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為脫產開始處分不動產,債權人追得回來嗎?

30 Jul, 2025

問題摘要:

當債務人為脫產將財產轉移、隱匿或設定假的抵押權時,債權人可以通過假扣押等手段來防止財產轉移,同時可依民法第244條提起撤銷訴訟,將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歸還給債務人名下,以便後續執行。若有虛偽意思表示,債權人亦可以要求法院撤銷該行為,保護自身權益。此外,若債務人故意損害債權人,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這些法律手段將有效保障債權人利益,避免脫產行為讓債務人逃避償還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債務人為逃避債權人的追討,常會採取所謂的「脫產行為」,例如將名下的財產轉移給他人,這樣一來,即使債權人獲得法院的執行名義,也可能無法執行債務,因為財產已被轉移或隱匿。這樣的行為不僅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還可能涉嫌詐害債權,債權人可以採取措施來防止債務人脫產,並通過法律途徑追討被轉移的財產。這些法律途徑包括假扣押和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
 
首先,當債務人有脫產的風險時,債權人可以選擇在未取得終局執行名義之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假扣押是一種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的措施,法院在核准後會進行財產查封,從而限制債務人的財產轉移。
 
假扣押的程序包括:債權人聲請法院裁定假扣押、取得裁定後,調查債務人有何財產可供查封、辦理擔保,並要求法院執行查封。假扣押的作用是防止債務人將財產轉移,並確保債權人在強制執行時能夠執行法院判決。但需要注意的是,假扣押只能查封財產,並不能進行拍賣,直到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後才能進行拍賣。這一程序的目的是讓債務人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無法轉移財產,從而保護債權人利益。
 
然而,實際操作中,當債權人拿到執行名義時,往往會發現債務人名下已無有價值的財產。尤其是當唯一有價值的不動產已經轉移到親戚名下或設定高額抵押權給親友等,這時,債權人就無法通過查封和拍賣該不動產來清償債務。對於這種情況,債權人可以依民法第244條聲請撤銷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的財產轉移行為。
 
若債務人將財產無償贈與他人,且該行為損害債權人的權益,債權人有權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特別是當債務人轉讓財產時,應證明債務人當時明知其行為會損害債權人的權益,並且受益人也明知此情況。若債務人將財產無償贈與他人,且沒有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權人的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撤銷該無償行為,將財產歸回債務人名下。
 
當債務人為逃避債權人,進行所謂的「脫產行為」,將不動產贈與給配偶或第三方時,這些行為是否會被視為詐害債權的行為,並且能否被債權人撤銷,成為實務中常見的法律問題。這類情況通常會涉及民法第244條的撤銷權條文,當債務人進行無償行為並有害及債權時,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該行為。這一規定的主要目的在於保護債權人的權益,防止債務人進行惡意財產轉移,逃避合法債務。
 
首先,債務人將不動產贈與給配偶,並不一定直接構成詐害債權行為。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若債務人進行的是無償行為,且該行為損害債權人的權益,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這一行為。在此情況下,贈與行為如果是在債務人明知自己有未清償的債務時進行的,且受益人(即配偶)明知此情況,則這一行為將有可能被法院撤銷。特別是當債務人已經陷入無資力的情況,且財產轉移行為使得其無力清償債務時,這樣的贈與行為會被認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便有權依據第244條要求撤銷該行為。
 
然而,若債務人將不動產贈與配偶後,配偶能夠證明該轉讓並非單純的逃避債務行為,而是基於合法的家庭協議或對價(例如,為照顧父母或家庭成員),法院可能會認為這是有償行為,從而不符合無償行為的撤銷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將無法依照第244條進行撤銷。然而,即使是這樣,債權人仍有可能透過其他途徑,如證明該轉讓是基於虛假意圖,或者配偶並未提供真正的對價來反駁此行為。
 
此外,若債務人將不動產贈與配偶後,債權人可依據民法第244條提起撤銷訴訟,但此訴訟的成功與否,會依賴於債權人是否能證明以下幾個要素:首先,債務人是否在進行該贈與行為時明知其行為會損害債權人的權益;其次,受益人是否明知該財產轉移會影響債權人的權益。若這些條件都滿足,法院將傾向支持債權人的撤銷請求。
 
對於贈與行為的撤銷,有時候受益人(如配偶)也能提出反駁。他們可能主張該贈與行為是基於合法且合情合理的家庭協議,並且已經提供對價,例如照顧債務人的老人父母,或者是在其他正當的背景下進行的。這些理由將需要經過法院的審查,並且受益人也可能需要提供相關證據來證明該贈與行為的合法性。
 
在實務中,若債務人確實陷入無資力的情況,並且將財產無償轉讓給配偶或親戚,法院通常會認為這是詐害債權的行為。特別是當債務人名下已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這樣的財產轉移行為將嚴重影響債權人的權益。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依據民法第244條要求法院撤銷該財產轉移行為,並要求法院將該財產歸回債務人名下,進而能夠對該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確保債權得到償還。
 
此外,當債務人進行此類財產轉移行為時,法院在撤銷訴訟中的審理,通常會仔細檢視轉移行為的真實性和是否存在虛假或欺詐的成分。倘若法院認為債務人為逃避債務,故意將財產轉移給配偶或第三方,並且這一行為明顯損害債權人的權益,法院將依照第244條進行撤銷,將財產歸還給債務人。
 
另一種常見的脫產行為是,債務人將其名下的唯一不動產設定為高額的抵押權,這樣即使債權人查封該不動產,也因為前方已有抵押權,債權人無法對該不動產進行有效的強制執行,或者拍賣所得的款項將先被抵押權人所分配。若這樣的抵押行為是假的,即並無真正的擔保債權存在,債權人可以提起訴訟,主張這筆「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並請法院撤銷該抵押權。
 
除民事訴訟外,若債務人有意圖損害債權人並以此方式脫產,還可能觸犯刑法第356條,該條規定如果債務人在面臨強制執行的情況下,故意損害債權人的權益,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將會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這是「損害債權罪」,旨在制止債務人故意逃避責任。
 
當債務人故意將財產轉移、隱匿或抵押,債權人不僅能夠提起撤銷訴訟,還可依法尋求刑事責任的追究。依民法第244條的規定,若債務人進行無償行為,並且該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可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財產的移轉行為。這一條文的核心在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債務人進行欺詐或惡意財產轉移,從而確保債權能夠得到償還。


-債務-債權保全-詐害債權撤銷權

(相關法條=刑法第356條=民法第87條=民法第242條=民法第244條=民法第2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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