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44條撤銷訴訟及242條代位受領之裁判費如何計算?
30 Jul,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第244條所涉撤銷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債權金額為計;若撤銷行為標的價額低於債權額,則以該標的價額計;如合併民法第242條提起代位訴訟,且訴訟標的屬競合者,則應就撤銷請求與代位受領請求中價額較高者計算裁判費。此一標準有助於兼顧債權人之權利保護與法院資源合理分配,避免債權人因高額財產移轉之訴訟負擔而卻步提告,亦能防止債務人藉脫產或空殼交易躲避強制執行,損害整體債權保障機制之實效。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244條與第242條所規範的撤銷權與代位權,目的皆在於保全債權人之債權,當債務人有脫產、詐害債權之行為,或懈怠其對第三人權利之行使,致債權人無法實現其債權時,得提起相應訴訟請求救濟。惟此類訴訟涉訟標的往往關聯重大財產(如不動產),法院裁判費之計算即成為債權人是否提告的重要考量之一。
依民法第244條,若債務人所為為無償行為且對債權有害,債權人得提起撤銷訴訟;若為有償行為,則須證明債務人與受益人於行為時明知其將損害債權人之權利。法院實務與學說均肯認,撤銷權屬於形成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行使形成權所帶來之利益為衡量依據。
「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係以撤銷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應以債權人主張債權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例如債權人主張債權為新台幣50萬元,即便所欲撤銷之不動產移轉價值為1000萬元,亦僅須依50萬元計算裁判費,以保障債權人訴訟權之實踐可能性,避免形成「為保小債而先繳大費」之不合理情形。
然若撤銷標的(例如不動產)價額低於債權額,則以不動產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因債權人即使勝訴亦僅能在該價額範圍內獲償。法院認為此等標準較能兼顧裁判費之合理性與債權人實質利益之平衡。
若債權人另援引民法第242條提起代位訴訟,例如債務人將不動產移轉予他人並收取價金,但未就該款項請求返還,債權人遂以代位權名義向受讓人請求返還該價金,法院則視代位請求與撤銷訴訟是否為目的同一、是否有訴訟標的競合之關係而定裁判費之標的價額。
實務上依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但書,如兩請求互為競合,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較高者計算。故此種情形下,若債權人撤銷行為所涉及標的為100萬元,而代位請求金額為80萬元,則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0萬元。
以訴訟目的利益為計算核心,從中擇一較高者定裁判費。若訴訟中同時主張撤銷詐害行為並代位受領,法院須綜合判斷二訴訟所追求之利益是否一致,例如撤銷移轉並代位受領價金,其訴訟目的同為使債權獲得償還,經濟效果一致,則視為標的競合。部分見解(如丙說)則認為不論撤銷與代位受領兩者標的金額為何,皆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為唯一訴訟利益,故應一律以債權額作為計算基準,此說法於最高法院台抗字第195號亦可見。然而該見解未能顧及實務中債務人可能已收取之對價高於債權額,若債權人可透過代位取得者,實質受益已超出原債權範圍,故多數實務最終採乙說,以擇高原則計算較能反映債權人實際訴訟之經濟利益。
以債權人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與其代位債務人請求第三人返還不當得利中價額(金額)中擇一較高者定之。(一)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係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二)債權人代位債務人請求第三人返還不當得利,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之訴,因債權人代位之實體法律關係為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不當得利請求權,故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應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得請求金額定之(102年度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第23號參照)。…債權人合併提起前開訴訟,所主張訴之目的同一,均在使其債權獲償,應屬數項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抗字第25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抗字第65號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10號裁定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
若請求撤銷的是「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可能會聯想到訴訟標的價額是不是「不動產的價額」?但不動產價值通常滿高的,若遠高於債權金額,變成要提告還要先繳高額裁判費,實在太令債權人痛苦。
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係以撤銷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亦即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依前揭實務見解,撤銷詐害行為訴訟的標的價額,係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數額」計算,例如債權額50萬,希望撤銷價值1000萬元不動產的移轉登記行為,只要以50萬元來核算應繳納之裁判費即可。不過如果債權金額高於不動產價額,則例外以不動產價額作為訴訟標的金額,這樣也很合理,因為在此情形,就算獲得勝訴,要強制執行也只能在不動產價額範圍內受償,若以債權金額作為訴訟標的價額,反而就不合理。
-債務-債權保全-詐害債權撤銷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244條=民事訴訟法第77-2條=民事訴訟法第77-2條)
瀏覽次數: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