,亦未將財產轉移他人,是否構成詐害債權行為之「無償處分」,成為爭議核心。實務上與學理上針對此一問題形成兩種對立見解。
 
一說為可撤銷說,認為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即取得遺產之權利,惟該權利得溯及放棄,屬於已得權利之處分,而拋棄繼承雖溯及未繼承,但從法制機制而言,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即具有繼承權,拋棄繼承實為對既得財產權利之拋棄,倘債務人藉由此方式規避清償責任,致損害債權人,理應依民法第244條得為撤銷。拋棄繼承可撤銷,在於民法第1148條,繼承開始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拋棄繼承係其後財產處分行為,為詐害債權所可能之態樣之一。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847號判決:「我國民法業已廢止宗祧繼承,改為財產繼承制度,此就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觀之自明。故如繼承開始後拋棄繼承而受不利益時,即屬處分原已取得之財產上權利,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依照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行使其撤銷權。至於債務人將繼承所得財產上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債權人可得訴求撤銷,尤不待言。」
 
另一說則為不可撤銷說,認為拋棄繼承性質屬於人格法益之一環,非屬財產行為;並舉出民法第244條所規定之撤銷權,僅針對財產處分行為設計,並不包括如繼承拋棄、贈與拒絕、承擔義務拒絕等非積極處分情形。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271號判決:「債權人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行使撤銷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若單純係財產利益之拒絕,如贈與要約之拒絕,第三人承擔債務之拒絕,繼承或遺贈之拋棄,自不許債權人撤銷之。」
 
最高法院73年度第2次民事庭決議(一):「債權人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且拋棄之效果,不特不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亦不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義務,故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人撤銷之。」

 
債權人撤銷權之對象須為債務人所為非以人格法益為基礎之財產行為,繼承或遺贈之拋棄並不符此性質。進一步,繼承權本質屬人格法益,而其拋棄亦非單純財產處分,不屬可撤銷之行為,即使對債權人不利,仍不得援用第244條主張撤銷。
 
實務現今大多採此一見解。從制度設計觀察,拋棄繼承乃為個人對於繼承效果之全面拒絕,若允許債權人以拋棄繼承損及債權為由主張撤銷,將迫使繼承人陷於被動繼承不欲承受之遺產情形,甚或引發連帶債務或財產爭訟之風險,與拋棄制度設計初衷相悖。
 
且若拋棄繼承亦可撤銷,將擴張民法第244條撤銷權之適用範圍,使財產與身份行為區隔模糊,恐對民法整體體系造成衝擊。反觀可撤銷說,雖重視債權人保障,但於現行法律制度與解釋架構中,難以排除拋棄繼承屬於身份行為之本質,易招致適用爭議。
 
此外,如允許債權人撤銷拋棄繼承,實務上亦可能產生繼承順位混亂、財產責任界線不明等問題,對繼承人與其他利害關係人構成不安定法律效果。因此,雖拋棄繼承確實可能導致債權人失去強制執行機會,但依目前實務見解與多數學說,基於拋棄繼承係非財產性行為,仍不在第244條撤銷權之適用範圍。債權人若欲防止此種情形,應提前監控債務人之身份關係與繼承可能性,並適時採取假扣押、設定質押、擔保債權等方式以加強債權保障,避免債務人藉拋棄繼承規避償債責任。
 
繼承的發生,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準,則繼承人勢必先繼承遺產,而嗣後拋棄繼承,只是溯及讓繼承失效。所以拋棄繼承就是處分已取得的財產,若有害於債權人,債權人即可依民法第244條訴請撤銷。
 
不可撤銷說的看法,則是認為:拋棄繼承是一個身分行為(人格法益),而民法第244條的撤銷權,僅適用於財產行為。而且拋棄繼承是拒絕無償受領財產,就像拒絕受贈與一樣,這並不是民法第244條能撤銷的(能撤銷的是把財產轉出去的行為),所以縱使拋棄繼承對債權人不利,但因不符合法定要件,所以仍不允許債權人撤銷。目前實務採此說。

-債務-債權保全-詐害債權撤銷權-拋棄繼承

(相關法條=民法第2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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